缓刑人员思想汇报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他们走后,我想不明白他当初为何有勇气手拿匕首对着人连刺两下。我总结为,不知畏惧便不懂得尊重生命,甚至健康。我连连问自己近几年来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或许是他们不知道在法律面前的姿态亦或是像初生的牛犊真的无所畏惧?

我想法律是助人的,是社区矫正制度帮助像他这类人可以重获自由,帮助人改变、转变甚至知道感恩,这是我所理解的法律的正义。这种正义应该像阳光一样照耀大地的每一个角落,让世界充满阳光和爱,这是我所理解的法治和法治社会。

为了实现矫治目标,,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矫正对象后,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思想动态、社会经历、犯罪经历、家庭状况及性格特征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其现实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其采取何种矫正手段,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具体表现为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对报到次数、走访次数、思想汇报次数、教育的内容、活动范围的限制等设定不同的矫正内容。

首先,按照年龄来说,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其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远低于成年人,他们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感知和预见。但相应的,其主观恶性较浅,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

其次,按照矫正对象的性别来说,近年来,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女性犯罪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也日益增强。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上、心理上、行为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要重点做好女性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帮教帮扶工作以及多关心其家庭生活等方面。

再次,按照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来说,可以借鉴上海市或连云港市的做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程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高度、中度、低度危险,分别进行从严监督、普通监督和从宽监督。

最后,按照矫正对象的罪行种类来说,实施不同的矫正内容。例如,对于职务性罪犯,应该侧重于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包括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对国家的奉献义务和责任等;对于暴力性罪犯,他们一般比较个性比较偏执、爱钻牛角尖、理智性差,应当侧重于对其进行心理矫治,通过心理疏导,提高其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等。

2.完善奖惩方式

梳理我国各地制定的办法,对矫正对象的奖励包含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物质奖励、减短矫正期和减刑奖励等;对矫正对象的惩罚具体大致分为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六种。

在奖惩方式改革上,可以借鉴浙江等城市的做法,丰富社区矫正的奖惩种类和内容,但是在引入这些城市经验的同时,首先,应当遵循一定的奖惩原则,包括依法适用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等。其次,创新、丰富和完善奖惩措施及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包括司法奖惩和行政奖惩,在奖励方面,对一些在矫正工作中认真遵守纪律、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可以设立减短矫正期或考验期等奖励措施,并真正落实到矫正对象上。在惩处方面,可以赋予矫正机关对于一些违反矫正规定的罪犯收取适量罚金或保证金的职权;对一些严重违反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还可以处以采取禁闭反省等短期限制自由措施,或建立“反向中途所”,限制自由,严格管束,强制劳动,这可起到惩戒本人并威慑其他矫正对象的作用,又可避免收监带来的过度监禁化的弊害。

3.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西北地区:社区矫正;模式研究;精准扶贫;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有十几年的历史,以“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这两种模式最为成熟。但是其必定不适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西北地区的社区矫正,要结合精准扶贫的思路,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社区矫正模式。

一、社区矫正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罚制度不断改革,社区矫正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并且已经成为目前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以美国的社区矫正最为成熟。通过由法院将大量情节轻微的罪犯投入社区,由社区矫正部门通过实施监视居住、限制活动、参加义工等方法,负责对罪犯的矫治管理。美国拥有庞大的社区矫正队伍,全美的矫正体系人员包括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关有50多万人,各州也有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北京在市级层面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法委的领导下,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在市一级,主要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是市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处,而往下分别是各区、县的司法局和各街道、乡、镇的司法所。上海市也成立了由市政法委牵头的,公、检、法、司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但与北京不同的是,上海成立了一个副厅级社区矫正的专门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办公室。

(3)兰州市的情况

二、兰州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模式研究

(1)存在的问题

兰州市的社区矫正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仅仅是政府和被矫正人员的双人舞台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资不高,与每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脱钩。社区矫正实际上没有矫正,而是走个过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地位尴尬,内部资源分布不均。“

(2)模式研究

通过坚持强调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工作方针,一方面帮助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寻找脱贫致富的新路子,另一方面让他们无论从思想还是生活中都彻底改变自己,成为知法、懂法、守法和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彻底降低重新犯罪的复发性。大面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犯人的再社会化,缓解罪犯等被矫正人员与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结合兰州市社区矫正的现状,探索出一条适合西北地区的社区矫正模式。提出了“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等亮点。为加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和困难帮扶力度,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契机,将符合帮扶条件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列为精准扶贫对象,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贫致富、更好的融入社会搭建平台。必需通过机制创新,构建复合型扶贫治理体系,以生发精准扶贫可持续发展的常态效应。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措施

一是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监所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驻所检察中日检察的常规性项目,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在押人员展开羁押必要性的常规性审查,我科今年办理的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郑某盗窃案)就是在常规审查中发现的。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以及身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三是规范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指定承办人进一步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二)社区矫正监督

二、开展交付罪犯本辖区现场检查和外市区提醒通报相结合,强化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入矫。为解决罪犯交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问题,采取多种办法完善监督措施,实现罪犯交付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台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况监督。通过查询省院信息动态平台,及时了解外地交付执行的罪犯信息,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为罪犯办理入矫手续。

五、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召开二次由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司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脱、漏管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脱管和违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数罪并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和书证材料要及时取证。促进公检法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特别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的查处,强化了法律在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中的特别预防作用。

六、结合地域特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档案材料,请销假制度、帮教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有脱、漏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纠正,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较好地保证对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行社区矫正。

(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情况

因新刑诉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较少。对于报减刑的罪犯,驻所检察室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看守所拟报前,驻所检察室通过与其谈话、调查同号房的笔录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见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现情况,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监督:减刑裁定下来后,积极审查裁定是否不当。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同步监督难文书材料不齐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衔接、交接工作缺乏沟通协调,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区矫正的对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监外服刑人员仍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在工作上产生扯皮现象,造成数据不符。为此,还专门发检察建议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5人,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的,司法所没有档案材料。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外部与内部均缺乏沟通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还停留在强制措施跟侦监、公诉等部门有关,而跟监所科无关,这也就决定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并不会主动告知监所部门,而监所部门又缺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空间封闭,信息隔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无法再实施伤害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主观意识,更不能判断其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再次去伤害被害人。

二是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约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现阶段,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证力度,易增加诉讼风险,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意判断标准。建立侦监、公诉与监所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递,统一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开展查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专案专办;捕诉一体;附条件不;帮教措施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身处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机关应当肩负起落实我国刑法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处原则,贯彻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重任,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不断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普兰店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类型,我们探索出一条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及妇女联合会合作,社会合力,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一、机构协调,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

二、专案专办,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机制

三、社会合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回归、改造机制

(一)建立附条件不回访机制。检察院应与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联合建立工作小组,共同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检察院对被不人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回访,被不人在考察期内每月需向检察院上交一份思想汇报,检察人员同时根据现已制定的《附条件被不人跟踪调查表》,联合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不人家中、学校及社区进行走访,通过团市委、妇联等部门的协调,与家长、老师或社区工作人员沟通联系,随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工作状况。定期回访视案情、不人个人情况规定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半年回访一次。此外,通过召集被不的未成年人进行座谈,掌握思想动态,达到再次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完善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对于失足的未成年人,无论是被不、判处缓刑还是刑满释放后,都面临着如何重新融入社会、得到社会认可的巨大难题,对此四机关应共同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帮教体系”,根据检察院所提出的《失足未成年人帮教目标》共同探讨对亟需得到社会接纳的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结合回访体制,实现“三书齐备”,所谓“三书”即检察院与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共同制定的帮教计划书、失足未成年人的思想汇报或现实表现自我说明以及检察机关办案人的帮教阶段性效果总结书,以便全程跟踪失足未成年人重塑自我的过程,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帮教环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化解消极思想动态,鼓励他们摆脱阴影,积极面对,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一、附条件不实践中运行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附条件不与相对不界限难以区分

单纯从理论角度而言,附条件不与相对不二者的区分是容易的。附条件不是指本身应当的案件,在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估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当时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有悔罪表现,作为一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才实施的附有条件的不,并保留的可能性。相对不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犯罪人作出的不决定。所以说,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两者的适用对象没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

然而,在实务中,附条件不因其在立法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与相对不的适用界限难以区分。

首先是在罪名适用上,附条件不仅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并未对罪名作出限制,实践中不仅超出了上述三章所规定的罪名,甚至可以涉及刑法第二、三章中的罪名。其次在适用条件上,附条件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且系未成年人适用,而相对不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也就是说,在法理上,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发现,相对不往往具备更大的弹性,这样,法律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2)附条件不适用率偏低、承办人因工作量增加而适用积极性不高。

(3)帮教形式多样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在附条件不制度适用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具备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不少的尴尬。

二、对附条件不制度的完善构想

1、严格区分适用附条件不与相对不

原则上,一是在实践中,能够选择相对不的,应适用相对不;在不符合相对不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二是压缩相对不的适用空间,可以考虑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可能判处6个月拘役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给附条件不腾出足够的空间。对于附条件不和相对不都可适应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应首先考虑适应相对不,只有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应相对不后可能存在较大再犯可能性或社会危害性的,才进而考虑附条件不。①

2、立足于基层院人少案多的现实,规范、精简适用附条件不

3、进一步完善帮教制度,帮助未成年人成功回归社会

义工惩教制度兼具了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司法实践表明,如果只注重惩戒,将触犯轻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犯投入监狱、看守所或者少管所等封闭场所,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但如果只强调保护,对未成年罪犯仅判处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在现实中往往由于父母管教不力,其本人又因未受到严厉处罚而对自己过错不能正确认识,极有可能重新犯罪,反而违背了刑罚保护的目的。

再次,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例如"黑网吧"、游戏厅等。从现实发生的案例来看,未成年人涉足"黑网吧"、游戏厅等成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有些未成年人正是在"黑网吧"、游戏厅内结识了一些"不良少年",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则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需要钱去上网、购买游戏装备等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附加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网吧等场所、接触特定人员的条件,隔绝诱发其犯罪的因素。

注释:

①曹卿龙、傅琳英、宋斌帅、李晓男。《附条件不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一、社区矫治的发展历史

我国在期间建立了看守所、监狱、劳动感化院、自新学艺所等矫正机构,主要的再社会化对象是成年人。从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机构,其中可区分为政府性质,如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社会性质的如帮教制度。通过帮教实行的矫治工作没有特定的场所,是社会性、群众性的帮助教育措施,可以将这种帮教制度视为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我国试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认真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社区矫治的方法模型的结果。

二、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组,对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进行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2002年8月确定上海、北京为首批试点城市。2002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为司法行政六项改革措施之一,并于7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六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上海已将试点范围由三个区扩大到五个区;北京由三个区扩大到九个区。

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方式包括:(1)社区公益劳动;(2)劳动技能培训;(3)心理矫治;(4)限制性管理;(5)访谈制度化;(6)推荐及鼓励就业。北京市东城区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自“回家”之日起,必须在7日内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之后每星期五下午必须亲自到司法所汇报一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每月25日他们必须到司法所交一份思想汇报。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心理咨询专家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正。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到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一份监护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迁居或外出,会见家属以外的任何人要经过矫正组织的批准,等等。这些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推广至各试点省市。我国的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法律不配套仍然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社会认同层面。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关于刑罚的观念抵制社区矫治工作的进行。如:罪犯应该就在监狱服刑;犯了罪就要坐牢;犯罪是本性使然、先天形成的、不可改变等等。这些是大众对犯罪者的长期形成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很难发生变化,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

二是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格识别不清晰。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于缓刑、假释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很难有一个较清晰的鉴别标准,对矫正工作进行有一定难度。

三、社会工作理念的引进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活动。这一定义指出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其特征是提供服务。矫治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治体系中。它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当然,对罪犯的矫治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各方面的专业人士通力合作。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法执行不同的切入视角和工作方式。人道主义作为矫治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提倡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深信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藏”,只要给予机会,定会重新回归主流社会。“接纳”是社会工作在矫治工作中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要进入社会工作领域,他们将得到受助者同样的待遇。社会工作者会从矫正对象自身的认知、情绪行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不足或缺陷入手,调动社会资源,运用小组、个案、社区三大社会工作专业的方法帮助案主增能,尽快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生活。

社会工作实践中引入了像“社会排斥”、“社会资本”、“赋权”、“增权”等概念,使矫治工作中社会工作的视角区别于刑法执行。“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多维的特点,并表现被排斥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的长期匮乏。“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它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提供便利。社区矫治对象是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各方面全面受到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在帮助矫正对象(案主)克服社会排斥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个案工作程序,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法、任务中心治疗法和行为治疗法等个案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通过“增权”为案主争取尽量多的“社会资本”,恢复案主的自信心,重建案主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他(她)逐渐克服被排斥的情境。

社会工作的方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其他学科没有的优越性。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能够和社区矫正完美结合。社会工作是一门科学的专业学科,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系统的工作方法。社会工作同时也是一门艺术,是和人进行交流的艺术,社会工作追求人类普遍幸福的美好图景。社区矫治应该引入社会工作,为现行的试点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增加新的活力,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走得更远。

四、社会工作模式建立

社会工作方法在中国被初步证明为是适应社区矫正运作模式的,而实际上也是最合适的实践方法。但这种社会工作方法并没有在实际运作中发挥作用,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低认同度。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与此同时,民政等部门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讲授社会工作内容,从而形成了以行政性社会工作与现在专业社会工作相结合的发展格局。这样,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才开始起步。而这时的社会工作还处于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的“教育者的学习培训阶段”。

2、实际中社区矫正工作。大多数矫正官员认为矫正对象毕竟是在服刑期间,对社会安全的威胁仍然存在,所以不应使其太自由,所以公安部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视,检察院则对其进行严密的司法监督。矫治的过程带有高度的随意性,往往在没有前提的条件下剥夺当事人的自由。为了使矫正方案获得社区居民及邻里支持,矫正官员不得不放弃“治疗”而实施监督。自由主义战士认为社区矫正是一张更加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最终将我们的社区变成一座“惩罚城市”。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强调赋权、争取个体潜力发掘的工作理念就自然而然地被排斥于现有工作模式之外。由于不了解社会工作的专业背景和伦理观,社区矫正机构把社会工作人员等同于一般性的社会志愿者,不提供给社会工作者深入矫正对象(案主)进行个案治疗的机会,使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不能在社区矫正中体现出来,人们也不能够发现社会工作方法的优势。这也是社会工作低认同度在司法实践和社区矫正领域的表现。

3、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还很弱小。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现阶段的就业方向对口性不强,从事社区一级工作的为数甚少,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规模的专业社工的参与,影响了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介入。

综上所述,要使社会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进一步完善矫正工作机制和体制,理清现有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明确各部门职权,将社会工作正式接纳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和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治工作中取得正式地位,发挥专业方法的优势。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理念上,设计者和实施者都超越了传统的依靠行政方法实施的理念,而是采用了社会工作关于平等、尊严等方面的理念,以及发挥社会工作康复和预防功能的理念;在中层制度建设方面,基于社区矫正行刑、预防、康复的基本职能,在实现公检法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把社会工作者分为两个层面,即刑法执行层面和预防康复层面,前者由具有刑法执行职能的人员担当,后者由社会工作者担当。在评估方式上也不再一味强调总结报告,而是看工作者提供案例的多少。社会工作真正在制度层面被正式纳入到矫正队伍中去了。上海市的这一创举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一、引言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应用方面的重要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刑罚智慧:明明是罪有应罚,但是所科处的刑罚却并不立即执行,而是适用缓刑,将应有刑罚的实现予以后延,给受刑人和用刑人以机会;或者以此表达用刑人的一种有意的、有条件的宽宥,或者以此表达对受刑人的一种期待。

然而,因为处于各种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之下,以及在各种刑罚文化的不同理念之下,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缓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资源,却一直并没有得到同样的重视和开发。

在中国现行的刑罚制度中,缓刑其实有两种样式。一种是重刑缓刑,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设计中,作为对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的缓刑,设立了二年的考验期。法律规定,在考验期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即可不再执行死刑。在实际运行中,几乎没有哪个服刑罪犯会主动“找死”,会在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所以实际情况是,只要是确定是“死缓”,绝大多数就意味着“免死”。因此,一般对于应受死刑的罪犯来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实是极大的宽宥。

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结构上来分析,这种缓刑制度设计,实际上是两种刑罚类型的融合,即“本刑(死刑即生命刑)+考验期(自由刑)”。一来,在现行刑罚制度中,这种缓刑的考验期是以自由刑的样式来完成的,并且交付监狱来“执行”(必须注意,这里的“执行”,并不是原有刑罚即“本刑”(死刑)的执行,而是死缓考验期的执行)。二来,这种缓刑制度的最终结果,绝大多数是通过正式的减刑达到与较重的自由刑(例如无期徒刑或15~20年的有期徒刑等)相衔接,即通过正式程序转化为长期自由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刑罚制度中的一个充分体现着刑罚智慧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内涵结构式具有以下的特点:

1.在结构上,并没有取消并始终保持着原判的极刑(死刑执行)的最终可能性,这既是顽冥不化的受刑人的最大的威慑源,也是立意悔改的受刑人的最大的激励源。

3.死缓制度设计为现代刑罚体系提供了一个单独的刑罚逻辑。实际上出现了一个“刑罚组”或“刑罚组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实是一个刑罚组,即以死刑为本刑,却又偏偏先不执行,先要执行的是与本刑捆绑在一起的“缓期二年”,是一个处遇严厉的二年自由刑。本刑在一般情况下被虚化为一个震慑要素,一个极大可能性。与此同时,长期自由刑(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成为另外一个极大可能性,从而给受刑人和用刑人一个抉择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受刑人,一般都会以最大的努力来争取第二个极大可能性,即转化为长期自由刑的可能性,从而达成制度设计者的期待,产生应有的激励作用。

在这里,“有期徒刑若干年”虽然是本刑,但是一般也只是表现为一个极大可能性,作为这一刑罚组的实现来说,最重要的是捆绑在一起的“缓刑若干年”的实现问题。

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缓刑”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或刑罚类型,因此它依然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属于刑罚的实现样式或执行样式。对于用刑人来说,作为刑罚的具体运用,作为刑罚实现样式,他也可以有多种选择:(1)缓刑期间什么都不做,如果在缓刑期间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即要执行本刑;(2)缓刑期间内对受刑人监督考察,视其表现到期或者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执行本刑。如果表现好,“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本刑即不再执行,从而缓刑的过程就成为原判刑罚(本刑)的实际替代物(《刑法》第七十六条)。(3)为加强刑罚的效能,在缓刑期限中再套装着一个严密的矫正过程,例如“社区矫正”,使缓刑的过程内存在一个实实在在的能够发挥作用的教育改造受刑人的过程。

在机理上,使用一种专用的特定机构来实现刑罚,可以称之为“机构执行”。那么这种机构既是刑罚执行的主体,又是刑罚实现的载体。机构执行的特点是专业性强、封闭性好、剥夺指向明确,可控性大等等。但是机构执行也有明显的不足,例如执行成本较高并且有日渐升高的趋势;如果被执行人人数急剧增加但是机构内空间和容量有限而且增加缓慢,就会导致关押条件大幅下降;被执行人之间容易出现恶习感染、恃强凌弱等管理问题;受长期关押囚禁副作用影响产生回归社会障碍;等等。还有一些,譬如行刑经费的增长赶不上受刑人的增长、机构行刑的效益备受质疑以及机构创新发展的压力等直接原因,都使得人们对“机构外执行”或者是“非机构执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自由刑实现样式的改革及新样式的探索,新的更加经济、方便、适宜的惩罚方式的试验等,都对自由刑的实现载体——监狱提出了挑战。

这里的“机构”其实是指“专业机构”,实际上就是各种各样的监狱和矫正机关。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尽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样的专业机构不但不能被取消,而且还有日益加强其效能的趋势。但是,在现实社会的条件下,是否还要由这样的机构担负起全部的、不论刑期长短的所有自由刑的执行任务,就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改革的问题了。

而在相当的另一些国家中由于实行着“扩张的犯罪圈”,一大批轻微犯罪行为被定为犯罪,进入圈内等待适用刑罚来处理。但是如果都将大批这样的受刑人交付专门机构(监狱或矫正机构)来执行自由刑,既是不经济的,其效果也未必是好的。所以,一些诸如强制社区服务,社区劳动、社区矫治等非监禁方式的刑罚样式应运而生。由于在专门机构之外有无限的容纳空间,也容纳无限的想象力,因此在专门机构之外的刑罚实现样式也可以有不断的创新。但是为了表述起来方便,人们就把各种各样在社区进行的刑罚实现或矫正方式,归纳起来统称之为社区矫正。

但是,单纯的社区矫正如果只是作为一种轻微的限制自由的处分存在,往往也会由于处分烈度的轻微或者是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以及激励作用的不足,在“紧缩的犯罪圈”的刑事政策大背景下,非常有可能形成和管制刑大致雷同的状况。

由此看来,将缓刑与社区矫正结合起来,创新设计一种符合国情实际,符合宽严相济的新的刑罚组合样式,也许在“紧缩的犯罪圈”的刑事政策背景之下,将不失之为一种有益的选择。

但是本课题并不是在这里简单地肯定缓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管辖范围这种做法的意义效果等,而是要正式建立一种刑罚制度设计。这种设计的表述是:将有期徒刑、缓刑、社区矫正三者正式组合起来作为一种刑罚样式,一个特殊的刑罚组,并且予以相对大面积地、大范围地、大比例地使用。对于相当多的犯罪种类、犯罪人,有意识地采取“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缓刑若干年,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的新的刑罚处罚样式。这种刑罚处罚样式还可以简单称之为“缓刑框架下的社区矫正”。和传统的剥夺自由刑,例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相比不大一样,“缓刑框架下的社区矫正”是一个刑罚组合,是一个具有特殊结构的刑罚组。与单纯的社区矫正也不大一样,关键在它的组合中,有“有期徒刑若干年”的参与。“有期徒刑若干年”在这里虽然还是“本刑”,其实表现为一种新的形态,即成为所谓的“可能刑”,而不是所谓的“必然刑”,从而使这一刑罚组合具有新的属性。

在这个刑罚组中,有着独特的刑罚逻辑和结构。

1.如果以“缓刑若干年”为基本逻辑起点,刑罚组的运行有两个走向,或者说受刑人面临着两种极大可能性:(1)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不佳,符合有关要件,经过法定程序,就有随时被送入监狱执行本刑罚组中的“有期徒刑若干年”的极大可能性,从而使可能的监禁成为必然。这样一来无疑会使刑罚组具备了较大的震慑和激励能量,增强了刑罚组的效能。(2)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同样符合有关要件,经过法定程序,那么就可以在缓刑期满甚至可以在缓刑尚未期满,就视为本刑罚组执行完毕,具备了不再执行刑罚组中的“有期徒刑若干年”的极大可能性,从而使这种“可能刑”消失。这样一来,无疑会使本刑罚组具备更加强大的的激励能量,大大增强本刑罚组的效能。

4.这里的社区矫正似乎和传统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有一定意义上的不同。传统的社区矫正多半是一种独立的国家处分样式,与监禁刑是并列存在的,其处分的烈度是处在监禁刑以下的,往往是针对比较轻微犯罪的处罚措施,和监禁刑并没有直接衔接或套装使用的关系。而这里的社区矫正是作为一种实质过程,内存套装于缓刑框架之中,并和有关的监禁刑共同构成一个刑罚组。

一般说来,社区矫正大概有两种形态,一种是独立的国家处分样式,由法院判决科处,主要匹配对应处理一些轻微犯罪行为;而另一种则是将“社区矫正”作为实现方式用来执行或完成其他的国家处分,例如将被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人,交付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教育等。

但是,如果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过程措施,并且与监狱执行的监禁刑关联起来考察,此时的社区矫正大概又可以分成另外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如果服刑人由于在监狱内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从而获得奖励而被假释出狱,并且被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话,以在监狱内服刑为基点,这时的社区矫正可以被称之为“后置式”社区矫正。而另一种形态,则是在宣告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刑(有期徒刑)同时宣告一定期限的缓刑,并先将缓刑人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同样以监狱内服刑为基点,这时的社区矫正则可以称之为“前置式”社区矫正。

在机理上,“前置式”社区矫正与“后置式”社区矫正有着很大的不同。先说“后置式”社区矫正,“后置式”社区矫正其实是对假释执行方式的改进。假释是对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由于改造表现良好而受到的奖励,假释人可以带着剩余的刑期提前出狱。传统的假释执行方式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在国外有的也有专门的假释执行机构负责假释人的监督执行。但是这种“监督执行”的内容多半也只是一种“远距离”监督、照管和约束,一般并没有系统的矫正内容。现在如果将社区矫正套装到假释期间,使得假释考验期(剩余刑期)继续充实着教育改造的内容,这无疑是对假释考验期内容的重大变革,加大了假释的作用力度,使教育改造有了可靠的接续,提高了国家刑事措施的整体效能。对于重刑犯、长刑犯来说,先到监狱里服刑,以严格的处遇予以震慑和较强烈的刺激借以表达刑罚处分的严厉和严肃,嗣后视其改造表现逐步缓和处遇水平,直至以假释的形式重返社会,交付社区矫正。这样的刑罚执行逻辑和格局,应当是比较有益的。

“前置式”社区矫正则有所不同,它是把社区矫正放到监狱内监禁服刑的前面,是把社区矫正置于缓刑的框架之内,与有期徒刑若干年(须到监狱内服刑)套装在一起,构成一个刑罚组。但是如前所述,从机理上,这时的有期徒刑若干年(即需要到监狱内服行的监禁刑)只是一种极大可能性,只要服刑人表现良好,就不会去监狱内服刑。因此这时的“有期徒刑若干年”只是一种“可能刑”。不过,在实际中,有没有这种“可能刑”效果可是大不一样的,同时这种“可能刑”的可能性有多大,效果也是大不一样的。没有这种极大可能性的存在,没有它在前面震慑和激励着,“前置式”的社区矫正也不过是一种独立的、威慑性和激励性都较小的处分措施,其效能也要大打折扣。

在现行刑法的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的制度设计中,缓刑考验期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这种执行的制度设计内容实际上是宽泛的、不确定和松散的。

本课题所主张的制度设计改革,是沿用与死缓制度相近的刑罚逻辑。一如本文前面所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在原判刑罚死刑的缓刑二年考验期内,套装了一个处遇严厉的剥夺自由刑,构成一个独特的刑罚组。从这个刑罚逻辑出发,我们主张在原判的有期徒刑若干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套装一个程序规范的、内容严谨充实的、确定单独负责机关(不一定再是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这里的社区矫正,是一种完整的教育改造处分制度,不是宽泛和松散的简单考察,而是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有着规范程序和教育改造内容的过程。由此,也构成了一个新型的、内容独特的刑罚组。

在当今时代,各个现代国家的监狱其实是小异而大同。但是,对“社区”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的,由于经济、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社会发达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差异,因此所谓的“社区”其实也有着极其巨大的差异。不过这样也好,这就为“社区矫正”的设计提供了极大的想象和发展空间。事实也是如此,现实中,不仅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譬如说,“社区矫正”究竟是“由社区来实施的矫正”还是“在社区进行的矫正”?其实就有着天壤之别。前者的执行主体是社区,而后者的执行主体是国家指定或单独设立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鉴于我国现实的社区发展程度,显然,采取后者,即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的、在社区进行的社区矫正样式是比较合适的。特别是关于本课题所设计的“刑罚组”的执行,似乎就更要求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实现。

用缓刑的方式延缓有期徒刑的执行,又以社区矫正的方式完成缓刑的实现,并且将对受刑人的教育改造一以贯之,这不仅涉及刑罚制度的设计,也涉及新的刑罚理念和刑罚逻辑的建立,应当说是在新的社会历史阶段对刑罚制度的重要变革,值得认真对待和研究,并大胆地试验。

如果再从教育改造服刑人的角度来分析,缓刑框架下的社区矫正中的教育改造,相比较监狱监禁条件下的教育改造而言,也存在着较大的方便适宜之处。条件的宽松、教育资源的丰富、受教育人员的心理放松、方式方法的灵活多样等等,都是监狱的教育改造所无法比拟的。在社区矫正人员保持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基础上,有关机关在组织学习座谈、参观访问、读书阅览、思想汇报、典型报告、恳谈疏导、心理治疗等等,一系列多种多样的教育改造活动样式,足以使社区矫正的内容丰富多彩。再配以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主题鲜明的、符合实际的教育改造工作,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缓刑框架下社区矫正中的教育改造一定会更加生动有效。

结语

本课题所讨论和设计的“缓刑(社区矫正)+有期徒刑”刑罚组,只是一种制度设计方案。概括起来,我们的基本构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短期自由刑(一般不超过三年)、缓刑和社区矫正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独特的刑罚组合,形成一种新的剥夺自由刑及其实现样式。在这个刑罚组中,短期自由刑往往或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只是一种“可能刑”,但是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威慑角色,从而加大这一刑罚组的整体惩罚力度,保证其能够发挥国家处分的应有作用和意义。

(二)在这个组合中,以缓刑为基本区段,并以缓刑若干年为基本框架,在其中套装程序严谨、教育改造内容充实的社区矫正,并以受刑人在社区矫正阶段的表现为评估要件,通过立法和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与程序,决定少数不思悔改、表现恶劣的受刑人到监狱执行原判的短期自由刑,而大多数受刑人则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自由刑。

(三)在这个组合中套装的社区矫正,不同于传统的相对比较松散的社区矫正,是由专门机构负责的只是在社区进行的、程序缜密的教育改造过程,受刑人在保持与正常人差不多的社会生活与家庭生活条件下,要接受经过精心设计的社区教育改造规划的实施或监督实施。对受刑人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要进行严格、客观与公正的评估,并以此作为是否执行原判短期自由刑的主要依据。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四、摸清情况,切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司法所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就要求从基础工作做起。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认真摸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搞清楚,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各司法所在这次会议后,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主要把矫正对象的人数搞清楚。二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楚,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各司法所在开展对矫正对象集中排查的同时,要认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类别、犯罪情况、矫正期限、现实表现、户口所在地、职业、家庭等情况。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从刑罚的惩罚性来看,惩罚性体现于对权利或人身自由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实现就需要监督管理。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然,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这些人都是某种程度上的犯罪分子,为预防这些人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也是必要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要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事档案、犯罪档案、矫正档案等各类信息资料的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管理。比如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机关批准等;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使公民权利限制的管理。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期报告的管理。矫正机关要督促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改造情况。

(三)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六、建立健全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管教规范化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对矫正对象的管理考核规定。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公益劳动制度、管理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运行。

杨刚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刑事执行专业科江苏镇江212003)

摘要:我国的短刑犯通常是由看守所和监狱负责执行。短刑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管理难、改造难、重新犯罪率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有效地对短刑犯进行改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减少其重新犯罪率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前往苏南的某些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研,访谈罪犯和社区矫正对象。本文将从社区矫正的角度入手,结合访谈资料,通过对比分析监禁服刑与社区矫正的优缺点,进而探讨短刑犯的社会化改造的可行性。

关键词:短刑犯;社区矫正

由于刑期短,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的规定,短刑犯基本没有减刑、假释之希望,因此参加改造活动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被迫行为。于是,改造中得过且过,学习上不求深入,劳动中不求先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改造的效果自然可想而知。

适用刑罚的终极目的应当是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纠正其不良行为,消灭犯罪隐患,使其避免重新犯罪。而调查显示,短刑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已达30%,而且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重新犯罪率一再攀升,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思考这么多年来改造工作所采取的方法、措施、手段以及引领它们的思路的正确与否。”[2]

一、短刑犯监禁改造的弊端

早在1950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与会各国就一致确认短期监禁刑将附带产生各种重大的弊害。短刑犯刑的刑期短,缺乏威慑力,难以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同时,较短的刑期也不足以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更严重的是,对短刑犯执行监禁刑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的“后遗症”。

(一)损害犯罪人的精神健康

据调查,约70%的罪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健康心理,其中45%的罪犯有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上海市某监狱的心理门诊发现,51%的罪犯存在心理障碍。[3]主要表现为自卑、压抑、多疑易怒、被动颓废等等。

其根源在于,“很多罪犯都认为,别的罪犯是危险的、用心险恶的人,因此他们的内心中充满了对周围其他罪犯的猜疑,充满了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和焦虑,害怕自己的身体随时会受到其他罪犯的侵害,害怕自己的财务会被其他的罪犯侵占和破坏,甚至会感到莫名其妙的焦虑、担心。”于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罪犯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下降,特别是判断事物的准确性下降,容易对生活事件作出悲观性的、不利于自己的联想和推测;他们对情境作出反应的准确性也会下降,很容易对轻微的挫折、不良刺激等做出过分的反应。”[4]

我国台湾学者张甘妹也曾这样总结监禁刑对犯罪人的影响:“与社会隔离之监禁生活、受刑人的烙印等,使受刑人意识到被社会排斥、孤立及社会地位之贬抑而丧失自尊心、促成自卑与自甘堕落。”[5]所以,监禁刑容易使犯罪人失去荣誉感、道德感和自尊,“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笔者曾走访过若干出狱的短刑犯,他们一致认为,监狱的经历对其的性格和情绪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多数访谈的对象都提到出狱后感觉反应速度总比别人慢半拍,甚至影响了其社会交往和正常生活,部分人的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近三年,这无疑也是监禁刑带来的的副作用。

(二)容易导致罪犯间的交叉感染

据统计,2000年全国监狱押犯为144万人,超压24万人;2002年全国监狱押犯为154.6万人,超压34.6万人;2003年全国监狱押犯156.27万人,超压36.27万人。罪犯越来越多,而监禁场地却十分有限,这客观上为罪犯提供了互相学习的机会。

笔者所走访的罪犯都曾和笔者提起监狱里的生活,其中都提到在劳动改造之余,罪犯之间会互相交流自己的犯罪经历,不可避免的会提及自己的犯罪手段,出于炫耀或是其他的动机,一般会将犯罪手段非常形象具体的表达出来,如果有其他罪犯感兴趣,其可能会将其犯罪手段倾囊相受。这无疑是一种犯罪手段的交流和学习。可想而知,如果一个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缺乏犯罪技巧的人,置于这种环境中若干年会对其产生多么可怕的影响。

苏南某监狱有一个“二进宫”的罪犯,其最初的罪名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不到两年由于诈骗罪再次服刑,其供述所用之诈骗手段是在监狱内和其他罪犯学习而来。可见,监狱内的这种交叉感染非常厉害,对短刑犯的影响尤甚。

(三)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监狱将犯罪人与社会长期隔离,这与罪犯最终回归社会的目的背离。将一个人处以监禁隔离于社会,实际上是终止该社会成员的社会化,也就意味着他不能跟社会发展,当离开监狱回到社会时,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适应障碍,出现对社会生活的隔膜和不适应:

一方面监禁刑使犯罪人“与世隔绝”,逐渐的远离了社会,犯罪人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很难跟上社会的飞速发展的脚步。虽然监狱虽然为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往往受限于监狱的生产范围及总体技术水平,罪犯所能学到的技能较为有限,甚至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监禁矫正的目的是通过主要教育改造,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重返社会。但是,监狱的封闭性却使犯罪人和社会隔离,信息闭塞,观念落后,结果导致犯罪人越来越不适应社会。正如犯罪学家施奈德所言:“在现代化的工业社会里,社会生活的一切都在经常不断发生着变化,如果让罪犯蹲在大墙的后面,罪犯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必然丧失。”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却希望他们释放后适应社会,这既不可能也不合逻辑。

另一方面,罪犯在监狱经过改造回归社会时,由于自己的特殊身份与经历,通常会认为自己为“刑余之身”,认为自己被打上了“罪犯”的烙印,进而导致自卑,阻碍了他们再社会化的信心与热情。与此同时,社会成员对于刑释罪犯往往是排斥的、提防的,在这种冷漠的氛围中,刑释罪犯无法得到一种平等的待遇,丧失了许多重归社会和立足社会的机会。

(四)监禁支出的成本过于高昂

二、对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优势

刑罚的或轻或重,除了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裁量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最大程度上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因此,适用何种刑罚,如何适用刑罚,最终应当服务于矫正罪犯,避免重新犯罪这样的一个最终目标。监禁基本上只是暂时剥夺了犯罪人的犯罪能力,而对其矫正作用却相当有限。而相对于监禁刑,在有效改造短刑犯方面,社区矫正却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大部分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危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影响都较重刑犯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也较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偶犯、初犯和过失犯,让这些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可以促进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变,有利于其融入社会和被社会接受。

(一)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支持家庭

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因此,对于犯罪事件中的被害人来说,其基本需求也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失的赔偿与精神伤害的抚慰。

如果适用社区矫正,他们就可以继续工作,用其收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外,如果把犯罪人关进监狱,势必要花纳税人的钱。如果犯罪人在社区服刑,他们就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收入,不但节约了社会资源还创造了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得被害人的认同和原谅,并在监督下从事各种公益性劳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二)降低行刑成本

监禁刑的行刑成本居高不下,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其成本相对低廉,根据统计,社区矫正的运行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

因此,对部分短刑犯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大幅减少行刑成本,节约国家的财政开支,更加合理的配置行刑资源,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那些必须予以监禁的罪犯进行化教育改造工作。

根据有关部门的研究和计算,我国一个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所需的各项费用,只相当于监狱改造一个罪犯所需费用的四分之一,甚至还要低。江苏省社区矫正按每个矫正对象一千元的工作经费下发,尽管费用低廉,但就预防重新犯罪的效果而言,却好于监禁刑。

从教育改造罪犯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中的教育改造,相比较监狱监禁条件下的教育改造而言,也存在着较大的方便适宜之处。在保证社矫对象正常生活的基础上,矫正机构通过组织学习座谈、公益劳动、技能培训、过渡安置、思想汇报、典型报告、恳谈疏导、心理治疗等一系列矫正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向着积极的方向转变。社区矫正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受教育人员的心理状态、教育方式方法等,都是监狱的教育改造所无法比拟的。

(三)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封闭性,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

德国学者阿沙芬堡曾说:“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与社会盘根错节的交织在一起,并从社会中不断吸取新的养分。只有在社会之中,并且在与社会的因果关系中才能形成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社会中产生,其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和根治和改造,想要矫正犯罪人也必须在社会之中才能达到目的,因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所以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真正重塑人身。社区矫治就为罪犯提供这样一种途径。社区矫正让犯罪人有机会继续担任原来的社会角色,让他们仍置身于社会之中,使他们与社会的各种联系得以继续进行。在社会环境下,通过社矫人员的教育、帮助,朋友的规劝,亲情的感召,加速了犯罪人的转变。

社区矫正将矫正对象置于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学习和改造,不脱离社会,因而也就不会受到因脱离社会而导致的不良影响,不至于不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

社区矫正使得犯罪人在最大限度上与社会结合,为其再社会化创造了坚实的基础,免去了与社会的隔绝。在社区中改造的犯罪人在放弃原有的价值观与自我认同的同时,更容易发现正面的角色模式。在社区成员身上发现新的价值观,从而逐渐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四)符合先进的现代刑罚思想

社区矫正制度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20世纪以来,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转变,刑罚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过去的行为,更加注重罪犯现在的改造和未来的表现。非监禁刑减轻了犯罪人的心理压力,从而,犯罪人的心理上的抵触情绪会逐渐减低并最终消除,也会相应的提高改造的质量。同时,非监禁刑对犯罪人采取非监禁性处罚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社区矫正短刑犯的界定与甄别

目前所说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2003年《通知》中列出的五类人,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

综上所述,将符合条件的短刑期罪犯置于社区服刑,将减少他们继续恶化的机会,有利于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并促使他们消除人格障碍,重新回归社会,这无疑会对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对风序良俗的传承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郑祥《论扼制重新犯罪与刑罚执行改革》[J]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6期。

[2]章有恩主编《罪犯心理健康矫治技术》[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3]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THE END
1.★个人思想汇报范文2024个人思想汇报范文大全无忧考网为大家提供《2022农村个人思想汇报范文》,欢迎阅读。2022-11-18来源:无忧考网 2022第三季度入党积极分子个人思想汇报范文10篇 【导语】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无忧考网为https://www.51test.net/sixianghuibao/gerensxhbfw/index.asp
2.2024.8思想汇报范文(通用32篇)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具有持久不衰的动力,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起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积极作出贡献;才能够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https://www.fwwang.cn/m/view.php?aid=984929
3.最新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行业应用案例最新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尊敬的领导、尊敬的监管人员: 我是XXX,因某种原因被判刑并处于监外执行阶段,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认真反思自己的过错,积极接受改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此,我向组织汇报我的最新监外执行思想情况。 认识错误,积极改正http://mhljdz.com/post/291.html
4.缓刑人员每月小结200字2024(集合六篇)200字优美段落话说回来,你知道怎么写汇报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缓刑思想汇报范文(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https://bbs.openke.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56070
5.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大全24篇ppt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500字ppt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23篇ppt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大全24篇ppt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50篇免费ppt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50篇ppt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100篇ppt2022缓刑人员思想汇报400字8篇ppt 2022患病党员减免党费ppt2022基层党建工作典型材料ppt2022基层党建品牌内涵ppt2022基基督教夏令营课程ppt2022https://www.900ppt.com/zhuanti/5459415.html
6.缓刑矫正人员个人汇报300字以上,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大全24篇缓刑矫正人员个人汇报300字以上,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大全24篇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微号联系13043437895(40元起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矫正书写表格规定代写出内容后自行抄写,更符合规定.思想变化情况,家庭关系情况,社会活动情况,缓刑禁止令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服从监督管理情况,社区交往情况,公益劳动内容,遵守禁制令情况。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b41a39cb0102z2wd.html
7.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思想汇@时蓝爱生活的动态思想汇报是社区矫正人员表达思想转变和总结学习成长的重要方式。 以下是一些精选的汇报内容示例,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撰写。 每篇内容积极向上,主题明确。--- 1.在社区矫正期间,我深刻认识到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通过参加集中学习,我学习了法律知识,也理解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带来的后果。我下定决心重新做人,未来将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dtlandingsuper?nid=dt_4448468723486428974
8.缓刑期满总结如何写缓刑期满总结1000字(14篇)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http://cooco.net.cn/zuowen/2049323.html
9.监外执行思想汇报100篇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本 07-24 标签: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一:监外执行思想汇报范本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https://www.liuxue86.com/k_%E7%9B%91%E5%A4%96%E6%89%A7%E8%A1%8C%E6%80%9D%E6%83%B3%E6%B1%87%E6%8A%A5100%E7%AF%87/
10.社区矫正年度个人总结(精选17篇)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矫正须知教育。 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 六是严抓请假审批环节,对因重大家庭变故和就医需要外出的服刑人员,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工作情况。https://mip.jy135.com/nianzhongzongjie/1041932.html
11.工作情况汇报总结报告优秀24篇五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听取他们学习、工作、思想汇报,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安排组织流动党员组织生活的时间和内容上要适合流动党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 六是党员志愿者服务,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积极开展各种富有实效的党员为民服务活动,密切党https://www.hunwen.com/work/gongzuozongjie/991/991188.html
12.2024正式党员思想汇报通用35篇2024正式党员思想汇报 篇1 敬爱的党组织: 我在党的关怀与培养下,正式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已有七年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对党有了更深一步的接触和了解,一点一滴地感受到身边许许多多党员默默的奉献精神。参加工作已经两年多了,我也一直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着,拼搏着,作为一名教师党员,如何才能适应教育http://m.yueduku.com/dangtuan/dangyuansixianghuibao/35/35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