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锡山区组织的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
在企业合格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所抽取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8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4只为备用样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抽样数量4组,其中2组为检验样品,2组为备用样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样品按出厂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企业,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市场(实体店、电商)
在市场抽样时,在待销产品中抽样。所抽取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8只,其中4只为检验样品,4只为备用样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抽样数量4组,其中2组为检验样品,2组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若实际抽样过程中有抽样领域抽不足,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调整到其他领域补足抽样数量。
3.检验依据
表1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
(GB/T221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测检测方法
1
2hr容量
GB/T22199.1-2017中4.4
GB/T22199.1-2017中5.5
2
低温容量
GB/T22199.1-2017中4.8
GB/T22199.1-2017中5.9
3
能量密度
GB/T22199.1-2017中4.7
GB/T22199.1-2017中5.8
4
快速充电能力
GB/T22199.1-2017中4.9
GB/T22199.1-2017中5.10
5
大电流放电特性
GB/T22199.1-2017中4.5
GB/T22199.1-2017中5.6
6
耐振动能力
GB/T22199.1-2017中4.14
GB/T22199.1-2017中5.15
7
防爆能力
GB/T22199.1-2017中4.15
GB/T22199.1-2017中5.16
表2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
(T/ZJXDC001-2021)
T/ZJXDC001-2021中6.4
T/ZJXDC001-2021中7.4
不同温度下的容量
T/ZJXDC001-2021中6.8
T/ZJXDC001-2021中7.8
重量比能量
T/ZJXDC001-2021中6.7
T/ZJXDC001-2021中7.7
T/ZJXDC001-2021中6.9
T/ZJXDC001-2021中7.9
T/ZJXDC001-2021中6.5
T/ZJXDC001-2021中7.5
T/ZJXDC001-2021中6.13
T/ZJXDC001-2021中7.13
T/ZJXDC001-2021中6.14.1
T/ZJXDC001-2021中7.14.1
表3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
(GB/T36972-2018)
I2(A)放电
GB/T36972-2018中5.2.1
GB/T36972-2018中6.2.1
低温放电
GB/T36972-2018中5.2.3
GB/T36972-2018中6.2.3
过充电
GB/T36972-2018中5.3.2
GB/T36972-2018中6.3.2
过充电保护
GB/T36972-2018中5.4.2
GB/T36972-2018中6.4.2
过放电保护
GB/T36972-2018中5.4.3
GB/T36972-2018中6.4.3
短路保护
GB/T36972-2018中5.3.7
GB/T36972-2018中6.3.7
放电过流保护
GB/T36972-2018中5.4.5
GB/T36972-2018中6.4.5
8
壳体阻燃性
GB/T36972-2018中5.5.3
GB/T36972-2018中6.5.3
表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
(QB/T2947.3-2008)
常温容量
QB/T2947.3-2008中5.1.2.3.1
QB/T2947.3-2008中6.1.2.3.1
低温(-10℃)容量
QB/T2947.3-2008中5.1.2.3.2
QB/T2947.3-2008中6.1.2.3.2
I2(A)放电容量
QB/T2947.3-2008中5.1.2.3.4
QB/T2947.3-2008中6.1.2.3.4
耐振动
QB/T2947.3-2008中5.1.5
QB/T2947.3-2008中6.1.5
短路
QB/T2947.3-2008中5.1.6.1
QB/T2947.3-2008中6.1.6.1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T/ZJXDC001-2021《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