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童某通知张某,说要交2万元订金才能预订车辆。张某没有迟疑,分两次转账给对方。可到第二天,童某却改口说订金要交购车款的10%,即4万元,张某于是又转账2万元给童某。
到了4月12日,童某告诉张某,车辆才回到天津,要给他打过去3000元拖车费,张某照做了。
5月2日,童某对张某说,再交10万元首付之后一周内就可以提车,并承诺“一个星期内给不到车,全额退款”。
到了5月9日,张某仍没提到车,便要求童某将钱退回。第二天,张某再也联系不上童某,童某甚至停用了手机号。张某发现事情不对,到派出所报案。
去年10月10日,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童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童某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人童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逃匿的行为,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此外挪用张某购车款的行为不能必然推断出童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地点: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童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外限期退赔违法所得的诈骗款14.3万元。
依据:被告人童某以帮忙购买汽车为由,骗取对方14.3万元,没有帮其购买汽车而用做他用。在被害人催讨时,换手机号码以逃避被害人,该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