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18日
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一、申请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二)须为出厂新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
(三)轴距应当不小于270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00公里(换电式纯电动汽车除外)。
(四)应当由汽车生产厂家或其指定的汽车经销商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智能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等运营状态的标志,喷涂规定的车身颜色和标识。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当符合本文件附件的规定。
二、支持应急保障、重大活动等特殊需要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车型。
三、杭州市区新增、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本文件规定,不符合本文件的,不予办理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手续。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四、本标准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杭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通知》(杭客管〔2008〕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
附件
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
一、终端主机
终端主机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模块、车辆定位模块、通讯模块等。
(一)中央处理单元应具备在预期最大负荷下稳定、快速运行的能力。
(二)存储模块应满足系统当前及未来扩展的空间需求。
二、显示模块
包括中央处理单元、存储模块、液晶显示屏、功能区部件等。宜使用原配车载中控显示模块,满足多媒体功能。
(一)显示模块应满足以下条件:1.应嵌入式安装在汽车中控台内。2.中央处理单元应具备在预期最大负荷下稳定、快速运行的能力。3.存储模块应满足系统当前及未来扩展的空间需求。4.液晶显示屏应采用不小于7寸的TFT真彩液晶屏,液晶显示屏的分辨率应不低于800*480,视角应不小于左80°/右80°、上70°/下70°,亮度应不低于300cd/m2。5.触摸屏为具有多点触控功能的电容屏;功能区应包含收音机调节旋钮、音量调节旋钮、抢单按键、Home按键等按键,宜采用物理按键;按键和显示屏触摸功能延迟不得大于100ms。6.操作面板支持背光显示,可用汽车灯光开关控制。7.显示屏幕可根据环境光自主调节亮度或通过汽车灯光开关控制来调节亮度。8.操作系统应为采购时主流版本的Android操作系统,可通过终端主机提供的4G/5G无线通信网络以NAT方式直接访问平台。9.Android系统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3-5年内运行顺畅,6-8年内基本顺畅。10.Android操作系统应提供多媒体、按键、接口等功能开发包,可供用户开发与平台对接的专用App,并具有App安装白名单功能。
三、摄像录音模块
包括车前方、前排、后排和后备箱共4路摄像头,前排、后排共2路拾音器和数据处理部件,满足图像采集、音频数据采集、语音监测、客流统计等功能。
(二)摄像录音模块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1.摄像头应具有自动增益控制功能,使视频信号随目标亮度的变化自动调整视频输出。2.当使用环境实际色温在2800K到9000K范围内变化时,摄像头应能自动调整白平衡,使输出图像准确重现出观察场景的实际色彩。3.自动彩色/黑白转换模式。4.固定电子快门(1/50s、1/100s等)和/或自动电子快门两种模式。5.同时右上45°、右下45°、左上45°、左下45°的分辨力不应低于中心分辨力的60%。6.亮度信号信噪比:大于等于48dB(加权)。7.彩色图像最低可用照度:摄像头在输出图像的分辨力下降到标称亮度条件下分辨力的50%、亮度信号信噪比不小于34dB时的最低照度大于或等于1Lux,小于10Lux。8.最大亮度鉴别等级:大于等于10级。9.平均色彩还原误差(E):15<E≤20(6500K),17<E≤22(其他色温)。10.前后排拾音器的灵敏度高于-30dB;信噪比高于55dB,能听清驾驶员和乘客对话的主要内容。
(三)图像采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支持至少4路摄像头同时抓拍及独立抓拍。2.支持平台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的自动拍摄和实时上传功能。3.图像中应叠加相应的车辆、司机等信息。4.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1280*720。5.支持至少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6.支持图片数据的本地存储和导出。
四、驾驶行为分析模块
包括驾驶员人脸视频采集和驾驶行为智能分析部件。
(一)驾驶行为分析模块应满足以下条件:1.内置喇叭或输出至车载音响,可发出报警提示音。2.支持离线驾驶行为分析,无网络情况下也可实现驾驶行为识别和报警。3.视频采集部件分辨率不低于720P,支持红外补光,可穿透墨镜。4.驾驶行为分析准确率不低于90%。
五、载客状态显示及切换模块
载客状态显示及切换模块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载客状态包括空车、有客、预约、交班、暂停、求助等。
(二)支持不低于2个汉字显示,宜支持3个汉字显示。
(三)支持驾驶员服务质量星级显示,支持五星显示。
(四)采用双基色LED点阵屏,支持红、绿、黄三种状态,可明显标识车辆状态。
(五)亮度可调节。
(六)支持台面立式安装或后视镜位置悬挂式安装。
(七)空车转重车时,通过播放多媒体的方式,致欢迎词,并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等事项;重车转空车时,通过多媒体播放方式致欢送词并发送乘客提醒。
六、计程计价设备/计程计时模块
计程计价设备应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517-2016)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JJF1604-2016)要求。计程计时模块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程计时技术要求(试行)》(JJF1578-2016)要求。
(四)计程计价设备远程调价支持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接收平台下发的远程调价指令转发给计程计价设备,并将计程计价设备的应答发送给平台,为计程计价设备远程调价提供传输通道。2.计程计价设备收到调价信息后,在终端显示及向平台发送调价成功或不成功确认信息。3.根据计程计价设备远程调价需求为计程计价设备提供车辆定位授时信息。
7、智能顶灯
智能顶灯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外壳应清晰标识(出租/TAXI),并能够在夜间通过顶灯内部的照明装置使顶灯明显可见。2.在空车(静态绿色)、有客(静态红色)、预约(静态红色)、停运(静态黄色)、求助(黄色闪烁)、交班(显示2秒,然后以1汉字/0.5秒的速度对交班内容进行走字,比如“城北方向汽车北站”)等状态下能正确显示标识。状态优先级:求助>预约>交班>空车、有客或暂停,断电后保留状态。3.可接收系统指令,显示防伪密标(内容为2个字节的ASCII字符的任意组合),退出防伪状态则不显示。4.推荐采用双基色显示灯管,鼓励采用更高标准的显示设备,可明显标识车辆状态;智能顶灯设备外观尺寸比例应美观大方,安装后车身(含顶灯)总高度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不得影响车辆在地下车库、地下通道、隧道等地通行。
八、报警
九、通话
(二)采用蜂窝移动通信时,通话时长和间隔可远程设置。
(三)采用VoIP方式时,通话期间终端主机应能同时传输数据。
(五)支持由平台设定只允许呼入号码和只允许呼出号码。
(六)支持平台设定临时允许呼入和呼出号码。
(七)支持平台对终端广播、对讲功能。
十、车辆调度、统一结算、移动支付、电子发票和服务评价
十一、安装要求
终端各部件的安装位置应为汽车厂商预留安装位置,使用的接口应为汽车厂商预留的接插件,使用的连接线应为汽车厂商预留的线束。终端设备的安装方案须经汽车厂商的书面认可,并不得使用破坏原有汽车电子线路的方式进行安装。终端设备应附带已支付自终端主机安装启用到车辆退出运营期间通信费用的物联网通信卡,保证数据正常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