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2国九条证监会及交易所新规笔记

摘要:长牙带刺;沪深IPO门槛大幅提升;严格退市、削减壳资源价值;强化减持监管、加强现金分红监管、量化交易管理等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发布就多项规则征求意见稿。

一、2024.4.12文件要点提炼

(一)总体态势——全面从严监管

从“827”到“315”再到“412”,处处体现“长牙带刺”。

(二)IPO显性和隐性门槛大幅提升

1、主板、创业板IPO财务指标最低门槛要求提升

修订后的沪深主板IPO最低财务指标要求(第一套指标):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修订后的创业板IPO最低财务指标要求(第一套指标):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北交所上市财务指标此次暂未提高。

2、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引提升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由“5项以上”调整为“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

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3、IPO现场检查比例大幅提升

将首发企业随机抽取检查的比例由5%大幅提升至20%,并相应提高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和交易所现场督导的比例,调整后,现场检查和督导整体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

4、沪深交易所加强IPO企业分红监管

沪深交易所就加强IPO企业分红监管有关考虑答记者问,在指标方面的初步考虑是,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

北交所暂无此问答。

5、上市审核从严

沪深北交易所修订《上市审核规则》:强化板块定位、压实发行人和关键少数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等。

6、“国九条”提及-从严监管分拆上市

(三)“国九条”提及-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

本次修订暂未发布新的再融资条件指标要求,但“国九条”中提到了“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

2024年春节以来截至2024年4月12日,全市场再融资项目和IPO一样都没有新增交易所上会项目,并持续有项目撤回(终止)。

(四)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1、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

将主板亏损退市“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创业板、科创板1亿元)。

2、增加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且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且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

3、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

资金占用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退市。

4、新增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

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

5、将主板A股市值标准从现行“3亿元”提高至“5亿元”

6、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

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即“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7、北交所新增成交量退市指标

规定通过北交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将予退市。

8、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有条件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削减“壳资源”价值,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

随着沪深主板、创业板对IPO条件的修订相应提高重组上市条件,严格落实“借壳等同IPO”要求。

规范控制权交易。

对于不具有重整价值的公司,坚决出清。

2、完善小额快速重组审核机制

适当放宽了创业板和科创板小额快速重组条件,取消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制,配套融资由“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得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

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

3、支持产业内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六)加强对减持的监管

1、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

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

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遵守大股东的义务。

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

2、严格防范绕道减持

3、细化违规责任条款

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细化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违规减持的打击追责力度。

4、优化违法违规不得减持的规定

考虑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一般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通常不负有主要责任,适当调整不得减持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从自身和上市公司违规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对一般大股东减持仅从自身违规角度予以限制。

5、强化大股东、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要求董事会秘书每季度定期检查股东减持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证监会报告。

(七)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

鼓励上市公司在具备分红能力的条件下,增加分红频次,鼓励中期分红。

沪深交易所本次修订将现金分红指标纳入ST风险警示情形:主板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创业板、科创板3000万元并考虑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将被实施ST。

(八)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

证监会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

(九)加强审核机构监管、自身建设

证监会表示要坚持刀刃向内,加强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深化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专项整治,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

(十)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沪深交易所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最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北交所不对可持续发展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规定。

二、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通知、文件

1、国务院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证监会

证监会就6项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修订《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3、沪深北交易所

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同步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19项具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提高上市条件、规范减持、严格退市标准等方面:

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对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上交所同步调整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就加强IPO企业分红监管有关考虑答记者问

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

新华社: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4.12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4.12

证监会:

深刻领会资本市场新“国九条”的精神实质——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接受记者专访2024.4.12

证监会2024年4月12日新闻发布会

证监会就《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6项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4.12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关于就《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2024.4.12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2024.4.12

证监会印发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4.12

证监会全面动员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及配套政策并举办培训2024.4.13

深交所:

深交所就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2024.4.12

深交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深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2024.4.12

沪深交易所就调整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答记者问2024.4.12

沪深港交易所宣布同步调整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2024.4.12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加强IPO企业分红监管有关考虑答记者问2024.4.12

上交所: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7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2024.4.12

上交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等7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上交所正式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4.4.12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加强IPO企业分红监管有关考虑答记者问2024.4.12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修订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2024.4.12

北交所关于就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4.12

北交所正式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4.4.12

三、2024.4.12各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

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国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把资本市场的一般规律同中国国情市情相结合,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为重点,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稳为基调、严字当头,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统筹好开放和安全;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主题,守正创新,更加有力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未来5年,基本形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框架。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实力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加快形成。到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投融资结构趋于合理,上市公司质量显著提高,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备。到本世纪中叶,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高质量资本市场。

二、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完善股票上市委员会组建方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委员履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

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五、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

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引导行业机构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关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衍生品、融资融券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推动行业机构加强投行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头部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组织创新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与经营绩效、业务性质、贡献水平、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应的证券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行业文化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分类名单制度和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

六、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强化股市风险综合研判。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置机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探索适应中国发展阶段的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做好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应对。

加强交易监管。完善对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标准。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制定私募证券基金运作规则。强化底线思维,完善极端情形的应对措施。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警示。

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评估内容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框架,建立重大政策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七、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

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占比。建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快速审批通道,推动指数化投资发展。全面加强基金公司投研能力建设,丰富公募基金可投资产类别和投资组合,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研究规范基金经理薪酬制度。修订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督促树牢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管业务稳健发展,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优化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提升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投资灵活度。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提升权益投资规模。

八、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错位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作用。推动债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拓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深化国际证券监管合作。

九、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推动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打击挪用私募基金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行为的司法文件。

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健全线索发现、举报奖励等机制。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强化行政监管、行政审判、行政检察之间的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强化宏观政策协同,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资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和活跃市场的财税体系。建立央地和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化解处置债券违约、私募机构风险等方面的责任。

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干部人才队伍。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思想。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证监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将《指引》第一条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由“5项以上”调整为“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

修改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

二是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增加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前的预披露义务,要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一致行动人遵守大股东的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

四是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细化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违规减持的打击追责力度。

五是优化违法违规不得减持的规定。考虑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一般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通常不负有主要责任,适当调整不得减持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从自身和上市公司违规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对一般大股东减持仅从自身违规角度予以限制。

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二是优化窗口期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三是严格法律责任。董监高违反规则转让股份的,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186条实施处罚。

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旨在通过加强监管,发挥上市证券公司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重点包括:督促公司端正经营理念,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主责主业;发挥现代企业治理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制衡,完善人员管理,优化激励约束,加强对境内外子公司的管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和全员合规要求,强化风控指标信息披露;合理审慎开展融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升投资者回报。

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报告要求。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

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一是科学设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增加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二是严格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加连续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强化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增加控制权长期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的退市情形,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出现大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的,在强制退市中予以考虑。三是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四)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和交易监测,督促公司及早揭示退市风险;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触及退市标准的坚决退市;优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发现查处机制。二是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将反映上市公司财务失真、内控失效的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三是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五)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一是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二是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应当推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监会印发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纳入证监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共有14件,包括“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9件以及“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5件,立法的重心是加强资本市场重点领域监管,维护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一是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与上位规则保持一致。

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的,本所依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规定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发行人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工作的,将终止审核,并将该等违规情形下采取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纪律处分的最长期限提高至2年。完善信息披露豁免要求,并明确审核机构可以退回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回复文件。

四是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优化咨询行业咨询委等审核时限扣除情形,并明确时限扣除同样适用于受理、问询、暂缓审议、复审等环节。与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相配套,明确发行人在提交上市委审议前因连续挂牌未满12个月中止审核的,中止期限可超过三个月。明确发行人因保荐机构执业受限之外的原因更换保荐机构的,需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五是其他修改内容。包括优化咨询行业咨询委、请示报告、注册阶段程序衔接的表述,以及调整引用规则条文序号等。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一是修订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条件的修订,提高沪深主板、创业板重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适当放宽扩大创业板、科创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取消创业板、科创板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限制;按照融资需求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创业板、科创板配套融资由“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得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此外,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明确市场预期。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

(一)明确重组交易中取得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考虑到北交所目前有5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要求,与其他板块投资者门槛有一定差异,本次修订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交易对方或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不符合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仅能持有或依规卖出所获得的股份。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委员“选用管”全链条机制,新增规定本所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遴选和聘任委员,承担对上市委和重组委的直接管理责任。纪检部门可以对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加强对委员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委员“选用管”全链条机制,一是明确北交所承担对两委的直接管理责任,制定实施委员专业能力提升计划。二是新增规定本所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选聘委员。三是将现行实践制度化,明确纪检部门可以对两委会议等进行现场监督。

深交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修订后的沪深主板IPO财务指标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主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修订后的创业板IPO财务指标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一)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落实《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发行市值情况和监管实践,对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修改,坚守板块定位,适当提高上市财务标准,增强标准适应性。

一是提高主板第一、二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等指标。将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将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二是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三是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四是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进一步提升有潜力的“优创新、高成长”企业直接融资质效。

科创板上市条件本次不作修改。

修订后的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二)严格四类强制退市标准,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

落实《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重大违法类、规范类、财务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更加精准实现“应退尽退”,推动形成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一是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大幅降低财务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标准。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对现行“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的造假退市指标进行修改,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且占比30%”;两年为“合计3亿元且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前述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一年、两年财务造假退市标准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三年及三年以上财务造假行为性质恶劣,本次从严规范,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年度,衔接2020年退市改革。另外,如虚假记载年度涉及2020-2024年度的,仍然适用原标准,即“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

此外,为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十二个月的,方可申请摘帽。(本次修订将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财务造假行为纳入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形成和财务造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相呼应的梯度约束机制。具体地,新增一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满足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已满12个月以及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等孰晚条件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三是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主板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将其“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结合创业板公司成长性和收入规模特点,本次不作调整,维持“1亿元”不变。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创业板1亿元)。此外,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提高摘星规范性要求,要求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否则将予以退市。

四是提高主板A股公司市值退市指标。将主板A股(含A+B股)市值标准从现行“3亿元”提高至“5亿元”,进一步发挥市场化退出功能,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和投资价值。B股和创业板市值退市指标本次不作调整,维持“3亿元”不变。

(三)加强现金分红监管,推动切实增强投资者回报

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要求,通过实施ST等方式加强对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公司的监管约束,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同时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利润基准,推动一年多次分红。

进一步明确鼓励公司在具备分红能力的条件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预期,积极回报投资者。本次修订将现金分红指标纳入ST风险警示情形。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将被实施ST。

一是新增现金分红ST情形。新增“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创业板3000万元并考虑公司研发投入情况)”ST情形,督促有分红能力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二是鼓励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并明确利润分配基准。明确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要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方面

考虑成交量是衡量企业投资价值的基本要求,结合沪深交易所规则及北交所市场实际,新增成交量指标,规定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将予退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方面

二是新增要求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目前本所仅要求扣除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但考虑实践中可能出现做大收入“保壳”规避退市行为,如开展出租固定资产等正常经营之外的业务,因此本次增加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

三是亏损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为进一步强化巨额减值或亏损企业出清力度,避免通过递延所得税等科目操纵指标,严格退市标准,明确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采用标准二、三、四上市的企业不适用该要求。

四是摘星条件增加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要求。实践中,内部控制不规范的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往往存疑,此次从规则上提高财务类风险警示公司摘星的规范性要求,体现从严导向,提高保壳成本。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

为严厉打击资金占用,督促企业规范内部治理,新增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内控非标审计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等三项退市情形。

对于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情形,明确三年的退市要求,即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被退市。

(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

为明确大额造假、连续多年造假公司退市机制,拟新增规定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等主要财务指标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的30%;或者主要财务指标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主要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将予以退市,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

(五)明确北交所退市公司转入退市

板块为传递退市从严监管要求,明确北交所退市公司均转入退市板块。

(六)其他制度调整

深交所、上交所退市规则修订的过渡期安排

(一)关于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股票上市规则》。

2.《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3.对于《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后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2020年度至2023年度或者2023年度至2024年度内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二)关于规范类强制退市

2.在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4年为首个起算年度。

(三)关于财务类强制退市

1.《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第9.3.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四)关于交易类强制退市

《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指标,自《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五)关于现金分红ST指标

《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六)关于财务造假ST指标

1.《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司。

2.对于《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情形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待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该项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撤销。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完善强制退市指标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财务类和规范类三类强制退市指标。具体内容包括:

1.大幅降低财务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标准

2.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

3.完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

为进一步出清“空壳僵尸”公司,严格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内控规范性要求。本次财务类退市指标主要修订如下:一是科创板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是增加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ST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要求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否则将予以退市。

(二)引入其他风险警示制度

为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监管约束,科创板拟引入其他风险警示制度,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司治理机制失灵、内部控制薄弱、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分红明显不足等情形充分提示上市公司风险、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修订原则上以借鉴其他板块成熟经验为主,并结合科创板实际情况对分红明显不足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设置差异化指标,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三是将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财务造假行为纳入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加大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力度。为加大对财务造假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的风险揭示和督促整改,形成和财务造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相呼应的梯度约束机制。同步新增一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满足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已满12个月以及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等孰晚条件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二是优化禁止减持主体范围。第一,对于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次修订将禁止减持的股东范围由大股东调整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主体,压实“关键少数”责任。第二,明确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其一致行动人也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要求。整合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业务通知要求,强调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并实施二级市场减持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期限内不得减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征求意见稿)》

四是优化违法违规不得减持的规定。考虑到控股股东、实控人之外的一般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通常不负主要责任,适当调整不得减持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从自身和上市公司违规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对一般大股东减持仅从自身违规角度予以限制。

深交所、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加强IPO企业分红监管有关考虑答记者问

问:交易所对于IPO企业分红的监管有什么考虑?

答:《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要严查严防拟上市企业突击“清仓式”分红。

我们正在按照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研究加强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行为的监管,引导拟上市企业承诺申报后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鼓励企业更多将累积利润留存用于企业发展或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在指标方面的初步考虑是,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下一步,我们将修改有关规则,并抓好实施。

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二是实施方面,明确设置过渡期安排,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深证100、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最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规则实施方面,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披露框架方面,对于具有财务重要性的议题,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和披露。具体议题方面,《指引》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等21个议题,并通过定性与定量、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议题设置了差异化的披露要求。

三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体现中小企业特色。考虑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规则不对可持续发展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规定,鼓励公司“量力而为”,循序渐进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披露。同时,对首次披露时的定量披露、指标同比变化、财务影响分析适当放松要求。为增强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应当适用《指引》规定,北交所将引导公司积极主动适用《指引》。

沪深港交易所宣布同步调整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保证市场整体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在两地证监会指导下,基于主场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将分别对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进行调整。调整后主要安排如下:

沪深股通方面,当日额度余额大于或等于30%时,显示“额度充足”;小于30%时,实时公布额度余额。每日收市后披露沪深股通成交总额及总笔数、ETF成交总额、当日前十大成交活跃证券名单(包括ETF)及其成交总额,并按月度、年度公布前述数据的汇总情况。每季度第5个沪深股通交易日公布上季度末单只证券沪深股通投资者合计持有数量及各香港结算参与者持有数量。

港股通方面,当日额度余额大于或等于30%时,显示“额度充足”;小于30%时,实时公布额度余额。交易期间公布买入卖出成交金额及成交总额。每日收市后披露当日买入成交金额及笔数,卖出成交金额及笔数,成交总额及总笔数,ETF成交总额,当日前十大成交活跃证券(包括ETF)名单及其买入成交金额、卖出成交金额、成交总额,并按月度、年度公布前述收市后数据的汇总情况。每日收市后披露单只证券港股通投资者合计持有数量。

沪深港通推出以来,沪深港交易所在两地证监会指导下精诚合作,积极推动取消总额度限制、扩大每日额度、丰富标的品种范围、优化交易日历等系列优化举措落地实施,促进两地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下一步,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推动更多标的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沪深港通,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统筹开放与安全,稳步扩大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征求意见稿)》

三是做好窗口期规定的衔接。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董监高窗口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做好衔接安排,完善《指引》关于窗口期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有关规定。

北交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一是删除审议定期报告同时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要求,便利公司增加分红频次。二是明确中期分红基准,修订为“上市公司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2024.4.13于榕

当前内容可能存在未经审核的第三方商业营销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访问。

THE END
1.暂停办理!邯郸警方最新提示!户籍户口迁移按照上级工作安排部署,一年一度的人口统计工作即将开展,我市将在2024年12月1日0时至2024年12月3日24时开始人口统计工作。在此期间,全市户籍窗口将暂停办理户籍业务,身份证办理工作正常进行,若有紧急户口迁移业务请提前办理。2024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恢复户籍办公。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5IEF8T0534CHJI.html
2.2024年4月有多少个工作日2024年4月工作日有多少天4月1日-4月7日 第二个星期 4月8日-4月14日 第三个星期 4月15日-4月21日 第四个星期 4月22日-4月28日 2024年4月工作日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4月1日4月2日4月3日4月7日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https://www.k366.com/hl/gzr_2024-4.html
3.绩效管理办法测试2024.4新进员工试用期内按照试用期员工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考核,( )日(含)前入职的当月开始考核,()日后入职的次月开始考核,试用期内评估结果将作为员工转正评估的重要参考,详细执行规则可参照试用期员工管理办法。 A、5日B、10日C、15日D、20日 绩效自评每月第()工作日完成 https://www.wjx.cn/xz/255944760.aspx
4.2024年7月岗位补贴公示现将2024年7月初审通过的岗位补贴情况公示如下(见附表),如公示名单中存在被证实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将予以剔除,实际补贴情况以最终拨付名单为准。 举报电话: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6日(至少三个工作日) 附件:岗位补贴2024年7月 谢岗镇农林水务局 2024年7月24日 岗位补贴公示文件 期次:2期 2024http://www.dg.gov.cn/zwgk/zfxxgkml/xgz/qt/tzgg/content/post_4241262.html
5.英大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管理部 http://www.howbuy.com/fund/info/dtl/0160664046422.htm
6.青海红十字医院招议标公告(第二次)2024.4.12七、招议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报名通过后,于2024年4月15日至4月19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发送至报名时使用的电子邮箱。 八、招标流程咨询联系电话:0971-8250089 联系人:杜老师 青海红十字医院招议标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https://www.qhrch.com/wap/zybecgg/5544.html
7.2024年5月沈阳化工大学教职工出勤情况公示现将2024年5月教职工出勤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考勤如有疑义,请与人事处联系。人事处联系电话:024-89385615序号各单位出勤情况备注1党政办公室全勤2党委组织部邢海娜 产假2024.4.26-2024.10.163党委宣传部全勤4党委统战部全勤5纪委监察处全勤6人https://rsc.syuct.edu.cn/info/1055/1643.htm
8.2024.4.19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选调公务员考察结果及拟录用人员2024.4.19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选调公务员考察结果及拟录用人员名单公布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选调公务员经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现将拟录用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 现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https://m.zj.huatu.com/2024/0419/1894394.html
9.雨过天晴,是时候出去耍了!时间:2024.4.13 晚7:30-9点 地点:航空古地石广场A区G层 食| 湾悦城午餐优惠 一顿精致而美好的工作日午餐 对于上班族来说 是幸福感满满的时光 湾悦城工作日午餐特惠 59.9元购工作日午餐 9大套餐任选3份 单品低至3折起 扫码即刻抢购! 时间:2024.4.8至5.20 http://fj.sina.cn/hulitoutiao/2024-04-11/detail-inarmpiw117396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