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充换电政策行业政策法规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4〕3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制定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11月25日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4〕3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方向。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会同省能源局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补贴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并审核省能源局提报的资金预算需求;配合省能源局开展年度补贴资金申报和资金分配,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审核省能源局制定的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补贴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部门职责。市县发改(能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上报等;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配合同级发改(能源)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规定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向省能源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做好补贴资金申报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是申报和使用补贴资金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根据补贴资金下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照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发改(能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能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负面清单。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本政策资金。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发布通知。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6月底前发布下年度补贴资金项目储备申报通知,确定年度申报范围、支持重点、扶持条件、上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发改(能源)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充换电基础设施按要求接入省平台并正式运营后,次年方可具备申请补贴资金资格。

第十三条县市初审。各县(市、区)发改(能源)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一现场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验收通过的,上报市(州)发改(能源)和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市州复审。各市(州)发改(能源)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申报项目数量,以抽检形式开展现场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申报文件上报省能源局。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六条资金分配计划。由省能源局按照当年项目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下年度预算计划,并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根据省能源局提出的预算计划,省财政厅结合财力情况,以及上年度补贴资金支出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审计建议或意见等,提出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纳入预算草案报批。

第十八条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能源局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提前下达市县,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未能提前下达的,应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补贴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绩效自评。预算年度终了,省能源局要组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每年4月底前将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分管省领导,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补贴资金实施周期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应按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中”或“低”的,将适当削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结果为“差”的,取消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补贴资金执行期结束后,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不再延期。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应按职责分工分别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不得推诿阻挠财政、审计、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跟踪。项目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难以整改和纠正的,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予以公示,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补贴资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对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办法,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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