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奖补方案》《潍坊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奖补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高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办理时限
二、办理地点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39号窗口(车辆淘汰补贴)窗口。
(一)补贴范围。我区符合条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柴油货车(不包含低速载货汽车)提前淘汰(不包含转出),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24年6月1日后转让至山东省的;
2.在2025年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期止的;
3.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1年(含1年)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由于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或灭失的;
6.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形。
(二)补贴要求。提前淘汰车辆需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提前淘汰车辆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交警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高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