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6.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7.保安员证核发

8.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10.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1.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6.机动车登记

1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8.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20.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21.非机动车登记

22.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23.户口迁移审批

24.犬类准养证核发

25.普通护照签发

26.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27.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8.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2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3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1.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二、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依法配置的射击运动枪支;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同意配置猎枪的的狩猎场配置的猎枪;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依法配置的猎枪、麻醉注射枪。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书面请示

2.民用持枪证申请表

3.硬件设施说明

4.枪支配购回执调拨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勘察。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5.送达:民用枪支配购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0557-3662288、3030253

2.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允许配置、配售枪支、弹药的单位

1、允许配置、配售枪支、弹药的单位;2、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3、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4、有专职押运人员负责。

1、配购证或公安部购置计划通知;

2、运输计划和合同;

3押运和运输人员信息。

5.送达: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办事指南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允许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单位

1、允许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单位;2、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3、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4、枪支、弹药。分开运输安全包装方式。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

3、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

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市公安治安支队

自然人、法人

1.发动组织参加人的身份证明

2.书面申请登记表

3.负责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及其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证明

4.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九、咨询方式:0557-3662097、3030253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办事指南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当场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2、法人或者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1.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3.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4.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6.主办单位资质证明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6.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办事指南

6.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安辅警管理支队

自然人

1.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2.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3.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1.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2.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

3.股东会议纪要

4.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退伍证

5.公司组织机构图

6.房屋租赁协议

7.无偿提供培训场地证明

8.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9.交通工具(行车证)

10.有关器材设备库的材料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网或向各县、分局保安监管部门提出的申请。

2.审查:辅警管理支队联合各县、分局保安监管部门共同进行核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0557-3910968、3030253

6.2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市公安局辅警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

1.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安服务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

4.辞职报告

5.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6.营业执照

六、办事流程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7.保安员证核发办事指南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三)初中以上学历;(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三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体检报告

3.学历证明

2.审查:各县、分局保安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8.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报告

2.燃放作业方案

3.焰火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合同

5.大型焰火燃放组织实施方案

6.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7.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8.安全评估报告

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2、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3、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4、注册资金、净资产和爆破施工设备净值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5、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3.采矿许可证

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有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人员资格证明

7.爆破物品仓库所有权凭证

8.安全岗位管理制度

9.营业执照

10.固定区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证明

5.送达:发放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10.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GA53—20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6.1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d)无涉恐、吸毒等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1.考试合格证明

2.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5.送达: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11.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持有相应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1.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2.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安全评估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爆破作业项目申请表

5.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6.爆破作业方案

7.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8.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9.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5.送达: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申请表

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符合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托运人和接收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资质;(2)具有三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3)承运人具有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

2.审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大队进行书面核查、现场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5.送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0557-2553179

1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二、申请条件

需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或货主(个人),申请材料齐全。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3.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新建网点的单位

1.安全防范检验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办事指南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1.物防隐蔽工程图片

2.技防试运行报告

3.申请验收报告

4.竣工验收报告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请

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16.机动车登记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机动车非查封状态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车辆一致性证书

6.居民身份信息凭证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或安徽政务网提出的申请。

2.收费:机动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3.审查: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档案室进行核查。

4.归档:根据车辆档案室核查提出审查意见,由车辆档案室进行归档。

5.办结:根据决定意见办结。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机动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重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后的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居民身份信息凭证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车辆管理分中心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车辆管理分中心受理。

2.收费: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3.办结:发放机动车临时号牌。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18.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受理申请人在政务网或者交管12123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于没有车辆违章并且达到办理期限的予以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3.办结:公安部已在全国推广应用电子检验标志,不需要再申领、粘贴纸质检验标志。

九、咨询方式:0557-3030263

1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进行审验。换证和审验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以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已参加审验教育的;(三)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四)申请人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许可条件;(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1.居民身份信息凭证

2.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提出的申请。

2.审查:宿州市车辆管理所网办中心窗口核查。

3.办结:根据审查结果办结。

20.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然然

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驾驶人最高准驾车型需满三年;需审查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的记录。

1.申请人驾驶证

2.无犯罪无吸毒无酒驾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身体条件证明

21.非机动车登记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非机动车合格证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文

非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2元/本,非机动车号牌10元/副

22.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需要,材料齐全。

1.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占破路的意见

2.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

2.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3.办结: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九、咨询方式:0557-3662526

23.户口迁移审批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五十九条:〔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一)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夫妻投靠:(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2)结婚证

2.子女投靠父母:(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及户口均已注销材料(可以网上核查到的除外(3)(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1.取得房屋所有权:(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不动产权证书(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2.租赁房入户(国有土地)(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3)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三)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

(四)人才户口迁入

(五)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1.升学迁出:(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录取通知书

2.升学迁入:(1)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录取通知书(3)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3.毕业迁出:(1)学校提供的毕业生花名册、户口专管员及学生身份证件(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生个人办理的提供)(3)就业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

4.毕业迁回入学前户口迁出地:(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4)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毕业迁入就业单位:(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单位接收证明或就业报到证

6.毕业迁入现实际居住地:(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4)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7.毕业迁入集体户:(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3)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迁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4)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六)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1.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出:(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

2.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迁入:(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3)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回原迁出地的提供)(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七)涉军户口迁移

(八)离婚户口迁移

1.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进行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1)申请人申请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迁往他处所需要的迁移材料

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迁移:(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离婚双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协议书(协商一致的出具)(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九)特殊情形迁移

1.非婚生子女户口随母登记后,投靠父亲迁移:(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亲子鉴定

1、申请:搜索“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选择埇桥厅,点击公安局,找到事项“户口迁移审批”,点击在线申办跳转至皖警e网通乡级派出所进行办理。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办结:发放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全市各公安派出所、埇桥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24.犬类准养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养犬单位、个人或者养犬地变更的;

(二)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的;

(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

单位及自然人

在领取犬只免疫证明15日内带身份证明材料、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场所登记养犬信息

1.免疫证明2.身份证明材料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办证点人员受理。

2.审查:现场审查:免疫证明、身份证明材料、犬只拍照

3.办结:发放犬牌

现场办结

免费

九、咨询方式:0557-3662097

25.普通护照签发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五、申请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普通护照

六、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

七、服务流程

1.受理采集申请人指纹,面见询问申请人,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并核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并留存申请材料,加盖核验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发现疑点的,应当及时调查,并记录在案,录入系统。

2.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数据采集完整准确;确认指纹采集符合规定;确认制证照片、《申请表》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照片以及受理机构现场采集的人像为同一人;比对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审核登记备案人员提交的单位意见,并抽取一定比例的申请向登记备案单位核实。核实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录入系统;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数据库和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确认申请人不属于两库人员;办证记录和出入境记录。比对出入境证件签发数据库,确认申请人未持有有效普通护照,所持各类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上的照片系申请人本人;比对出入境记录数据库,确认申请人不具有违法违规出入境、被境外遣返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等情形。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的要求收费。

4.办结制证

5.送达制证

八、办理时限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120元/本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咨询方式

26.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失效或者签注失效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国籍冲突类未成年人临时需要出入境的。

1.近期免冠照片

2.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1.受理面见询问申请人,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并核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并留存申请材料,加盖核验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发现疑点的,应当及时调查,并记录在案,录入系统

3.收费收费。

4.办结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能够由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5.送达送达

收费标准

15元/次或者80元/证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出入境通行证一次有效

27.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办事指南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节第四十二条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七、申请条件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出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2.办结:在常口系统中进行操作,出具新户口迁移证,整理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归档。

28.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办事指南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与申请事由对应的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审核申请人是否有在本受理部门申请资格,采集申请人指纹,面见询问申请人,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并核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并留存申请材料,加盖核验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发现疑点的,应当及时调查,并记录在案,录入系统。

2.审查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信息进行下列对比核查,系统核查发生报警的,应当由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1、核查人口信息数据库2、核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3、核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4、核查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人员数据库5、核查出入境证件数据库6、核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7、核查其他管控人员数据.8、人像比对系统核查。

3.收费熟悉收费业务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往来港澳单次签注:15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80/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二年)多次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签注:160/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签注:24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9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2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办事指南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九)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2.入台许可证

3.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4.赴台批件

5.赴台学习证明

3.收费收费

收费标准:往来台湾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办事指南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台胞证。

1.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3.收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200元/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40元/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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