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政策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销售政策,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产品的价格是与目标消费者的心理价值沟通,即价格与价值也就在寸心之间。同时也是经销商、零售商的利润保证。

1.产品价格政策。原则是保证各级商家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和弹性,驱使经销商有利可图。让产品顺利送到目标消费者手中。

1)零售价。按厂商双方协定,依厂商远近,市场环境可分为:

A全国统一零售价。B区域性统一零售价。C分销商自定。(少数家电产品或日常消费品)

2)促销价。产品新上市推广、节假日、企业庆典等等名目众多的促销活动中让利消费者,酎宾热卖。

3)建议价。终端产品明码标价的统一价格政策、一般由厂家制定,明码标打在产品外包装上来吸引消费者。日用消费品及食品较多。

4)出厂价。企业依据市场、成本、消费者等因素制定的产品本位的原始价格。

5)批发价。产品流向各级分销商时的层层叠加价格。按各地远近不同,分销商规模、运输仓储等客观因素酌情适当叠加。

6)送货价。是厂家针对商家“以近养远”的服务措施。

2.商家的价格政策。各级大区或区域经销商、分销商完成厂商协定的销售目标,对应有一定的价格优惠或折让,销售目标越大的大宗采购,享受价格折让越大。比如像国美、苏宁、三联、国通,广州东泽、松厦等连锁型家电商。

二.回款政策:

回款秩序的平衡、稳定是检验一个市场成熟和营销网络良性循环的唯一标准。厂家原则上是安全第一,厂家务必抓住货或款中的任一项。主动权不能被守信差的商家(一经发现征兆及时开掉)控制。

1、常用政策:

1)业务中常见的几种回款方式:

A先款后货B先货后款C货到付款

2)经销商信誉分级政策:(依据:经销商良性的运作方式,经营理念、方法、专业化程度及团队能力,行业内、当地行政工商部门的认可程度等,须经厂家各级主管依照企业甄选经销商条例严格确认,并划分等级。)

A类:经销商合法守信运作、帐务良性循环、经营能力强大,公信力强,发展目标明确,持续经营,是厂家多年合作逐步升级的经销商。(也可能另有他类。)(如图)

B类:稍逊于A类,是重点扶植的重点对象。

C类:稍逊B类,每月结清大宗,少量可欠。

D类:月清月结,绝不拖欠。

2.特殊政策:

月结或季结。这是厂商双方经过多次,磨合彼此取得信任后的回款方式。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协商议定,务必签订正式合同才生效。九.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更加前沿的市场调查。

2.消费者。产品销售区域消费者的心理、生活、习惯、文化、经济、人口,风俗风貌的汇总、消费趋向走势的预测等等。

3.本产品,本品牌。各地分销商有收集,整理市场对本产品反馈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并且重大信息需及时上报总部。十.监测政策

1.产品。检查各级市场的铺货、理货情况和有无窜货。

2.价格。价格是否是由厂家规定的统一价格。

4.活动执行。各种促销、公关、事件活动的执行,市场应对是否及时有效。

5.渠道。渠道畅通性及产品流动有无新的方式可操作等等。结语

学会换位思考

赵伟成功争取政策的第一个法宝,就是在向公司申请政策之前,先让自己学会换位思考,用赵伟的话说就是,先站在上司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如果能够想通了,政策申请的批复往往能够水到渠成,如果连自己都想不通,政策的事情保准没戏。

赵伟所说的换位思考,其实说白了就是要学会以一个经营者的角色来写政策申请,即不能单纯地作为一个营销人来片面地为写政策而写政策,比如,在方便面行业,作为销售经理这个职别,往往掌握着产品的成本、毛利率等,如果一个产品除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运输费用外,仅仅剩余了三个百分点,而作为销售经理却去一味地争取四个点,那就不可取也不可行,但市场却又特别需要支持,怎么办呢?聪明的赵伟这时会别出心裁地采取组合套餐的方式来灵活的处理这个问题,即通过毛利率互补这种“掏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一个产品大组合,即毛利率低的产品组合或“捆绑”毛利率高的产品,以此来达到产品的整体不亏和赢利。

因此,要想将销售政策顺利争取到位,作为销售经理就必须象赵伟一样以一个经营者的眼光来经营市场,懂得企业的盈亏点,不仅懂得管理市场,更重要的是学会经营市场,将企业的资源当成自己的资源,学会换位思考,学会以企业的立场去考虑问题,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权衡利弊,才能将政策顺利争取到手,从而使市场充满后劲和活力。

注意把握时机

赵伟争取政策成功的第二个法宝就是懂得如何利用时机以及区分场合来争取政策,即政策的申请,要区分企业的市场运作阶段,懂得如何在合适的场合、合适的时机、合适的氛围中来去争取。

巧妙撰写申请报告

巧妙地撰写自己的政策申请报告,是赵伟成功争取政策的第三项法宝,政策申请报告不仅是展示自己操作思路和写作能力的一个“窗口”,而且,通过这个政策申请报告,更能让领导看出一个销售经理的职业素养和内在水准。

赵伟争取政策成功的最后一个法宝,就是不仅将政策申请呈报上去,更重要的是还要学会及时与上司多方面沟通,根据政策审批流程,及时进行政策审批过程跟踪。

一、理论部分

(一)关于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二)关于战略薪酬管理

薪酬即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员工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各种金钱收入和其他方面福利的统称,通常由包括固定工资、绩效激励、其他激励、各项福利等四个部分构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劳动力价值是由劳动者消耗的生活资料(含劳动者自身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劳动者养育后代所需的生活资料、劳动者享受和发展所需的生活资料三部分)的价值决定的。战略薪酬管理,是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概念是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导向,在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分析后,设计科学系统的薪酬体系,使其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匹配,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从而有效支撑并促进企业战略目标达成。

二、案例情况

(一)关于D公司基本情况

D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大型财产保险企业,于2004年进入Y省成立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在Y省财产保险行业所占市场份额逐年提升,目前已位居Y省前三。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已三次调整过其发展战略规划。下面以5年为一个周期,对D公司的发展战略调整、薪酬政策变化情况做简要概述和分析。为更好阐述D公司在薪酬结构、人力资源情况等方面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本文选择T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对比。T公司也是一家全国性大型财产保险企业,于1994年进入Y省,是多年以来稳居该行业Y省第三的行业龙头,其主营业务方向和种类与D公司基本一致,是D公司在Y省的发展目标和主要竞争对手。

(二)关于D公司战略规划调整情况

三、D、T两家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数据对比分析

(一)保费收入和市场规模情况对比

以下是D公司和T公司从2004年-2019年的部分经营情况和人力资源情况的变化的简要对比分析。在经营方面,D公司保费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在统计期内均为逐年上升趋势。其主要竞争对手T公司的营业收入虽逐年增加,但增速缓于D公司。在2019年,T公司的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均被D公司超过,在行业内多年稳定排名第三的位置也被D公司超越后位居第四。

(二)销售岗位人数占比和薪酬情况对比

在统计期内,D公司的销售人员数量占总员工数比例一直在增加,而薪酬支出与保费收入比则逐渐下降,并最终低于行业平均值。而T公司的销售人员数量占总员工数比例、薪酬支出与保费收入比例均为小幅波动情况,无明显增减趋势,较为稳定。在销售岗位的薪酬结构上,D公司薪酬结构中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的比例呈现动态的变化,在2004年为6.5:3.5,2009年为7:3,2014年为6:4,2019年为5:5。而T公司则始终维持6:4的比例无变化。

(三)对比情况简要分析

通过以上对比,在统计期内D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占总员工数比例指标优于同期的T公司。究其原因,除去办公条件、员工关怀、其他福利等软环境因素外,最重要的因素便是薪酬政策。相对于T公司而言,D公司的薪酬结构跟随市场情况、竞争条件、内外环境的变化,始终在动态调整,保证了其薪酬政策较强的竞争力,吸引了大量优秀销售人员。依靠其支撑,D公司的人力成本结构得到了不断优化和改善,保证了其保费收入和市场份额的增长。相较于T公司而言,D公司的薪酬政策更为符合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这也是最终促成D公司在Y省的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和行业排名超越T公司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结语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55.35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另外,可考虑提高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或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将增值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建议实行规范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对新办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2营业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根据国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40%。因此,建议可以从营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及营业税的行业恰恰是小微企业聚焦的行业,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的重复征税政策。这样,许多小微企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高。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起征点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仍有许多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营业税起征点可适当抬高,并且起征点仅针对个人的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3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研究

我国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一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企业毕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考虑提高可享受优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扩大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项目一律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有些中小企业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又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考虑采取正确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企业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会计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电子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关键词]居民消费税收政策效应

一、税收政策影响居民消费的理论分析

要分析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需要从消费函数理论入手。著名的消费函数理论有两个,一个是凯恩斯的消费函数,公式为C=cYD,其中,C为消费,c为边际消费倾向,YD为即期私人可支配收入;另一个是弗里德曼的消费函数,公式为C=cYP,其中,c为长期平均边际消费倾向,YP为长期平均收入即持久收入。从这两个公式中可以看出,消费总量主要受边际消费倾向c、即期可支配收入YD和持久收入YP的影响。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变边际消费倾向、即期可支配收入和持久收入等因素对消费总量构成影响。

1.税收政策对边际消费倾向的影响

2.税收政策对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YD=Y+TR-TA,其中,Y为收入,TR为转移支付,TA为税收。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转移支付TR和税收额TA两个因素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起着关键性作用,而税收政策对这两个因素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税收政策对税收额TA的影响。税收政策对税收额TA的影响体现在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上。若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则最终产出中属于政府的份额将增加,私人可支配收入就会相应减少。

3.税收政策对居民持久收入的影响

居民持久收入主要取决于收入的稳定程度,而影响收入稳定程度的因素众多,如经济的波动、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就业的稳定性等社会性原因及个人素质等个人原因,其中就业的稳定性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一个人只有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才能取得稳定持续的收入。税收政策能够通过其自身或者通过其他积极因素对就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劳动需求和劳动供给的影响上。

(1)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税收对劳动总需求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经济发展是增加就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扩大劳动需求的根本所在。二是直接扩大就业需求。主要是通过对于企业多雇佣人员或者多雇佣特定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进行税收优惠来实现的。。

二、不同税类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

三、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刺激居民消费的效应分析

近年来,为了刺激居民消费,我国相继进行了税收政策的改革与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

1.消费税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2.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了抑制居民的储蓄欲望,增加消费,同时也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于1999年11月对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为了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此项政策使中国约2000余万人因为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到1600元的纳税标准,因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可支配收入得到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水平,增加即期消费。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以使全年居民消费的增长速度超过0.5个百分点。

3.农村税费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其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十五”(2000年~2005年)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农业税条例》。通过一系列改革,一方面,农民负担得到了大幅度减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可支配收入得到很大提高,可大大增强购买能力,使其潜在购买力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4.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作用机理;缺失与优化

作者简介:尹音频(1954―),女,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成都,610074),教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制度。阮兵(1968―),男,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电业局(广安,638000)。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税收负担的分析框架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过程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核心,体现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三大机理。[1]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发起人、特设机构(SPV)和投资者。此外,还存在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1)进行资产组合,形成资产包。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组合一系列类似资产,形成资产包。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属于同一种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2)出售资产包。发起人将资产包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SPV)。实现债权的真实出售。设立SPV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法律上的关联。SPV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提升证券的信用档次和资产售价。(3)发行证券。SPV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以资产组合为支持的证券,为购买该资产提供融资。

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链条中,税收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因此,税收成为影响资产证券化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下面将通过所构造的资产证券化税负结构框架(见表1),分析“税收政策―交易主体行为―资产证券化”的相互影响过程。

(一)发起人运行构架与税收负担

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第一个环节是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SPV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在这一环节中,不同的运行构架将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进而影响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程度。

1担保融资构架与税收负担。在这种构架下,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未真实转移,发起人保留实质性风险,故一般被认定为提供担保物的“担保融资”行为,无须缴纳流转税与所得税,仅须缴纳印花税。因此,担保融资构架的税收负担很轻(TA=TA1);但是却难以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风险程度非常高。

2真实销售构架与税收负担。在这种构架下,基础资产的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故一般被认定为“真实销售”行为,须缴纳印花税、流转税以及所得税。因此,真实销售构架的税收负担很重(TA=TA1+TA2+TA3);但是可以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风险程度非常低。

(二)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运行构架与税收负担

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第二个环节是SPV通过信用增级,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一环节中,SPV不同的运行构架将影响其税收负担。

1SPV的设立形式与税收负担。从国外的实践来考察,不同形式的SPV享受不同的所得税待遇。(1)特殊目的信托(SPT)。一般未将SPT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SPT不对信托资产收益负有纳税义务,只有受益人才对信托资产收益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其税收负担较轻(TB=TB1+TB2+TB32)。(2)特殊目的公司(SPC)。一般将SPC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它要对信托资产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其税收负担较重(TB=TB1+TB2+TB31+TB32)。(3)政府机构和政策公司。这种SPV的形式主要出现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如美国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香港的按揭证券公司等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政策公司,享受极其优惠的税收待遇。[2]

2SPV所发行的证券类型与税收负担。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和转付结构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这种债券代表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如果SPV发行股权类证券,则所支付的股利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故所得税税负较重(TB32);如果SPV发行债权类证券,则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故所得税税负较轻(TB32)。

3SPV的设置地与税收负担。当发起人以折价方式将信用贷款债权转让给非居民SPV时,折价部分作为SPV的收益,SPV须向发起人的居住国缴纳预提税。SPV往往采取以下方式规避利息预提税:一是国际避税地设立SPV,以规避所得税和预提税;二是通过交易安排,使SPV不被认定为在发行地或资产所在地开展业务,不受其地域管辖权的约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投资者与税收负担

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第三个环节是投资者购买证券,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在这一环节,投资者一般要缴纳证券交易税、所得税(TC=TC2+TC3)。投资者的纳税身份将影响其税收负担。居民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按居住国的税率缴税;而非居民投资者则需就其投资所得在非居住国缴纳预提税(TC4),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

由此可见,“税收政策―交易主体行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相互影响过程。具体表现为:(1)税收政策将决定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性。分离基础资产风险,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是保证资产证券化安全性的核心因素。从追求金融效率(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的目标出发,发起人的最佳选择是真实销售构架;而从降低融资成本(减少税收成本)的目标出发,发起人的最佳选择则是担保融资构架。为此,在发起人课税制度的安排上,应尽量降低税收的扭曲作用,减少税收超额负担。(2)税收负担将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性。由于税收将直接影响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因此,税收负担将决定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大小。从国外的实践来考察,一般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3)税收制度与资产证券化结构的相互影响。从美国的实践来考察,特殊目的信托的发展历程就是征纳双方博弈的结果。因此,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应区别对待:对造成了非公平与非效率效应的税制,就应该调整税制;对具有公平与效率效应的税制,就应该强化税务管理,惩罚避逃税行为。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税制实践评析

为了推进以中央政府为背景的资产证券化进程,政府先后颁布了对特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见表2)。[5]

现行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虽然对促进信贷资产证券试点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缺失:

1非公平性与非效率性。现行资产证券化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以中央政府为背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Q3),而将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运作(Q1与Q2)排斥在外。这种差异性的税收政策完全违背了公平原则,前者(Q3)享受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税种的减免;而后者(Q1与Q2)不仅无税收减免,而且还要承担重复征税,从而造成后者的效用损失。同时,现行的差异性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具有鞭打快牛的负效应。对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和监管不利而产生不良债权的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反而对经济效益良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课以重税(重复征税),产生了负激励作用,从而造成社会效率损失。

假定融资者Q1的融资数量为X,Q3的融资数量为Z。两类融资者的税收负担不同,只对Q1按税率t课征从价税,而对Q3免税。则税后预算线的斜率将发生变化,不再等于Px/Pz。而是等于(1+t)Px/Pz。如上图所示,税后预算线为AB′,不再平行于原预算线(AB),而是发生旋转性移动,由于对z不课税,所以原来的A点仍在税后预算线上。总可找到一条无差异曲线I′I′与之相切,设切点为E2,在这一点,无差异曲线I′I′斜率等于税后预算线AB′的斜率,亦即改变了Q1与Q3之间融资成本的相对价格,产生了替代效应,造成了Q1的效用损失与社会效率损失。

2非系统性。现行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还存在非系统性的问题。在纵向方面,发起人、SPV、投资者各环节课税规定欠细化,如发起人的次级权益课征等均未作规定;在横向方面,资产证券化税制与信托税制、涉外税制等关系也欠协调。

三、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体系的优化

(一)增强公平性

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必须满足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第一,绝对公平。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内,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因此,应尽快构建涵盖整个资产证券化领域的统一的税制体系,对所有资产证券化运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相对公平。在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之间,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应该承担风险系数不同的税收负担,即金融经济的高风险性决定了从事金融经济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低于从事实体经济的纳税人。

(二)提高效率性

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必须满足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第一,税负适度,消除重复征税。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交易结构,将涉及多个参与主体,经过多环节周转,因此,税制安排应避免重复征税。而且,证券化资产的收益是一个有极限的现金流,其全部收益都来自利息收入,收益率不可能超过贷款利率,因此,综合税负必须适度。第二,发挥合理的资源配置效率。风险隔离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效率与风险程度的核心因素,在今后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税制中,继续实施对发起人的“真实销售构架”仅征收所得税的政策,降低真实销售构架与担保融资构架之间的税负差异,减少对发起人选择的扭曲,降低超额负担,增进资产证券化效率。第三,发挥高效的管理效率。在今后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税制中,应强化激励相容征管机制,以鼓励正当的投融资行为,惩罚逃避税行为。

(三)提升协调性

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必须满足税制协调性的要求。第一,资产证券化税制与信托税制协调。在构建信托税制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发起人与特殊目的信托(SPT)转让资产的性质。明确界定不同类型的SPV的税收待遇。第二,资产证券化税制与涉外税制协调。明确界定型SPV的纳税身份与纳税义务;明确界定资产证券化中预提税的征管规定。

总之,通过提升税制体系的公平性、效率性、协调性,消除与减轻资产证券化进程中的税收扭曲,推进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到各类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证券化(如信用卡应收款、企业应收款、基本建设项目的收费权等),以化解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1]宋芳秀,何小锋.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2(5).

[2]喻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V)税负问题国际经验与我国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4(3).

[3]何小锋,来有为.中国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探索[J].世界经济,2000(9).

在××旗的××、××屯一带,煤炭资源较丰富,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的日渐匮乏,引来了大量的外来投资商来此开发煤炭资源,在××从事煤炭开采的小煤矿现有8户,其中××1户、××屯地区3户、××地区4户。小煤矿的开采方式为竖井开采和斜井开采,斜井开采比竖井开采安全,但成本较高,因此小煤矿多采用竖井方式开采,但竖井开采受条件限制,每个矿井年开采量最多在3万吨左右。现有小煤矿开采的均为以前年度国有煤炭企业的废弃矿,而国有煤矿是1958年建矿,1998年停产,开采历史长达40年,所以造成现在的小煤矿开采的均为剩余的废弃边角料,不是原始煤层,因此出煤量较少,而且随着开采历史的不断延续,使得煤炭这种不可再生资源日益遭到致命性的破坏。[]

随着我旗小煤矿的日益兴起,这在增加了本地经济收入的同时,也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小煤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较难掌握其真实采掘量

小煤矿采取蜂窝式采掘,没有详实的地质资料供参考,所以枯井较多,矿主大多是能开采到煤炭就采,采不到煤就放弃,这样就导致煤矿更换法人较快,而且采掘量不稳定,税务机关不能准确的掌握企业的采掘量。

(二)税务机关较难掌握其具体销售量

一方面,受地质资源的限制,当地的煤炭资源都是类石墨,热量高而且燃烧会产生有毒气体一氧化硫,所以不能被民用,大都销往外地的钢铁厂、水泥厂等小规模工业企业,这就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根据有效凭证来核定企业的销售量。另一方面,由于受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每逢春夏翻浆季节,是煤炭生产企业的经营淡季,即使有煤但因路况不好而运不出去,也造成了企业销售量的不稳定。

(三)税务机关较难核实帐务

由于小煤矿外来投资者的特殊性,小煤矿主只是以赢利为目的,纳税意识淡薄,精通财会知识的人员比较匮乏,致使小煤矿的财务核算混乱,税务机关难以查帐。

三、正在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

近几年来税收政策变动比较频繁,尤其是在采掘业税收政策方面涉及因素较多,因此必须加大对小煤矿的税法宣传力度,使企业更加及时地了解税收政策动态。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其职责,发挥其职能,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也才能调动纳税人主动纳税、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二)依法健全小煤矿帐务管理,加强法制监督

一方面,要求企业严格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对于确无建帐能力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批准企业可以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另一方面,对于建帐确实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应派驻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蹲坑,每天从下井采掘的井长手中获取工人工资分配表,因为小煤矿工人工资是计件工资,出煤按罐(一般每罐的重量不同,需实地了解而定)记提工资,打夯道按掘进距离(单位为米)计算工资,并且采煤和掘进的工资额度不同,老板是不可能每天跟工人下井的,这就需要每组下井的井长手中有份工资表,记录工人的井下工作进度和工作量,老板则根据这份工资表给工人开工资,因为涉及的是工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井长手中的工资表是最真实的,也是经过工人认可的。税务机关可以据此核对出企业每日的实际出煤量,通过对企业的每日出煤量测算出该企业一个月的出煤量。

(三)加强同企业开户银行的联系,通过帐户控制税源

由于当地的小煤矿受煤质限制,多是销往外地,每户小煤矿都有固定的销售商。所以他们之间的交易都是从帐户上往来。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每月通过定期检查企业开户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往来,从而确定企业的销售量。

(四)加强小煤矿户籍资料管理等基础征管工作

税务机关应严格核对从事煤炭采掘的企业户数,认真检查企业手中的《煤炭资源采掘证》与企业实际经营的法人姓名和采掘范围是否相符,对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变更。并定期与工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户籍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五)严格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一律按相应标准进行管理

对小煤矿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加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申请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煤矿,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征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核定定额

税制复杂、缺乏公平、征管不合理,遵从成本高。

1.税制复杂表现为适用税种多,内容繁杂。首先是小型微型企业征收税种过多。我国目前开征的十多个税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发生相应的纳税行为均要缴纳相应的税收。除此之外,还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数个代征费用。对于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征收税种未免显得太多。其次是内容繁杂。以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的服务业为例,征收税种既有增值税也有营业税。如为增值税,按规模大小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适用税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收率为3%。如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分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除基本法律法规外,补充规定、单独解释不断更新。在如此复杂的税制下,即使是专业人士,要正确运用尚属不易。对于财务管理极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业,首先要判断所属行业该缴哪些税就是个问题,而要准确计算所需缴纳的税额更是困难。

2.缺乏公平。

(1)组织形式不同,适用税制有区别。同为微型企业,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注册为公司,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主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等规模,只因组织形式的区别,却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利小型微型企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产业不同,税种各异,税收负担有别。现行税法规定,制造业和服务业中的批发零售业主要征收增值税,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3%,计税依据为销售全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微、小型企业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服务业主要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从税率可知,总体来说,同为微、小型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重于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

3.征管不合理。

(1)征收机构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大部分企业和个体户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两个机构的征管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交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没有很好的协商沟通机制,给纳税人缴纳税收带来诸多弊端。尽管微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都存在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征管的问题,但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相同:大中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对国家政策法规较为熟悉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规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不忍受这额外的纳税成本。

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导,但怎样引导和出台什么样的政策才能真正起作用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财务管理薄弱的特点,专门出台税收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纳税遵从成本为政策目标,从简化税制和税务管理入手,实行免税、低税率、简单税、简化会计账目和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整合税费系统等措施,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对绝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来说,是需要长期面对的难题,暂时的、小范围的税收优惠对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环境没有实际意义,建议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p#分页标题#e#

(二)简化税制,降低税负,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1.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税。

(2)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税。在现行的优惠政策中,执行效果最好的当属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但只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建议将政策范围覆盖至微型企业,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微型企业免予征税。至于对多大规模的企业免税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政府的征管能力。二是人们平均的生活费用水平,因微型企业的业主主要依靠经营利润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当业主的经营利润不足以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时应该免税。微型企业主的经营收益类似于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收入,因此可以参考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确定。如果年利润达不到该标准的可视为无纳税能力,予以免税。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考虑到微型企业主的风险要大于工薪阶层,建议对年利润不超过6万元的微型企业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6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三)简化征管。为了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OECD不少国家通过简化会计账目、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等手段简化征管,比如德国、挪威、美国等国家规定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可采用收付实现制记账;比利时、希腊、西班牙、瑞典等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实行简化的会计程序;西班牙、日本小企业投资于低价值资产可直接扣除;澳大利亚的简化税收制度规定,营业额不超过160万美元的小企业可实行资产汇集折旧,低成本资产(成本价低于784美元的资产)可直接扣除,有效寿命低于25年的资产和全部汇集在一起,按30%折旧,而有效寿命高于25年的资产汇集折旧时按5%折旧;德国一定规模以下的小企业不必向税务部门上报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英国税收较少的公司可使用简化的公司税申报单,利润低于29389美元的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可以使用简化的自我评估申报单;OECD不少国家的小企业可以一季、每半年或每一年申报一次所得税。①企业不分规模大小统一按相同的征管程序进行税务管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借鉴OECD国家经验,通过简化会计账目、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等手段简化征管,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遵从成本。

1.简化会计账目。借鉴OECD国家的做法,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简化的记账规则,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方式,实行资产汇集折旧,低成本资产(如成本价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资产)可直接扣除,有效寿命低于25年的资产全部汇集在一起,按30%折旧,而有效寿命高于25年的资产汇集折旧时按5%折旧。

2.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简化报税表格,不需要附上财务报表和税务计算表。但企业必须保持良好和完整的账目记录,并在税局要求时提交。对于符合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延长纳税期限会对当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工作效率。

【关键词】汽车税收汽车消费税制调整

二、与汽车保有量高的国家税负的比较

汽车消费大国之一的美国,在汽车的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及使用环节征收税,主要在使用环节。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费主要通过燃油税来实现,车主需负担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和各州自定的州税,燃油税在汽油价格中的比例约为20%,在柴油价格中的比例约为21%。

汽车发源地的德国,从2009年开始,二氧化碳排放量成为新的汽车税征收标准,二氧化碳排放量越大,税负越重。对于达到欧Ⅴ或欧Ⅵ排放标准的新车将减免两年的汽车税,而负荷欧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可以获得一年的免税优惠,从2013年开始,所有汽车都会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多少征税。

汽车业极其发达的日本,虽然没有明确征收车船税和养路费,但这些税费包括在汽油价格里,同样体现了多开车就多花钱多交税的管理理念。日本购车也有购置税,计税的标准是汽车的排量以及车身的重量等,大排量车自然税负就重。

日本、美国以及欧洲等发达国家,汽车税制已经全面按油耗或二氧化碳排放值为改革指标来完成。我国现行的汽车税制,仍然停留在以价格和排量为主要指标、以保证财政收入为征税主要目的。从扩大内需、鼓励汽车消费,又要节能减排的目标出发,现行的汽车税制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一些适当的改革。

从增加财政收入和谁使用谁交税的角度出发,生产环节17%的增值税短期内不须再做调整。我国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了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了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但汽车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的必需品,国家应该取消普通汽车的消费税,只对属于奢侈品的豪华汽车征收消费税,并提高汽车燃油消费税。这样既可以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又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油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汽车购买环节的购置税不分进口和国产,基本也不分排量,税率为10%,只是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排量为1.6L及以下曾减为5%和7.5%,在未来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汽车购置税的缴纳即要考虑车价,更要考虑排量的大小。使用环节的车船使用税最近已做了调整,从2012年开始按排量征收,大幅下调了2.0L及以下排量车船税,提高了大排量的车船税,这符合节能减排的政策。

(二)汽车的税负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从汽车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征税公平、便利的原则出发,对其从生产到保有多环节设置多种税进行征收,这与其他商品有着明显的不同。只有把各个环节的税种设置合理,才能实现增加税收和调节消费的双重目的。

我国应改变生产和购置阶段收税多,使用阶段收税少的税负结构,借鉴发达国家汽车征税经验,我国汽车税收征税依据应向按油耗或二氧化碳排放值指标方向改进。其实国外很多国家通过燃油税来提高使用成本,调节使用行为,比如燃油税,对所有开车的人都要增加税负成本,势必会约束和限制他们汽车使用行为。当然这是一种结构性的调整,会鼓励人们购买小排量汽车和尽量减少汽车的使用,鼓励满足比例需求,限制奢侈需求。

(三)汽车整体税负需要进一步降低

从国内汽车消费结构来看,2.0L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这说明国内汽车消费的主体是工薪阶层。在现行汽车税收制度下,车主的税收负担已经很重,单独依靠汽车税收调整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从中国的实际来应对汽车消费与交通、环境乃至社会公平,政府需要把目光放得更加长远些,鼓励清洁环保能源的研发推广力度,推动汽车产业升级,加大宣传和政策力度,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配套措施,提高节能环保车的市场占有率,而不是一味地通过加重汽车税负来减少汽车的消费。

参考文献

[1]刘斌,黄永和.借鉴韩国汽车税收政策,完善我国汽车税收制度[J].汽车工业研究,2010,(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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