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海南将通过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方式,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汽车置换更新由原来的最高补贴6000元,提高至最高补贴1.5万元。全文如下↓↓↓
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在《海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琼商消〔2024〕12号)基础上,制定我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加大汽车报废更新力度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1.5万元。
对自2024年4月24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方案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其相应报废机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按照《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规定,2024年8月16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申请人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二、加大汽车置换更新力度
提高我省置换更新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标准(对自2024年5月15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方案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10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13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14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15000元。
三、加大家电产品支持力度
对个人消费者在我省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洗烘一体)、电视、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一次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销售价格以在我省开具的发票含税价为准,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一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对个人消费者在我省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洗碗机、空气净化器、吸尘器、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磁炉、电饭煲、电风扇(含空调扇)和净水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一次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销售价格以在我省开具的发票含税价为准,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一次,每次补贴不超过2000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落实《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24〕17号),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一次性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20%,最高补贴500元;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者,每辆直接补贴800元;销售价格以在我省开具的发票含税价为准,每名消费者享受一次补贴,同一新车不重复补贴。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五、支持家装家居产品换新
对个人消费者在我省购买木地板、瓷砖、洁具(含浴缸、马桶、面盆、水龙头、花洒、拖布池、淋浴房等)、定制整体橱柜、门窗、门锁、乳胶漆、灯具、淋浴椅、坐便凳等10类家装家居及适老化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5%。销售价格以在我省开具的发票含税价为准,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一次,每类补贴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支持我省以旧换新的规模,按照央地共担比例安排资金保障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补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家装家居补贴,超出中央资金部分由省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五)加大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支持各银行机构依法合规通过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灵活偿付等措施,为购买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及家装家居产品等提供金融服务,形成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组合包;综合分析个人消费者征信问题,可采取担保、抵押等灵活方式支持贷款购车,加力助推消费品以旧换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在选择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
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2024年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琼商消〔2024〕13号)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5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不含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凭在我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一次性购车补贴。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10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13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14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15000元。对已按照《2024年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琼商消〔2024〕13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新标准执行补贴。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7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8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9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10000元。
二、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对象为乘用车(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转让的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5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乘用车,转让日期应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三)个人消费者新购乘用车,新能源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燃油车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新购的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五)同一辆新车不重复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更新)”和“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个人消费者可任选一项,已获得其中一项补贴的,申请另一项补贴时不予受理。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补贴申报
申报方式:
本次活动通过移动端进行申报,具体方式为:
1.购车人身份证原件照片;
2.所购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购车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
3.所购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
4.所购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页)照片;
5.转让车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不予认定补贴资格)、该车本次转让前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及该车本次转让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3、4页等,须包含该车在2024年5月14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及本次转让登记信息的全部内容);
6.申请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卡面照片(接收补贴资金用);
7.申请人本人确保提交申请资料的手机号码可正常接收短信。
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收款账号信息、发票信息和乘用车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二)审核
(三)异议复核
(四)补贴发放
(三)申领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通过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补贴。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时监测补贴活动情况,在因恶意套取财政补贴等非正常因素造成活动补贴资金异常增长、财政资金面临较大损失风险时,有权提前终止活动,届时将另发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