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车辆报废年限因用途而异。具体报废标准应遵循当地车管所的指示。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此外,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对于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为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此外,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