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5期——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二、劳务与劳动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三、劳务承包

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

2019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项目建设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以综合单价包干,办公楼建筑面积工程单价398元/平方米,模板工程45元/平方米,若被告使用原告人工按单价180元/人结算。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按工程量结算支付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款的80%,工程交、竣、验合格后付清全额工程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11月5日双方形成一份《仓储基地项目生产任务单》,结算劳务费共计1681064元,截止2021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劳务费1410000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合同虽然无效,但已实际履行,其投入的财产和劳动都物化为建筑产品,无法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折价补偿即相当于返还,换言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因合同无效而得到超过折价补偿的额外利益和利润。因此,本涉案工程的结算仅仅是对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意义而言,不具有有效合同的结算含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折价补偿原告的参照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故其诉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且参照双方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原告亦未证明涉案工程交、竣、验合格。

五、法条分析

自然人个人是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所以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是不合法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一)以劳务分包合同之名行支解工程或者专业工程分包之实,在建筑工程领域,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加快施工进度,工程的承包人可能采取支解工程再分包的方式,以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有: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而且规定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专业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需要"经发包人同意",因此,承包人会采取"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方式达到目标。

也就是说,工程的承包人会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以符合形式上合法的分包合同形式,而实质上的合同内容却是由劳务分包企业完成专业工程。对于该"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基于合同当事人明知劳务分包内容虚假,故该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具体的处理结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是违法分包进行工程施工,具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劳务分包承包人再分包

建筑工程市场的劳务分包企业良萎不齐,出于各种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可能将承包的劳务作业进行再分包,以期做"甩手掌柜"。针对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中"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对此加以限制。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因此,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再分包,在实质上损害了公共秩序。对此,劳务分包承包人再分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三)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

在此前提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这一点不应存有疑义。

THE END
1.劳务承包是什么意思?一文讲清劳务承包是什么意思?一文讲清 劳务承包是一种劳务派遣形式,即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给使用单位,在使用单位进行一段时期或一定任务的职业性劳务活动,并支付给人员当前期所担当的劳务报酬。劳务承包主要依据《合同法》规定,由劳务承包人把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按用工单位指定的范围和方式完成劳务,在双方约定的日子https://www.sgpjbg.com/info/83833cb37b7d2e774fd7ed3210897805.html
2.劳务承包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1、劳务承包包括承包的方式、承包的范围、承包的期限、工作的内容等。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3、对于承包方违法法律禁止进行承包的,发生损害结果的,有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https://mip.64365.com/tuwen/fif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