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教办、城区三街道社区教育学院、局直属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食堂管理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切实维护广大师生权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后勤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计〔2017〕7号)、《慈溪市中小学食堂食品原材料招标及配送管理办法》(慈教〔202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学校食堂(含幼儿园下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要意义
各学校要以积极创办“师生满意家长放心食堂”作为总体目标,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始终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公益性原则,要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加强对食堂的有效监管;安全原则,切实把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维护校园稳定;质量原则,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学校单位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师生对食堂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部分确实不具备自办食堂条件的学校须预先向教育局申报备案后可实行餐饮配送,餐饮配送企业必须接受教育局监督监管。凡实行餐饮配送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
2.实行学校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制度。根据《慈溪市中小学食堂食品原材料招标及配送管理办法》(慈教〔2021〕6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食品安全,降低采购成本,学校食堂的原辅材料实施定点采购和配送制度。纳入定点采购管理的原辅材料包括:
(1)大米、小麦粉。
(2)食用油类。
(3)肉食类。
(4)蔬菜类(土豆、西红柿、青椒、青菜、大白菜、包菜、茭白、芋艿、豆芽等)。
(5)水产类(鱼、虾等)。
(6)冰冻类(鸡腿、鸡翅、贡丸、香肠、青豆、玉米、毛豆仁等)。
(7)豆制品。
(8)调味品类(味精、酱油、干货、生粉、食品添加剂等)。
(9)家禽类(杀白家禽)。
(10)酱腌菜类。质量要求:定期抽检合格,且符合《GB2714-2015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酱腌菜》。
(11)蛋类。
(12)其他类。学校食堂需要采购的其他食品原材料。
质量要求及具体招标要求详见(慈教〔2021〕64号文件。
3.努力控制运营成本,完善定价机制。凡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学校食堂用水电气价格应按居民用水电气价格执行。食堂要加强节能降耗管理,减少浪费,努力压缩成本。学校食堂要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内,食堂历年结余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弥补上年度亏损。
5.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切实保证学校食堂伙食的安全、卫生及质量。全面实施以“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食堂“五常法”管理,不断提高食堂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学校食堂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建立并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组织演练。
8.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食堂物资出入库的管理,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流程。严格入库检查验收,食品原料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做到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分人负责。建立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制度,做到食堂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的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财物管理规范。
9.建立食堂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各学校需在食堂醒目处开设专栏,专栏中应公开:每周菜谱;食堂每日进货品种、价格和供应商;膳管会组织对学校食堂的评议意见;食堂月度和年度收支情况表等。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通过适当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透明推动学校食堂工作规范化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10.实行爱心营养餐制度。根据宁波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30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爱心营养餐工作。对符合条件资助的学生:在义务段就读的实行午餐免费,在高中段就读的每生每学期补助750元,在特殊学校就读的全天免费就餐。义务段学校因上级补助和实际餐费有差额的,学校可通过向财政申请差额补助、公用经费拨入等方式解决差额问题,不得挤占其他学生的餐费。学校要确保专款专用、应助尽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1.健全机构和人员。市教育局成立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由教育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教育局负责计财、安全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计财、安全、基教、职成教、学前教育、督导等科室长和市教育服务和电化教育中心负责人。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在市教育局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学校组织实施。全市学校食堂管理由教育局计财科牵头主管
市教育服务和电化教育中心是全市学校食堂的业务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拟定我市学校食堂管理的具体办法,拟定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及指导学校食堂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投标,监督采购协议的签署和执行。
2.合理配置学校食堂人员。结合学生就餐人数,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定责、定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合理配置食堂人员,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义务教育段学校食堂人员一般的用人标准为(与学生就餐人数的比例):500人以下,1:100;500-2000人,1:110;2000人以上的1:120。为提高学生伙食供应质量,为学生服务的食堂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附件: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意见
慈溪市教育局
2022年6月9日
附件
慈溪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意见
一、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就餐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学校必须单独核算食堂成本,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和运行机制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食堂的各项报销应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还须把每周菜谱装订入会计凭证。严格执行岗位回避制度,对采购人与审批人,采购人与验收人,采购人与会计人员,审批人与会计人员等不相容岗位实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回避制。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取得的现金应及时上解,严禁大额现金过夜,严禁坐支现金,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实施金融卡收入与消费的学校,现金应实行日清上解,收银员应及时按当天流水单收入上缴银行,并于第二天将金融卡流水单和银行缴款单上缴学校,学校应加强督促。
学校食堂核算一般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可以按学年度(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学校食堂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必须正确核算当月收支,保证收支配比,核准每月的收、支及结余。学校食堂应按统一设定的会计科目核算收支,并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
三、学校食堂财务预算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质量、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食堂财务预算,应由食堂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的预算建议方案,包餐制学校主要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人数及工资、水、电、燃料、辅料、主菜、粮食、食用油料等成本在每餐所占的比例等内容,经行政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食堂物资采购和管理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采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和监督管理人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和食堂主管在“食堂材料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后登记入账。
卡券的保管和出售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兼做。卡券的进出必须手续清楚。较大规模学校食堂应该建立仓库帐,进库物资应填写三联入库单,出库物资应填写三联出库单。食堂必须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和保管员应根据盘货清单分别记账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食堂购进设备,必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属固定资产的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食堂财物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五、学校食堂收入管理
食堂收入系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即以学生刷卡消费或实际用餐次数结算伙食收入。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期(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每学期(月)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期(月)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次收取,据实结算。
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学校代收师生的伙食费应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开具收据时,填明项目和标准。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转移食堂收入。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六、学校食堂支出管理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将应在学校行政帐中列支的支出以及其他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计入食堂支出成本。
学校食堂购菜支出在菜类支出科目中核算,应每月结清,预付货款不计入本科目,已耗用未付款金额应计入本期支出。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开支在人员支出科目中核算。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补贴已列支在幼儿园保教费中,不再列入人员支出科目核算。
伙食支出、人员支出之外的食堂发生的零星支出在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有条件的学校应独立计量,独立结算。
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公办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大宗用具购置及大额维修应由学校设备维修费列支。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炊具、燃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公办高中段学校应每月与食堂托管企业进行财务结算,结算时托管企业应提供正规税务票据,学生刷卡流水须作为附件。结算款项应支付给托管企业,不得向企业法人、其他管理人员个人转账支付。
学校因招待需要,在食堂用餐的,其招待费由学校行政按实拨付给食堂。
七、学校食堂收支结余管理
食堂收支结余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财政对食堂工作人员有经费(工资)补助的,其补助部分人员的工资作为食堂收入,不能作为食堂的结余。
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结余额)要专款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弥补亏损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八、学校食堂财务报告
九、学校食堂财务监督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学校食堂应建立原材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市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对直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同时对各镇(街道)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各镇(街道)教办负责对所属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学校膳食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的食堂经营情况开展实时监督检查。各级教育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严肃责任追究。
十、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纳入学校会计档案管理。
十一、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