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一项要求。
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明示执行的产品标准对使用说明的标注要求大多数引用了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该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1)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3)产品标准的规定,例如:执行FZ/T81006-2017《牛仔服装》的机织牛仔服装需标注“水洗产品”或者“原色产品”。有特殊磨损、洗烂工艺等情况应在使用说明中注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标识标注的形式
1)吊牌(贴纸、印刷等)
2)耐久性标签:洗水唛、烟治唛、领唛、涂料印刷等。
常规标注的项目
1)产品名称
2)产品标准编号
3)产品的号型或规格(耐久性标签)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耐久性标签)
5)洗涤方法(耐久性标签)
6)产品质量等级
7)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制造者的名称
9)制造者的地址
10)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2: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例如:意大利),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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