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情况**:改革前对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额为11万,改革后保额增加到18万;改革前对意外医疗的保额为1万,改革后为1.8万。
-**无责情况**:改革前对死亡伤残的保额为1.1万,改革后为1.8万;改革前对意外医疗的保额为1000元,改革后为1800元。
-**优惠系数调整**:对于有责道路的交通事故,划分了不同区域(如a区、b区、c区、d区、e区等),不同的省份、市区,对于无赔偿优待系数都有所差异。
2.**商业车险方面**:
-**第三责任险变化**:最高可赔付额度提升至一千万,并且可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而改革前最高只能赔付五百万。
-**车损险变化**:将改革前可以单独附加购买的不计免赔险、自燃险、盗抢险等都归纳为车损险,进行捆绑销售。
3.**费率浮动方面**:
-如果车辆5年不出险,商业车险保费可低至3折左右;而一年出险8次及以上,保费最高上浮至3倍。
-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对于主动接受酒后驾车处罚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调低5%左右;对于不主动并且超过年度保险接受处理的,其交强险的费率将以顶额的费率收取。
4.**理赔服务方面**:
-**多渠道受理报案与科学调度**: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应通过公司自有系统主动检索并校验,减少人工登记内容,加快受理效率。同时建立完善、科学的调度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精准调度。
-**简化理赔手续**:通过科技手段共享承保与理赔的单证核验,最大限度免除客户提供索赔单证,对于已提供的单证后续不再要求重复提供。鼓励简化小额案件索赔单证,针对特定小额纯车损案件推出零单证服务,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单证。
-**定损规范与时效**:定损人员应根据事故车受损程度和维修厂类型确定损失金额,及时、准确、合理定损。维修金额5000元以内的,3天内出具定损方案;维修金额5000-10000元的,5天内出具定损方案;维修金额10000元以上或特殊稀有车型的,主动与客户协商处理方案。
-**人伤理赔服务优化**:保险公司建立专业人伤管理团队,提供人伤处理全程咨询服务,制定面访机制,主动参与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对需进行伤残鉴定的人伤案件,优先推荐公信力较高的伤残鉴定机构。
5.**新能源车险方面**: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要求财险公司对于新能源车交强险不得拒保,商业险愿保尽保,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等方面对特定新能源车型采取“一刀切”等不合理的限制承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