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育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特制定《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教育局
2023年7月24日
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托育机构。
凡符合我市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均设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办托规范、安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且承诺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年收费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半日托收费标准不超过全日托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二)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的,年收费不高于所在县(市、区)当地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划定)。
二、补助方式
经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并认定(具体见《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向备案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请。
三、补助标准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该补助标准与当地已有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享受。
公办幼儿园托班的补助标准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三)其他事项。
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
2.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
3.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
4.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
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由市财政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2年,在承诺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1年以上未达2年的退回50%的财政补助。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有下列行为的,各地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补助资金,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7.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办法从2023年8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丽水市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丽水市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丽水市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机构地址
建设性质
房屋产权情况
(1.自有土地或房屋;
2.租赁房屋;3.其他)
占地面积/人均面积(M2)
建筑面积
(M2)
室外面积独有
室外面积共享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新增托位数
总投资金额
(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承诺人(签字):
县(市、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2.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幼儿园托班向教育局计财部门申请。
附件2
丽水市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备案托位数
上一年度考核
得分
1-12月每月
实际入托人数
1
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60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完成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备案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2.同意与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能保障托育活动正常开展;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并签订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5.按照《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
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幼儿园。
二、申报材料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供:
1.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幼儿园托班需提供:
1.普惠性幼儿园托班申报书;
2.从业人员(教师、保育员等)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明细表;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审核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进行核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组织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
(二)幼儿园办托班。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浙有善育系统进行申报,经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后予以认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幼儿园办托班的申报书和承诺书统一按附件1和附件3填报。
附件:1.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
3.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附件1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_________: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签章):
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
指标
分值
评分方法
评分情况
一、登记备案
5
2.发生变更事项时,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得2分。
二、收托管理
17
1.招收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当年9月1日不具备满三周岁入幼儿园条件的托幼衔接的婴幼儿除外)得3分。
2.入托人数和年龄不超过机构备案编班类型和托位数得3分。
4.将机构基本信息及日常托育服务情况及时录入省婴幼儿智慧托育平台得4分。
5.新生入园有入园体检(或有近半年在辖区儿保的健康检查)得2分。
6.缺勤进行登记并追踪原因得2分。
7.建立并实施家长联系制度得2分。
三、保育管理
15
1.规范开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得4分。
2.科学制定食谱,提供健康、营养和安全的膳食得3分。
3.周计划及一日生活活动安排科学合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特殊天气酌情调整)得3分。
4.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无安排不适宜活动(如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或与中国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活动)得2分。
5.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得3分。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育行为(如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活动区域、生活区域监控全覆盖并按家庭要求开放,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得3分。
2.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了解避险逃生的基本方法得3分。
3.场地设施和室内布置不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得5分。
4.不存在对外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和可能性得2分。
5.提供食品的机构将食品留样48小时得2分。
6.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过期一个扣2分。
7.发生机构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一起扣4分;未按规定报告的,每一起扣8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五、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不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情况得2分。
2.每年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得3分。
3.配备专(兼)职保健员得2分。
4.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得3分。
5.从业人员接受过上岗培训,进行职后培训得3分。
6.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得2分。
7.规范办理社会保险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得2分。
六、管理制度
制度健全,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安全责任制、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用药管理制度、信息保护制度、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5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七、传染病防控
8
1.消毒场所、频次、消毒剂使用科学、准确得2分。
2.全区域设施(包括保健室、活动室、睡眠区、用餐区、卫生间、游戏区等)消毒,消毒通风制度落实到位得3分。
3.设置保健室和临时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齐全得3分。
八、场地设施
不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九、收费管理
6
1.年收费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得2分。
2.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方式得2分。
3.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合同,双方合同对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扣付方式、退款条件和方式、民事责任等进行约定得2分。
4.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查实其它违规收费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十、其它工作
4
根据各类未及时完成的工作及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工作、专项督导、信访投诉、会议活动、日常检查、档案工作等),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负责人:评分人员:
附件3
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模板)
XXX卫生健康局或教育局:
2.承诺收费低于普惠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收取),同时承诺提供同地段、同品质的托育服务。
4.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