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第一期(安置房)车位的被征收人:
二、车位选购及签订补充补偿协议(车位)的规则
1、本次选择车位、签订补充补偿协议的人员范围:仅限于在已签订协议约定了选择车位的被征收人。
2、本次选择的车位范围:仅限于产权车位。人防车位不在选择之列,其使用安排由建设方(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公布。
3、在签订补充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都可减少或放弃原补偿协议约定的车位。签订补充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再要求退减车位,或重新按原补偿协议约定数量获得车位。
6、被征收人在外地、港澳台或国外,不方便回到中山的,可由代理人先行办理登记,然后补交委托公证书签订补充补偿协议(车位),方可正常使用产权车位。但在2021年12月31日前无法提交委托公证资料的,原登记作废,被征收人需重新选定车位号。
7、未办理第一期安置房(含商铺)收房手续的被征收人,须先按补偿协议办理收房(含商铺)之后,再选择车位、签订补充补偿协议。
特别提醒:收房(含商铺)手续按《西区旧城改造项目第一期安置房分批收房通告》执行。
办公地点更改为中山一路乐园街5号西区“马山片区旧城改造”现场办公室。
三、车位选购及签订补充补偿协议(车位)的人员要求与须携带的资料
四、签订补充补偿协议(车位)
请被征收人到“签约区”签订补充补偿协议(车位)后,到“收费区”缴清车位差价款。
五、车位差价款的收取
六、车位维修基金的支付
根据《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征收人收取车位之前应交付维修资金存于专户,支付标准:车位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
七、车位物业管理业务的办理
2、关于车辆停车登记办理可在收取车位后,到物业服务中心(星月彩虹花苑13栋二层)办理。每个车位最多可办理两辆车的车牌登记(子母车位最多可办理三辆车的车牌登记),车位管理服务费按每个车位30元/月(子母车位60元/月)的标准收取,此费用从2021年12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