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监理工程师
四、服务条件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项目监督机构提交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2、审查: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项目现场人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项目监督机构分管处室负责人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人业绩登记资格给予认可或不认可,决定审查结果。4、办结:根据审查结果,在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后台网上确认或不通过。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质量监督大队
电话:0552-7290202
九、监督投诉渠道
2.一、二、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船员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1份;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5、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1、受理(船员办证大厅);
2、审核(船员办证大厅);
3、审批(考培科负责人窗口);
4、制证(船员办证大厅);
4、发证(船员办证大厅)。
不收费
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海事)
工作日9:00--17:00
0552-3051196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道路运输经营者
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毁、污损、丢失的。
1.申请:填写《经营资格证》变更、换发登记表”,并在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发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运管)
工作日9:00-17:00
0552-4125133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1.安徽省《道路运输证》补证登记表。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登记证书。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六、办理时限
5.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1.《道路运输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2.《道路运输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3.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6、出租汽车更新服务指南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2.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7.车辆承运人机动车险;
8.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9.车辆承运人交强险;
10.委托书;
11.车辆照片。
1.申请:公民、法人提出;
2.办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管理所进行处理;
3.办结发证,可自取可快递。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
3.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
5发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服务指南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3.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5.证件照片。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寄出。
9、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身份证。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船舶国籍证书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船舶所有人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
3.证书遗失公告;
4.船舶技术证书(检验证书)。
2.审核:由登记机关的审核人审核。
3.决定:行政审批科长代表局分管领导给予审批并交于受理人员制证。
4.办结:登记窗口发放证书。
0552-4125066
11.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检验证书;
4.遗失公告;
5.5寸船舶照片1张。
12.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服务指南
1.证书遗失、灭失公告;
2.所有人身份证明。
1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时)1份;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1份;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证书原件。
1、受理、初审(船员办证大厅);
2、复审(船员办证大厅);
4、制证(船员办证大厅)
5、发证(船员办证大厅)
14.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损坏换发,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1领取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1、《船员注册申请表》1份;
2、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船员服务簿遗失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遗失情况说明1份;
6、船员服务簿注册变更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1份;
7、船员服务薄证书页满或损坏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证书原件
4、发证(船员办证大厅)
15、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档案转籍服务指南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三条第七款:从业资格证件档案转籍程序。从业人员因户籍所在地、暂住(居住)地变更或者服务地管理部门要求,且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人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持其从业资格证件向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受理其转籍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办理并将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在转籍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至档案转入地管理部门。档案转入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对档案予以审核。档案审核合格的,在1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收回转出地管理部门原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档案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档案退回档案转出地管理部门补充材料直至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1.《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本人身份证;
3.《转籍申请表》。
3.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4.转籍。
1个工作日。
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
补发、变更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2.本人驾驶证、身份证;
5发证: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1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服务指南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2.培训合格证明。
2.办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1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注服务指南
2.为保障“三检合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1月1日起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替换《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废止。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办理: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处理;
3.结果自取或快递。
0552-4125133。
19.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道路客运经营者
(一)客运班线标志牌遗失换发申领表;
(二)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
(一)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三)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四)办结。
20.《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水路运输经营者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21.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发放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向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发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污损的原证书;
3.遗失情况承诺书;
4.《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申请书;
5.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6.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3、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22、AA级核定服务指南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2.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具体见信誉考核表各项目材料)。
4.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5个工作日
2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服务指南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4.审验: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审验通过从业资格证。
2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现场勘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5.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
25.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
无
1.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办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报送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2.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每年的3月底之前。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
2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服务指南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3.《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发布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4.贯彻上级领导指示发布预警。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
法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
2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1.定期汇总、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抽检数据;
2.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撰写质量分析报告;
4.向社会发布质量分析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监督投诉电话:0552—7285516
28.淮河流域水上应急、碍航无主沉船清障打捞(流域范围内的市)服务指南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辖区通航水域中的沉船、沉物清障打捞。
2、查找:海事、港航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核实。
即办。
有主沉船打捞费用由船主承担。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大队
0552-7290301
29.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开展。
1、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在路政办公区、办事大厅、收费站、超限检测站、重要桥梁周边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地,采取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集中进行宣传。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本地区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播放宣传片、宣传标语,及时报道宣传月活动进展,进一步扩大宣传的影响力。
每年5月份。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30.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2.查找:安排专人现场核对。
免费。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31、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服务指南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
32.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服务指南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具体见信誉考核表各项目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33.港口公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港口统计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主动发布
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
定期发布
咨询方式:0552-3078676
34、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指南
35.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改建公路时。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36.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对管养范围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开展日常小修保养;根据路况监测结果安排养护大、中修工程,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组织实施。
2.查找:安排养护技术人员现场勘查。
3.发布: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适宜的养护措施。
日常养护时限:经常性。小修养护时限:及时性。中修和大修时限:计划性。
37.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阻断的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3.发布: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4.抢修: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人员、机械对公路损毁进行及时修复,因损毁情况严重无法及时修复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当难以及时修复时,商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38.中国航海日宣传服务指南
四、服务方式
现场设点、张贴宣传、发放宣传材料
1.准备宣传材料。
2.确定宣传地点。
3.开展宣传活动。提供宣传材料,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
7月11日为宣传日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3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主动公示: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时发布。
九、监督投诉方式
4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41、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定期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根据工作安排,按时发布。
42.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1.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公示执行结果;
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2.申请后即时办理。
0552-7285560
43.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投诉举报10个工作日、咨询3个工作日。
电话:12328
4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公民
2.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3.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5.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4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2.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承办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0552-7290202。
4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48.12395水上遇险救助服务指南
49.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服务指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1.申请书。
2.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巡游出租从业资格证。
3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证明(原车组汽车公司证明和新变更单位出租汽车公司证明)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承诺书。
50、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工作率信息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5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八条遗失或污损等原因需补发《合格证》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递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项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表》(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1张(可提交电子照片);
(三)船员培训证明。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有电子照片的,船员可免于提交;第(三)项规定的船员培训证明无需船员提供。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制证;
5、发证。
52、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服务指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按照公路养护有关检测和评定的频率,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二)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组织进行维修;(三)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及时。
53.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服务指南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现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缺失、损毁的及时设置。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54、船舶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查询船舶登记资料,应当填写《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的具体船舶,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2、审批。
55.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参建单位
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申请工作综合评价。
1.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
2.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个工作日
56、船舶安全文书核发(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57.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服务指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
3.清理: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58、市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3个工作日。
59、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指南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时,口头提出即可。
1、检测认定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超限超载。
2、承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无法自行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或者有保管卸载的货物需求时,向超限超载检测站口头提出协助要求。
3、超限超载检测站利用自有装备或提供有资质装卸单位的联系方式给服务对象,协助卸载货物。需要保管货物的,提供保管货物服务。
4、承运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时,口头提出后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各超限超载检测站所在地;
十、监督投诉渠道
6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1.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
2.及时向公路水运项目推广先进安全技术。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
0552-3017916。
61.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指南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管理科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港航管理科现场申请。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2.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63.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指南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64.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服务指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公告。
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
65.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2.安徽省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安装单;
3.车辆转籍证明或报废证明;
4.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
5.新购道路客运车辆产权承诺书;
6.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7.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承运人责任险;
8.安徽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核验(复核)核查表;
9.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受理: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受理;
5.发证: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发证。
66.客运车辆退出市场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4.办结: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67.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1.《道路运输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转籍或过户: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办理转籍或过户。
68.客运车辆报停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
(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
4.报停: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办理报停。
69.货运车辆转籍、过户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4.转籍、过户: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办理转籍、过户。
70.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1)《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4.报停及恢复: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办理报停及恢复。
72.货运车辆退出营运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
(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7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7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1.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2.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
4.办结: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报停或恢复。
7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3)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
75.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76.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服务指南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办结办件。
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
77.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服务指南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了资格预审或招标,再次出现了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
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4、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
78.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服务指南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2012〕6号)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79.包车客运备案服务指南
客运企业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
8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
8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服务指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0号)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备案服务指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资质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83.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2、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4、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5、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84.水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4、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5、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6、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85.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服务指南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1、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
2、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
86.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服务指南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87.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
88.高速客船安全备案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海船舶〔2022〕90号)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五)安全营运承诺书。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高速客船营运企业
从事高速客船营运的企业
89.内河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第十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养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90.船舶试航活动备案服务指南
《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通航〔2023〕34号)第六条第二、三、四款:“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出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属于同一直属海事局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船舶修造企业可只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
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出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通航安全的。
91.港口变更固定设施备案服务指南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
92.公交爱心送考服务指南
《关于做好公交行业免费接送高考学生工作的通知》蚌运公交〔2016〕6号:公交公司继续延续爱心送考活动。
市公交集团
二、服务对象
高考学生
三、服务条件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时限
高考期间
93.免费扫墓公交服务指南
《关于开行清明扫墓公交专线的通知》蚌运公交〔2016〕3号:根据我市传统节日公交免费乘坐安排,公交扫墓专线继续免费承运。
无。
清明节
94.公交票价公示服务指南
1.《关于调整蚌埠市公交票价的通知》(蚌价通知〔2005〕39号)第二条:市区公交车零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价格由现行“上车0.5元一票制”调整为“上车1元一票制”。第三条:空调车试行“上车2元一票制”。
2.《关于进一步明确空调公共汽车票价的通知》(蚌价管〔2011〕100号)第一条:空调公共汽车票价继续按市物价局蚌价通知〔2005〕39号文件执行,即零票“上车2元一票制”。
严格按照物价局《关于调整蚌埠市公交票价的通知》(蚌价通知〔2005〕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空调公共汽车票价的通知》(蚌价管〔2011〕100号)文件要求执行。
常态化公示
95.公交站牌(电子站牌)设置服务指南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1、公交站点的调整和站点的命名,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营运部组织实施。
电子站牌还应显示下一车次车号、车辆动态信息等。
96.公交线路新开、调整发布服务指南
1、新辟、调整公交线路应依据城市公交线网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及市民需求,以方便市民出行,合理换乘,线网功能科学为原则。
2、每年年底前,营运部根据公交线网规划,结合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市民需求等,编制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的年度计划草案,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因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以及重大活动等原因,公交线路需阶段性临时调整的,由营运部制定公交线路临时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市运管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前应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公交线路临时调整方案。
4、遇有突发情况,公交线路需要临时调整的,营运部拟定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并报市运管处备案。
97.公交线路查询服务指南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为出行旅客提供免费班车、班次、客票查询服务,方便旅客出行。
24小时
98.公交IC卡发售服务(普通卡、成人月票卡、学生月票卡、老年卡、爱心卡、拥军卡)办理服务指南
普通卡:公民;
成人月票卡:公民;
学生月票卡:蚌埠市区在读的国家计划内统招大、中专院校(含中技)及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
老年卡:本市七十周岁以上(含七十周岁)老年人;
爱心卡:本市盲人和壹、贰级肢体残疾人员;
拥军卡:
①现役军人免费乘车卡;驻蚌部队现役军人。
②军队离、退休干部免费乘车卡;本市军队离、退休干部。
③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卡;本市革命伤残军人。
普通卡:无需证件和照片;
成人月票卡:凭身份证、二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老年卡: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及二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爱心卡:由本人凭残疾证、身份证、及二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拥军卡(每年11月份年审):
①现役军人免费乘车卡
由军分区或各部队单位开具有流水号的办卡证明、军官证、二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经核实后一周内办理。
②军队离、退休干部免费乘车卡
由本人凭身份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及二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③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卡
由本人凭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二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蚌埠城市通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地址:蚌埠市朝阳路669号(蚌埠公交集团信息化大楼一层北侧)
上午8:00至下午17:30
按照《关于公交IC卡乘车消费系统卡种及票值设置的通知》(蚌价通知〔2008〕7号)执行。
普通卡:0.90元/次;
月票卡(只限本人当月使用):
成人:40元/110次、50元/150次;
学生:20元/110次、25元/150次;
免费卡:老年人、盲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车,实行年卡,限本人使用,不限次数。
IC卡押金每卡10元,退卡时退回押金。
99.客运班次查询服务指南
市汽运集团
所有当时或近期准备乘车出行的旅客。
1.旅客前往长途汽车中心站、综合客运站、汽车南站、客运北站各售票窗口查询。
2.可在各客运站自助售票机查询。
当即办理
100.伤残军警购票半价优惠服务指南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二节计价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旅客需前往各客运站人工售票窗口,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惠客票。
现场即时办理
按票价50%购买优惠票,票面不足0.5元的部分按0.5元收取,超过0.5元但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收取。
101.儿童票办理服务指南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二节计价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身高1.2—1.5米的儿童。
由成人陪同的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和身高1.2—1.5米的儿童。
旅客需携带适合办理条件的儿童前往各客运站人工售票窗口,经售票员测量儿童身高后,购买儿童优惠票。
七、办理时限
102.旅客免费携带一定行李办理服务指南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在经过安检后,给予免费办理乘车服务。
所有乘车出行的旅客。
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军残证票和警残证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
现场当即办理
不收费,超出部分按行包收费标准收费。
103.旅客行包寄存服务指南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对候车旅客提供行包寄存服务。
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在客运站服务台办理行李寄存,小件可寄存0.28立方的行李,大件可寄存0.63立方的行李。
按日计算,小件5元/天;大件10元/天。
104.留守儿童(小候鸟)接送服务指南
年龄在8至12岁的留守儿童
父母长期在外地经商、务工的子女,经长途汽车中心站乘车可直达的地区。
现场办理
儿童根据身高购买客票。
105.为特殊旅客提供免费盒饭服务指南
出行距离超过100公里的旅客。
106.瑞青工作室特色服务指南
出行旅客
为有特殊需求的旅客主动提供母婴候车区、儿童玩具、哺乳区、困难旅客绿色通道。报刊杂志、轮椅、雨具等便民服务物品,借用后需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