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管理总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第十号令,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有关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委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核对确认后,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二、具体要求
建立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是加强对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流通服务处邹家华
电话:020-83133313
附件:1.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管理总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第十号令)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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