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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商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皖商流通〔2024〕86号)、《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4〕254号)、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整治专函〔2024〕57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力政策落实,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制定了《亳州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亳州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亳州市家电及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补贴实施细则》《亳州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请各县、区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推进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获得感;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政策用好用足。

亳州市商务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亳州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6日

亳州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同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内。

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与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市级汽车消费券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

第七条2025年1月20日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补贴资金清算,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车辆尾气检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各有关部门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九条市级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加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执行,做好政策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第十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亳州市商务局、亳州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亳州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自2024年7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新购燃油乘用车新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按新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价格(不含税)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6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9000元;新车价格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5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8000元。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注册登记时须挂新能源汽车号牌。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乘用车在安徽省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安徽省内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地不限)。

第三条转让旧车、新购车辆的个人消费者须为同一人,且旧车、新车均须为非营运性质。其中,旧车须在2024年9月7日前登记在消费者本人名下,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个人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市级汽车消费券补贴不重复享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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