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一、“李村河底”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修某
被告:市北区某烧烤店、张某
被告:市北区某烧烤二店、张某某
本案经市南法院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从店铺利益、长远经营等方面切实为双方共同考虑,最终促成调解。当事人就解纷数额达成一致后,张某二人继续使用自身商标“某某某李村河底”进行经营。
典型意义:“戳子肉”是青岛代表性美食之一,无论是“李村河底”还是“某某某李村河底”,都有各自的文化历史和经营特色,案件标的额虽仅3万元,但原、被告均已长期经营且开设分店,各店铺经营状况良好,广受好评,若不能切实化解双方矛盾,即影响经营,也不利于打造地区特色品牌。该案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同时,助力青岛本地特色美食品牌打造,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侵害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侯某
被告:青岛某学校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三、“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原告:青岛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某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其意义在于开拓了调解新思路,成功运用于调解并获得成功。调解员在与原告沟通中,了解得知其手中还握有几十张销售集团涉嫌侵权该系列图片的证据,会陆续提起诉讼,只调解这一起案件并不能完全化解双方间矛盾,且单个案件调解因原告索赔金额较高双方也难以达成妥协。受此启发,调解员有了新的调解思路,尝试与原被告沟通一并调解该批案件,这样每个案件金额可以降低,总计来算金额较高,同时节约了双方诉讼成本,双方都易接受。某销售公司存在与被告相同的情形,原告后续会发起多起诉讼,调解员同时联系了销售公司。经多次沟通,艰难进展,历经几个月之久,最终成功化解该两批案件,多方取得共赢。虽费时较长,但成功地将确定会发生的几十起案件消弭于诉前,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四、书画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项某某
被告:邵某某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项某某发现被告邵某某擅自在其掐丝珐琅工艺品(景泰蓝)中裁切修改使用原告的九幅画作,并且将原作中题跋、印章、署名删除。上述涉案掐丝珐琅被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原告2024年1月31日向青岛市区人民李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九幅画作著作权的行为,并就侵权事宜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4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均系各自行业内知名人物,在各自的领域均取得一定成就,有一定影响力,如果不能妥善化解纠纷,可能引发负面舆论,尤其是会对被告的荣誉和形象产生不良影响。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能够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更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并且通过这个案件,给被告上了一次生动的知识产权保护课,提升了被告的法律意识,让被告充分认识到在进行创作时,需要时刻树立法律意识,避免出现侵权行为。该案例具有很好的社会普法意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五、“桥头”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秦皇岛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某排骨店、宫某
典型意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知名品牌成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商业模式,不少加盟商在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商标,对侵权行为不以为意。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不仅快速化解纠纷,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还起到知识产权的普法作用,对构建健康和谐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六、“胶州大白菜”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胶州市大白菜协会
被告:胶州某种子店
胶州法院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在立案当天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该案是胶州法院首次为保护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出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也是建立知识产权诉调机制以来,对胶州市辖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作出的首件司法确认案。胶州法院与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胶州市工商业联合会2023年3月共同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该案的妥善处理是胶州市各方共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后的有效尝试,进一步完善了胶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沟通渠道,推动胶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深、走实,培育知识产品保护的良好生态,进一步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助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稳致远。
(胶州市人民法院)
七、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浙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58家企业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获得“某商城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现58家企业未购买商城正版软件,擅自在域名、服务器站点中安装使用经修改、破解后的开源版正版软件,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青岛中院受理后将上述58件案件指派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经调解员核实证据,本案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是是否构成侵权,二是赔偿金额。调解员根据其专业知识,依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定侵权的具体类别及责任承担。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典型群体性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人在全国范围发起大量侵权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范围广,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下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是根据青岛中院与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的诉前调解案例,发挥山东保护中心调委会知识产权资源优势,“多元化”推进案件调解;从案件委派、集中受理、集中调解到调解文书制作签字全程在线开展,“加速度”助力矛盾化解;切实考虑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促成双方达成商业合作,营造“有温度”调解氛围,为后续诉前调解工作开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八、东营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请求人:赵某
被请求人:东营广饶县某幼儿园
典型意义:本案是东营市调委会首件由多单位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化解的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广饶县属地职责作用,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纠纷化解模式,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
(东营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九、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典型案例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法润商事调解中心)
十、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被告: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安陆市某蛋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一、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34家网站使用企业
典型意义: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办理诉调对接案件时,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具备的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同法院立案庭法官协作,强化有关裁判与调解信息沟通,统一调解标准。同时,注重发挥类案检索的重要作用,通过在先的判例或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的成功率。
(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原告:青岛某公司
被告:潍坊某贸易公司
基本案情及调解过程:原告系嫁接睫毛展示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线上平台擅自销售、许诺销售的一款化妆工具与其专利产品高度近似,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案委派至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在沟通案情后,了解到原告主要目的在于制止侵权,而被告销售的产品是由生产厂家直接供货,且生产厂家表示他们有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商品是根据该专利生产的,并不侵害原告的专利权。调解员认为原告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立体组合状态的形状,经对比发现,原告专利设计俯、仰视图皆近似矩形,而被告销售产品与生产商专利证书载明的设计特征一致,其俯、仰视图皆近似弧形,两者立体组合状态的形状也有较大区别。因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矛盾焦点,与原告将沟通重心放在设计特征比对、诉讼风险及后果上,而与被告沟通时则重点阐明应诉成本等,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在对矛盾焦点进行专业分析的基础上,从双方诉求入手,有理有据地进行引导,从而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从立案委派、分派受理、调解说理到达成协议仅用19天,既是潍坊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三级多向”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后纠纷高效化解的缩影,也体现了诉前调解机制在案件分流、矛盾化解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