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为惠及更多农村孩子,改善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状况,扩大营养改善计划覆盖面,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儿童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基本内容
(一)实施原则及范围。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向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农村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班)就读的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不断提高农村儿童营养健康水平。
(二)补助标准及用途。
参照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标准,按每生每天补助4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补助标准为800元/人·年,不足部分由幼儿家长承担。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操作流程由市教育局牵头,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四)供餐方式。
有关区(市、县)、乡镇、幼儿园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食谱制定、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加强管理,按照带量食谱标准科学合理配餐(参照附件2),学生伙食费每月标准不低于160元,确保学生摄入健康的营养餐。供餐原则上由幼儿园食堂提供;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的,也可以由小学食堂按照“带量食谱”标准对幼儿园学生单独供餐。
从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开展试点工作。已收取学生伙食费的,由试点幼儿园按照补助标准补齐造册退还。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县级具体实施。各区(市、县)要将农村普惠性幼儿园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纳入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推进试点工作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
在市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做好农村普惠性幼儿园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3.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本级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配合市教育局制定详细操作流程。
4.市、区(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负责把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5.市、区(市、县)两级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对儿童营养健康水平的监测评估。
7.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动员社会公益机构,整合社会捐助资金和项目,引导其支持参与试点工作。
8.市、区(市、县)两级新闻宣传部门职责:负责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宣传。
9.市、区(市、县)两级审计、督办督查部门职责:负责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督查、问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
市、区(市、县)两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及时足额划拨试点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市、县)要加强经费管理,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试点幼儿园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确保补助资金用于为儿童提供食品;加强试点幼儿园食堂规范化建设,食堂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各区(市、县)政府以及食药监、教育等部门要指导试点幼儿园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成立伙食委员会,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把食堂饭菜卫生关、质量关,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登记、食品留样、安全检查、餐具消毒、园领导付费陪餐等制度,对粮油等大宗食品实行“四统”(统招、统购、统配、统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和质量;各级食药监、教育等部门要组织对实行营养餐的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以区(市、县)为主,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宣传教育形式,向全社会深入宣传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对儿童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逐步养成儿童健康饮食行为,为儿童终身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学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六)加强工作督查。
附件:1.贵阳市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