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已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实力持续增强,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关于自由职业者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负担问题。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参保(以下简称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并不是强制性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来的政策规定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其中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标准降低,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此外,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政策,应该说充分考虑了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特殊情况,更加便于他们参保缴费。
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员在职时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规定是明确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一些国家作出了政策调整,相应延迟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政策,政府是非常慎重的。我们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稳妥推进。
感谢您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心。也期待您通过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为未来养老做出更好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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