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资产评估基础(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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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考情分析
一、学习目标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要求及运用,资产评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及运用
二、题型分值
考查客观题和主观题
分值一般在20分左右
三、具体要求
(一)掌握:
1.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容及我国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二)熟悉:
1.专业能力要求。
3.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4.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5.保密原则。
6.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三)了解:
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2.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3.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
4.法律责任的免除。
考点一、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一、概述
1.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主要是由其哪些要素综合反映出来的道德品质?
√职业理想
√职业态度
√职业责任
√职业胜任能力
√职业良知
√职业荣誉
√职业纪律等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基本要求
√专业能力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等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要求
1.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要求一: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准则,不得随意背离
资产评估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靠行业准则、规范予以保证,准则和规范从原则上保证了资产评估服务的质量。
要求二:以追求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为工作目标,来检查自己的执业行为,做到勤勉尽责。
例如,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评估对象调査或勘测的程度,所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判断这些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根据上述影响程度确定其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度,不得以工作量或工作的难易程度作为确定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度的标准。
要求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规避应尽的努力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不可以丧失其独立性。
(3)使用不合理的假设
假设应当是基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和事实,不可以滥用不合理假设,规避勤勉尽责义务。
(4)滥用职业判断
在获取必要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其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判断。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滥用专业判断会丧失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谨慎从业
3.独立、客观、公正要求
基本工作原则
坚持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
独立性受到损害时的处理
独立性要求包含的内容:
①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②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意见;
③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
⑤双方应无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独立性情形通常包括: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经济利益关联
人员关联
业务关联
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利益输送
·利益冲突
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
●人员回避
●业务回避
●消除关联关系
●第三方审核等
承接业务前评估机构应当
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情况
执业过程中影响独立性事项并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响
委托人有权要求回避
评估机构不得承接的业务
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客观性要求包含的内容:
客观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发表评估意见。
具体要求包括:
1)公正无私
作为资产评估活动的重要主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公正无私,摒除偏见,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
2)坚持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实事求是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涉及的所有事项都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实事求是。
3)保证信息质量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地收集信息、数据;
●必须保证赖以形成评估结论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有效性、合法性;
●不得使用缺乏依据的信息、数据。
4)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
5)非实物性资产
6)有责任核查所获得信息的客观性
7)尽量避免专业判断中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量避免专业判断过程中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进行评估分析、预测、判断过程中,应当使用科学的方法作为评估手段,不得以主观经验代替科学分析。
8)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9)对执业能力作出客观评价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执业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胜任的业务,应当放弃承接或通过寻求有效支持手段满足胜任要求。
10)内外部不同观点不应有任何偏见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机构内部或不同评估机构所持有的不同评估观点不应报有任何偏见。
11)资产评估报告应客观完整、描述适当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描述适当,不得使用夸大或容易引起异议或歧义的文字语言。
公正
公正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独立、客观执业,公正发表资产评估意见,不得损害委托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不允许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不应当故意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外的当事方受益,包括偏袒、迁就委托人的不当诉求,故意出具对其他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不利的评估报告。
三、专业能力要求
1.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专业能力的规定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
2.专业人员接受委派或评估机构签署委托合同之前应当?
3.不得接受能力无法完成的项目,除非有其他有效措施
措施一:联合执业
措施二:外聘专家
措施三:学习达标
但是必须披露!如何披露?
要求一: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要求二:应当履行评估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要求三:不得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一)要求一
利害关系是利益与损害关系的简称
都存在哪些利害关系呢
●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任后未满两年的;
●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情况。
如何处理?
(二)要求二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评估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具体如何履行?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
(三)要求三
五、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1.保持良好工作关系
2.不得贬损或诋毁
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1.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同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2.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在同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但一起执行联合评估业务
【说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作过程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共同认真分析和协调,对确实无法协调的,应将不同意见同时披露。
【说明】应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虚心请教,或真诚地提供帮助。
【说明】仍应独立形成专业意见
●应认真分析“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意见的基准日、限制条件、假设条件等
●不得对“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意见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
●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了解、咨询,应尊重委托关系,遵守保密原则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公开或非公开的贬损或诋毁。
6.还包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潜在的竞争对手
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欺诈、利诱、胁迫等
■恶意降低服务费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采用欺诈、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欺诈指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向客户招揽业务的行为
●超越自身职业胜任能力范围招揽业务。
●编造自己从未完成过的评估项目的工作经验,骗取业务等。
●采取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骗取客户信任,招揽业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禁止性行为,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正常竞争秩序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争揽业务
不道德行为
1.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合理参与竞争
资产评估服务也存在一定的竞争,但行业提倡开展公平竞争
2.恶意降低服务费是当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
A.应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①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②需配备的评估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④评估业务的风险和需承担的责任。
B.在拓展业务过程中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当以优良的执业质量获得委托方的信任,而不应通过降低服务费的方式获得业务。
C.在项目竞争中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复杂程度等在一定范围内合理降低服务费,但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确保服务费降低不会影响获取评估业务后的执业质量,并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D.恶意降低服务费
不考虑评估业务性质、专业胜任能力、服务质量,仅仅通过降低服务费收取标准获取业务,属恶意降低服务费。
E.禁止服务费互相弥补
长期业务关系中,单项业务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合理;
以某一单项业务服务费弥补另一单项业务服务费不足的做法,应当禁止。
七、保密原则
(一)保密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和有关业务资产一旦外泄或被利用,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的必然要求
√是遵守国家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必然要求
√资产评估法也将此作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范
(二)保密的要求
①制定保密制度
②加强保密教育
③加强保密监督管理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机构及外勤工作时不得在规定的工作场所之外谈论客户的业务情况、评估目的等可能涉及客户的机密情况。
在公共场所应尽量不提客户的单位名称,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有关客户的信息资料等。
①规定场所之外不得谈论
②公共场所不提名称
③未经允许不发布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除本人不得泄露客户商业机密外,还应约束协助工作的助理人员及所在评估机构保守秘密。
保密人员:
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②助理人员
③评估机构
③为了配合评估监管
八、禁止谋取不当利益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九、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不签署未参与项目
●不允许他人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不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实际负责人签名加盖机构印章
●签名表示承办,对内容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虚假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评估机构故意签署、出具的不实评估报告。
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是指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评估机构的过失而对应当考虑的重要事项有遗漏的评估报告。
考点二: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处罚原则及追究时效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的制裁形式包括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适用对象
种类
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的集中体现,
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行使和实施程序都应于法有据,依法而行。
(2)公正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公开,程序上应公正,处罚裁定应依法公平。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涵:
①当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确属不当,行政主体也应先行撤销,再作重新处理。
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之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③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④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自学)
(5)保障权利原则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出赔偿要求。
三种责任可同时承担:
尽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戒,但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因接受行政制裁就当然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
①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任。
执法主体
处罚措施
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
责令其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评估机构未经工商登记从业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③评估专业人员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责任。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b.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c.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e.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f.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④评估机构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比人员
a.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c.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d.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e.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f.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g.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h.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i.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按要求备案或不符合设立条件
对于评估机构未按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备案或者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设立条件,该条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⑤对屡次违法增加处罚的规定。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或法定业务委托责任人)的责任规定
①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义务的责任。
违规情形
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
①责令改正;
②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违法责任。
委托人违反规定,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处罚措施同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义务)
a.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b.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c.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d.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e.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法定评估
②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定评估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评估法规定“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自行阅读教材)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情形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对违反资质管理的责任规定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自行阅读教材)
(2)对违规买卖股票、违规使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责任规定
为股票发行或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对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责任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的责任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关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①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及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①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③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②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
③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
④有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4)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①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
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a.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b.未按规定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c.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d.集团化的资产评估机构未对分支机构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e.机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有关财政、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f.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未按规定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人备案手续。
二、民事责任主要内容
1.概念
民事责任
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义务
3.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民事责任的种类
分类依据
类别
含义
责任发生的根据
合同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
除合同与侵权之外的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非财产责任
采取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措施,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无限责任
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
债务人以一定范围或一定数额的财产为限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由单方或相互承担
单方责任
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如合同履约方对违约方,侵权方对被侵权方等。
双方责任
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
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数量
单独责任
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进一步分类
按份责任
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多数当事人因合同关系、代理行为或上下级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主要有合伙、共同侵权、代理关系、担保行为的连带责任等。
一般连带责任
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补充连带责任
须以连带责任中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补充连带责任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承担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如:甲乘坐的出租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
承担责任是否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条件
过错责任
1.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2.过错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
3.过错推定责任是侵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
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中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或特别侵权方只有符合法定或特约的免责条件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6.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件
说明
存在民事违法行为(必要条件)
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前者是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后者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存在损害事实
民事违法行为必须引起损害后果,权利人才能够请求法律救济。
损害(财产或非财产方面)使被损害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受某种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与民事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应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关系。
行为人应有过错
首先应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推定过失状态时,又是以是否尽一个通常人注意义务作为客观判断标准的。
7.民事主体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8.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1)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特殊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
1.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包括短于普通时效的短期诉讼时效和长于普通时效的长期诉讼时效。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涉外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请求权最长保护期为十年。
2.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我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约定、抗辩及主动适用的规定
①诉讼时效遵从法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②当事人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③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原则,也符合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赔偿、追偿、连带、无过错免责
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存在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定业务委托人违反该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该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对专业中介活动民事侵权纠纷的司法理解
1.推定过错的举证证据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不实报告—造成损失—侵权赔偿—没有过错的除外
2.因故意导致的侵权责任认定了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3.因过失导致的侵权责任认定熟悉
4.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守则谨慎
·虚假谨慎
·舞弊指明
·验后抽逃
·不实补足
(四)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三、刑事责任主要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承担形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承受的法律后果。
接受刑法处罚:是形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
2.刑事责任种类
具体内容
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
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3.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了解
(1)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淮。
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追诉时效一般为五年;
②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
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提供虚假证明罪”的构成特征了解
构成特征
特定的主体
2.还包括上述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不同的是对中介机构本身的处罚适用第231条。
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1.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承接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
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
2.犯罪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必须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即明知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存在虚假仍决定提供。
情节严重
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正常活动。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本身,就是在破坏市场秩序,就是在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对中介组织公正性的信赖。
本罪的本质危害是损害了市场条件下人们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基本信赖。
(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特征了解
与“提供虚假证明罪”相同.
行为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
所指的证明文件也与“提供虚假证明罪”相同。
“重大失实”指的是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内容。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
这是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罪”的主要区别。
“提供虚假证明罪”是行为人存在犯罪的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但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
这种过失或者表现为该为的不为,或者表现为不认真而。。
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也与“提供虚假证明罪”相同。
2.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了解
对于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231):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所指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本罪包括
双罚制
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既依法对单位处以罚金,又规定按照相应条款的规定依法处罚导致单位犯罪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