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一)保教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二)住宿费
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收费标准
(一)公办、普惠性民办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1.保教费
①公办幼儿园
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5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300元/生.月。
财政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下浮不限。
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30%,下浮不限。
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2倍。
③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程序制定或调整。
2.住宿费
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3.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退费及资助报销
(一)退费管理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二)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
幼儿园收费报销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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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收费标准
(一)公办中小学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住宿费
小学、初中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
2.高中阶段收费
(1)学费
原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2)住宿费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后执行。
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二)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收费
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收费、退费政策
(一)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营利性民办高中的退费根据学校和学生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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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费标准
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文件规定的是各类高校分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学费不再分子项目。如果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的构成分为学分学费标准和专业注册收费标准,不同高校、不同专业有不同的学分收费标准和专业注册学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费另行批复,同时要求高校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具体标准可以在就读高校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