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精神,现将《2020年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0年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2020年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营养改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体卫艺〔2015〕4号)和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教体卫艺〔2020〕25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统一部署,在我城区试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补助经费能落实到营养改善计划的膳食生活补助中。
二、实施对象、范围和标准
按照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2020年我城区在72所试点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午餐),受益学生约21051人。膳食补助为每生每天4元,水电燃料补助为每生每天0.5元,每学年在校天数按195天计算。
三、经费保障
我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达至我城区的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奖补资金中解决,其余部分由城区本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和城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7日前)
1.数据汇总,核拨资金。各试点学校汇总上报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信息,城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城区财政局核定下拨专项资金。
2.制定方案,培训人员。各试点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校实施方案,加快学校食堂建设和食堂从业人员、财务人员培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4月7日至12月31日)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月报制度,强化全程监督,从2020年5月份开始,各试点学校于每月12日前将填写好的上月工作情况月报表报城区教育局。
2.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学校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2020年春季和秋季学期分别组成检查组到各乡(镇)检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3.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为评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状况改善的效果做好前期工作。
4.全面开展全城区各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互检互查工作,提升各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
5.各试点学校根据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合格学校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城区教育局定期、不定期对所辖学校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3日至31日)
全面总结2020年我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城区教育局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完成情况报城区政府督查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城区各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常态化的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试点学校要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本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于2020年6月10日前报城区教育局审核。各试点学校要按照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切实解决好当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五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3〕3号)要求,切实解决好食堂从业人员待遇和食品配送费用、学校食堂建设、规范食品采购“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实施实名制和公开公示等问题。要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以落实,推动各项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供餐模式,规范采购行为
(三)保障日常经费,加强食堂建设
落实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225号)规定,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按每生每天0.5元,每学年在校天数按195天计算,由城区财政负担,不足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纳入城区财政预算,由城区财政负担,不在补助资金中列支。除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外,新建、改建或扩建学生食堂所需经费由城区财政负责统筹解决,主要用于食堂硬件建设和添置餐具。学生食堂(伙房)建设标准按《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桂教〔2012〕3号)执行。
(四)大力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
(五)核准基本情况,规范日常管理
各试点学校负责统计核准在校学生数和学生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日常管理基本情况,学生素质(营养)基本状况,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情况,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等,完善学籍管理平台,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学生资料档案库,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六)实行校长负责制,签订工作责任状
(七)制定配餐方案,确保膳食营养
各试点学校要根据中小学生成长状况和年龄特点,参照学生营养标准和配餐指南,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和当地饮食习惯,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确保膳食补助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2020年试点学校根据本地区物价变动状况,制订本校《一周带量食谱》,报城区教育局备案,每周带量食谱应有肉(如猪肉、鸡肉、鸭肉等)、蛋、黄豆或黄豆制品、蔬菜,每餐不少于两荤一素,且不低于一定的控制质量(两或克),并公示在营养午餐公示牌上。积极提高营养午餐水平,做到色香味俱全,饭菜可口,营养午餐不得向学生提供米粉。同时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委代表组成的学校膳食委员会,推动民主监督,促进阳光操作。
(九)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受益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营养改善膳食补助资金不能用于供应营养餐的水电费、燃料费、人工费等开支,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试点学校在收到营养改善专项资金文件后,要及时制定资金分解下达计划,各乡(镇)中心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补助标准及金额告知所辖完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供餐。各试点学校要落实中小学食堂财务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财务的工作要求,营养午餐必须独立核算和独立建立台账,切实提高营养改善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