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门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罗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产业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宁静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应当注意两点:
1、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产业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金额部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但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那一部门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负担的那部门金额赔偿。根据保险对象的差别,不计免赔险又可分为基本险的不计免赔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车主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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