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沿滩区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沿农〔2024〕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做好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和资金兑付工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1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沿滩区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按程序兑付到位,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24年沿滩区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2024年沿滩区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和资金兑付工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鼓励和发展我区种粮大户,通过实施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种粮积极性,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种植,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促进我区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补贴门槛、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门槛
在本区区域内小春季或大春季需达到种植面积30亩。
(二)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是指承保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经营主体划分,主要有种粮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类型。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种粮大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民族地区主要粮食作物除小麦、水稻、玉米外,增加马铃薯、荞麦、青稞。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2)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或村集体土地有土地流转合同(协议),补贴范围包括农户承包耕地、村集体自留的机动地、托管的土地以及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等。国有农场、科研院所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3)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产量需达到当地常规生产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统一耕种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销售产品等。
(4)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理权。
(5)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150元/亩。
三、补贴程序
(四)审核汇总。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汇总,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包括扩权试点县)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四、补贴方式
五、保障措施
(二)开展监督检查。区级、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种粮大户及其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严格核实,提高发放精准性。同一种粮大户在不同乡镇种植粮食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将其种植面积核实、合并后统一申报。要严格实行区级、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公示制,提高补贴资金发放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在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等环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补贴面积、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骗取补贴资金的种粮大户,除追回补贴款,三年内取消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资格。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强化种粮大户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力度,将申报流程、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等宣传到户,实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广大农户积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