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防工程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保障人防工程合理安全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述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电动小型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第四条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于人防工程,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工艺,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工程防护的要求。
第五条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引入外部专用供电线路电源,或者进行供电系统提升改造。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充分考虑用电负荷及荷载承受能力,不得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新启用人防工程宜统筹考虑、合理规划,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做到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操作与维护便捷。
第六条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
第七条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实需要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并应遵守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有关规定。新启用人防工程宜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九条不得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使用人是充电设施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与自用充电设施使用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签订《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明确安全使用等责任。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落实巡查制度,定期对充电设施线路、设备等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自用充电设施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设施的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按照安装前的约定处置。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内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将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充电设施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安装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日照市现行有关规定。
附件:《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
附件
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技术规程
2.1术语
2.1.1人防工程
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1.2新能源电动汽车
本《规程》中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电动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2.1.3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
2.1.4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1.5人防设施
人防工程为满足战时功能而设置的建筑、结构、风水电设施以及防护(化)设备等。主要包括:人防围护结构,人防承重结构,口部,外墙、门框墙、临空墙、防护(密闭)墙,人防门,消波设施,滤毒设施,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施,防水和密闭设施,临战封堵构件,平战转换构件等。
2.1.6人防围护结构
人防工程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7临空墙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2符号
Φ——表示钢筋等级符号
HPB——表示热轧光圆钢筋
HRB——表示普通热轧带肋钢筋
HPB300——表示屈服强度标准值为300Mpa的热轧光圆钢筋
E43——E表示电焊条,43表示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不低于430Mpa
C=0.90——C表示置信水平
3.1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人防技术规范要求。禁止占用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
3.2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应遵守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有关规定。
3.3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应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
3.5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并应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人防防护的要求。
3.6安装充电设施应有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应按照用电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7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应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
3.8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施工过程中禁止损坏人防设施。
3.9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中宜设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
3.10人防工程内安装的各类高、低压电器设备,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4.1现场勘测应合理判定是否具备相应安装条件。
4.2现场勘测应商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管线走向及施工方案。
5.1铺线
5.1.1充电设施配电线路的电线(缆)和线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
5.1.2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电电源应设置专用回路供电。
5.1.3不应在地面上明敷设线缆。
5.1.4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新增的配套线缆不应穿人防口部区域。
5.1.5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线缆不应妨碍人防门战时正常启闭。
5.1.6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总柜可设置于各防护单元配电间内,线缆进出人防工程可利用防爆波电缆井内预留套管,防护密闭做法见附图3、4。
5.1.8外部布线要防止在布线施工中损坏导线的绝缘,保持和其他管道的距离,注意抗潮抗腐蚀性,防止导线过度弯曲,要保证可靠布线,布局合理,布线后的电压降不宜超过5%。
5.1.9内部布线需注意保证连线的规范和电线的固定,保证连线与电气图一致,配电箱内部要防止直接和间接触电,防止内部导线可能的机械损伤,接地要保证连续性,需贴有接地标志,在配电箱合适位置需有电气接线图。
5.1.10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要求。
5.1.11根据安装环境确定外部走线槽材料、配电箱的材料以及配电箱内部零配件。正确选型充电设施安装所需零配件,如小型断路器、漏电断路器、浪涌保护器、过电流保护装置、防触电保护等,保证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充电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5.1.12末端配电箱可根据现场情况及使用需求设为挂墙式或落地式配电箱。
5.1.13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保护接地端应进行可靠的接地。
5.2穿墙
5.2.1一般规定
5.2.1.1新增设埋墙套管定位时,应避开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水库、电站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
5.2.1.2管线需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须安装带密闭肋的穿墙套管,且管径不应大于150mm,穿墙管、密闭肋做法见附图1。
5.3.1.3穿墙套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2.5mm。
5.3.1.4用于固定充电设施需要的钻孔,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应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应超过65mm,直径不应超过15mm,间隔不小于10cm。
5.2.2技术要求
5.2.2.2结构加固用胶粘剂:应采用A级胶,胶粘剂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中标准要求。
5.2.2.3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粒径不大于20mm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结构提高一级。
5.2.3施工要求
5.2.3.1需增设埋墙套管的定位处,人工剔除原混凝土墙体保护层,显露出墙体水平和竖向主筋,开凿孔洞时注意不可损伤墙体主筋。
5.2.3.2混凝土补强做法:a钻孔、b钢刷清理、c吹气除粉尘、d自内而外注结构胶、e植入钢筋。
5.2.3.3植筋要求参以下做法:
1)按设计要求标注植筋钻孔位置、型号,钻孔位置可适当调整,但均宜植在主筋内侧。
2)钻孔采用水钻成孔,如遇不可切断钢筋应调整孔位避开。钻孔完毕,检查孔深、孔径合格后将孔内粉尘用压缩空气吹出,然后用毛刷、棉布沾丙酮将孔壁刷净,再次压缩空气吹孔,应反复进行3~5次,直至孔内无灰尘,将孔口临时封闭。
3)植筋后12小时内不应扰动钢筋,若有扰动应重新植入。
4)植筋边距不小于5d,且不宜小于100mm,d为植筋直径。
5.2.3.4后锚固连接设计所采用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被连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对化学锚栓和植筋,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5.3充电桩安装
5.3.1立柱式充电桩不应在人防水箱、战时干厕区域安装。
5.3.2人防工程内设置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位置应合理,优先选用壁挂式充电桩。
5.3.3充电桩、配电箱壁装时,不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在人防围护结构墙上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5.3.4壁挂式交流充电桩充电设备的充电枪位置不宜低于地面0.6m,不宜高于地面1.2m。
5.3.5落地式充电桩需设置砼基础,基础高度不低于200mm。
5.3.6充电桩配电柜落地安装需设置砼基础,基础高度不低于200mm。
5.3.7充电桩充电设备前应安装防止车辆撞击充电设备的保护措施。
5.3.8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应在配电柜上和配电柜内贴好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贴,提示存在的危险。
6.1涉及顶、底板植筋以及墙体开洞改造部位施工前,均应预先在改造部位进行支顶卸载,改造部位卸载后方可施工。
6.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支撑用钢管、扣件等应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规范要求。
6.3应严格遵守操作程序,不应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6.4混凝土墙开洞施工时,严禁洗孔破坏钢筋,应剔除保护层,避开钢筋位置剔除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