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新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使用的环境保护识别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含三种: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设施标志
设置要求: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种类繁多,《规范》针对箱类包装、袋类包装、桶类包装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设置要求,标签设置的总体原则是应设置在容器或包装物的明显处。标签上的危险特性警示图形和二维码可选择直接印刷在标签上,也可单独打印后粘贴于标签上的相应位置。
设置样式、要求
1、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样式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可采用横版或竖版的形式,参考样式如下:
贮存设施标志
利用设施标志
处置设施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可采用附着式(如钉挂、粘贴等)、悬挂式和柱式(固定于标志杆或支架等物体上)等固定形式。
企业宜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每一个贮存分区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分区标志宜设置在该贮存分区前的通道位置或墙壁、栏杆等易于观察的位置。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设置示意图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样式示意图
3、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要求
▲危险废物标签样式示意图
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位置应明显可见且易读,不应被容器、包装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标签遮挡。危险废物标签在各种包装上的粘贴位置分别为: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其他包装:位于明显处。
注意!新的危废贮存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总体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生废物、渗漏的液态废物(简称渗漏液)、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贮存库为仓库式贮存设施,可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根据废物类型注意做好分区隔离措施,并根据贮存废物的危险特性和污染途径等采取相应的液体意外泄漏堵截、气体收集净化、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贮存场为具有防雨顶棚(盖)的开放式贮存设施,主要用于堆存不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贮存场应特别注意防雨和地面径流等外源性液体进入,同时还应做好场内废水废液导流收集,做到贮存过程不增加废物量,并保证废物不扬散、不流失。
贮存池为具有防雨功能的池体构筑物,用于贮存单一类别的液态或半固态废物。贮存池应特别注意强化池体的整体防渗和基础防渗,同时应做好防止雨水和径流流入,以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防范工作。
「常见问题答疑」
根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危险废物标签和贮存设施的二维码是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溯源的基础,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于2023年7月1日起,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标签标志生成流程,全面更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容器内盛装2家及以上单位的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时,应填写收集单位的信息。
按照目前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危废标签生成流程,一次入库生成标签的信息,仅能显示本次入库量,暂无法实现单个包装容器贮存废物累积计算重量功能。产废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贮存点,将此类废物规范暂存于临时贮存点的包装容器内(标签内容先填写除废物重量、数字识别码、产生日期、二维码4项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待包装容器装满废物移入贮存设施后,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标签标志生成流程,更新包装容器标签和二维码,确保纸质台账不同批次产生的废物数量汇总与标签信息一致。
产废单位可自行购置智能电子秤(含标签打印机)入库实时打印标签,也可一次性制作或购买适当数量废物标签模板(废物重量、数字识别码、产生日期、二维码4项内容留空,其他信息完整),在危险废物入库时,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生成标签并使用普通白纸打印,再将上述4项信息补充张贴于标签模板上,确保废物标签内容完整。
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生成的标签有10*10cm2、15*15cm2、20*20cm2三种规格的图片,产废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包装物实际情况,下载适当规格的图片,打印相应尺寸的危险废物标签。
生产车间危险废物临时暂存点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或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设置贮存设施标志的,可留空二维码及设施编号信息;设置警示标志的,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样式,尺寸宜采用边长40cm的等边三角形。临时暂存点的危险废物标签可参考问题2设置。临时暂存点应确保危险废物容器装满后及时入库,且实时贮存量不得超过3吨。
贮存分区,是一个贮存设施内划分的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贮存分区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用于显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分区规划和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信息标志。产废单位应结合废物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贮存分区和分区标志。分区标志应醒目且清楚描述平面分布、废物分类信息、分区位置和环境应急物资位置以及进出口位置等信息,并随着设施内部废物贮存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危险废物贮存池、贮存罐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产废单位仅有单个贮存池或单个贮存罐的,可不设置分区标志;有多个贮存池或多个贮存罐的,应根据池、罐实际位置,规范合理设置分区标志。贮存罐应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在贮存池或贮存设施内堆存的无包装物或无容器的危险废物,宜在其附近参照危险废物标签的格式和内容设置柱式标志牌。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使用的环境保护识别标志的设置。医疗废物的识别标志设置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