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兑现奖励。
第二章范围标准
第四条举报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一)适用于通过呼和浩特市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交通违法线索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的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20元现金或相应物品奖励:
1.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2.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3.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4.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5.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8.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9.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0.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的;
1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12.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一)适用于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通过呼和浩特市“爱青城”APP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交通违法线索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100元现金或相应物品奖励:
1.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4.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5.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在校车站点停靠上下学生的;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7.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逆行的;
8.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的;
9.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
10.“营转非”大客车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以及车辆安全状况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11.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对群众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200元现金或相应物品奖励:
1.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的;
3.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4.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
8.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
9.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按流程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按程序作出处罚。
第八条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不能证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和非安全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经查实属于恶意举报的;
(七)举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八)举报人拍摄的交通违法视频、图片、文字不清晰,无法确定违法车辆和驾驶人的;
(九)举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十)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十一)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奖励核发
第九条(一)对于使用交通违法“随手拍”举报平台举报的一般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对上个月的有效举报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列出奖励金额明细,经审核后,通知举报人兑现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信息领取奖励金或相应奖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应当在举报违法事项被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卡信息领取奖励金或相应奖品,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三)对每个自然月内有效举报(不包括违法停车行为)排名前十名的群众,且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授予徽章奖励。已领取过徽章奖励的群众不重复发放。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有效举报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举报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五章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手工操作拍摄举报照片或录像视频,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除追回举报奖金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