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八壹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自将其网站名由“文联在线”改为“中国文联在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
2.合肥巢湖市巨某某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口罩案
3.亳州曹某某汽车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亳州市曹某某汽车用品店在其生产、销售的“金明赫”牌车用尿素溶液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CCTV上榜品牌”,且该标签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经查,中央电视台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含有“CCTV上榜品牌”字样的称号或证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生产了金明赫牌车用尿素溶液1550桶,已销售1475桶,获利7825元,货值金额2445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淮南田家庵区东城平雪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淮南田家庵区东城平雪超市位于田大北路粮食三库内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1瓶白酒,白酒外包装盒标注有安徽赢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另外,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印有宣特酒瓶的手提纸袋共1600个、外包装箱共1199个。上述白酒酒瓶等的包装、装潢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白酒酒瓶等的包装、装潢近似,是当事人2016年12月提供酒瓶、酒盒、外包装箱、手提袋等委托某酿酒厂生产。经查,宣酒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打商品,“宣”商标在白酒上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一直被持续使用至今,宣酒系列商标及商品从2007至2014年先后荣获不同荣誉及品牌称号,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宣特酒酒瓶的包装、装潢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酒瓶的包装、装潢在外观形状、颜色分布、标注字体的分布方式等主要部分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宣酒或与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池州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8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