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工作的通知
沪商市场〔2024〕159号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给予10000元补贴;或报废上述车辆,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7000元补贴。
本通知所指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当日该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可享受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要求
(一)补贴申请的主体是个人消费者,并在本市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个人消费者报废其名下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完成报废注销手续,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应当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之间。
(三)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应当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之间。
三、申请及审核流程
(二)申请填报信息和所需附件包括:
1.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三)市商务委受理补贴申请,会同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对涉及本市的旧车报废和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四、补贴资金管理
细则规定,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共担。地方负担部分资金,从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市商务委审核消费者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后,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经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市商务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注销及更新车辆注册登记等本市公安登记信息的核实与查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油车排放标准审核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