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
条文释义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目录
第一部分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四、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五、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第二部分标准条文释义
二、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三、关于“3术语和定义”
四、关于“4机动车规格”五、关于“5机动车结构”
六、关于“6机动车使用性质”七、关于“7车辆类型的确定”八、关于“8标准实施”
三、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第1号修改单四、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五、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一、标准修订的目的、意义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特征出现了新情形,2016年7月26日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则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2014第1号修改单。
GA802—2014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当一部分系基于国家标准GB7258—
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7]78号文件)要求,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制修订任务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计划编号为201778083。
(二)修订过程
2017年6月,GB7258修订报批稿进行WTO公示。2017年8月,交通科研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了GA802标准修订草稿第1稿。
2017年8月29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GA801、GA802两项标准修订研讨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相关人员及北京、上海、重庆、哈尔滨、济南、南宁、成都、西安、深圳、无锡等车管所的高级查验员参会,对GA802标准修订草稿提出了意见建议。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研讨会意见完成了GA802标准修订草稿第2稿。
2017年12月12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部分参加2017年度机
动车高级查验员培训班的学员对GA802标准修订草稿第3稿进行研讨,根
据研讨意见对部分标准条文进行了调整,于2017年12月底完成了GA802标准征求意见稿。
求意见。共收到36个单位及10名查验骨干、事故处理专家反馈意见104条。
2018年5月31日至6月1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GA801、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获悉GA802标准正在进行修订的信息后,与交通科研所进行了沟通,并于2018年6月14日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函,提出了“修改营运机动车的说明”“将‘租赁’细类从‘营运’大类中分出单设一类”等建议。
2018年10月10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GA802标准专家审定会,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交警总队事故处、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及北京、天津、重庆、陕西、沈阳、杭州、成都、深圳、无锡等省市车管部门的专家对GA802标准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审定意见。专家审定会专门邀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代表参会,并共同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的修订建议进行了重点研讨;针对“租赁”车辆分类意见,会议认为应当先制定出台关于租赁车辆规范管理的意见,统一明确租赁车辆性质。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审定会纪要完成了GA802标准报批稿。
2018年11月12日,GA802标准报批稿经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报批。
2019年5月,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在标准审批时,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机动车类型规范》。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同意,标准起草组按照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建议对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会会议纪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2019年6月14日)中“GA802的标准名称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的要求,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科技信息化局,标准起草组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
2019年6月15日,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
安全行业标准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三、修订内容确定依据
为规范实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部门规章,适应机动车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响应行政管理“放管服”工作要求,本次GA802标准修订内容确定依据主要为:
1.修订版中“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门用途半挂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等结构的说明主要依据GB7258—2017编写。
2.修订版中“低平板半挂车”结构的说明主要依据GB1589—2016调整。
3.修订版中“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说明主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2016]第60号令)编写。
对标准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具体如下:
1.修改了标准名称。按照国家标准委管理要求,术语和定义类标准不能作为强制性标准,考虑到机动车类型及其分类是机动车的重要属性之一,是
确定机动车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确定机动车的定期检验周期、强制报废年限的主要条件,GA802标准仍应作为强制性标准,所以将标准名称修改为
《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以与国家标准委有关管理要求相符。
2.增加了对GB7258标准的引用。在第2章引用标准中增加了GB7258标准的引用,相应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GB7258—2017中已列入的术语和定义。
4.修改了表1机动车规格分类表。修改了“(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规格分类说明;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及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以期更好地适应各类机动车新车型发展,促进其规范安全使用。
5.修改了表2机动车结构分类表。结合在车辆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修改了“专用客车”“仓栅式货车/挂车”“平板货车/挂车”“特殊结构货车”“半挂牵引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根据GB7258—2017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
6.修改了表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结合车辆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等使用性质的说明。根据机构改革议定的事项,修改了“警用”“消防”使用性质的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2016]第60号令及其配套实施文件,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
7.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操作要求,按照其基本车型,以及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8.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对车辆类型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的要求。
9.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结合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路面执勤执法环节对于车辆类型的确定需求,明确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以及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增加了对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处置要求。
10.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规定本标准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依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车辆类型。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为:
——应朝阳、孙巍、是建荣、秦征骁、严慈磊、李毅(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赵光明、王艺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刘宝森、沈宇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李春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杨宇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叶立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陈子丽(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一、关于“1范围”
[标准条文]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GA802—2019(以下简称“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的规定。与GA802—2014相比,主要修订之处是增加了“车辆类型的确定”的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有注册登记查验时确定车辆类型、路面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时确定未注册登记车辆和无牌无证车辆的车辆类型等。
二、关于“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是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GB7258标准的最新版本为GB7258—2017,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GB7258—2017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2019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增加了“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车辆应能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区应设有隔离设施”等新要求。
本术语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注:改写GB7258—2017,定义3.1。
3.1.1.1
有轨电车tram
3.1.1.2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roadtractor
3.2
车辆类型vehicletype
3.3
拼装车illegally-assembledvehicle
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4
非法改装车illegally-retrofittedvehicle
本章是对各类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与GA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1.增加了对GB7258标准的引用,相应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
业车”“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GB7258
—2017中已列入的术语和定义。
3.修改了“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也属于拼装车的一种情形,以期为加大打击走私车辆力度、严格管理利用事故车手续洗白走私车等违法行为提供支撑保障。
4.修改了“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也属于非法改装的一种情形,为基层公安交管部门严管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撑保障。
1.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道路车辆”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说明改写,与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车辆”的概念相当。制定该术语和定义的原因,主要是现阶段存在相当一部分为封闭道路和场所施工、
娱乐等用途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这类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生产管理体系与“道路车辆”也不尽相同,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明确概念予以区分。
2.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1机动车”系综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说明以及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的“3.1机动车”改写,与GA802—2014相比无实质性变化。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2006年3月10日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GB12995—2006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障者驾驶的,由汽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轮椅车,包括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
4.电动自行车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5月15日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GB17761—2018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即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GB17761—2018之前的版本为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年5月28日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即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5.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1.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一致。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的“3.7拖拉机运输机组”系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挂车的组合。
6.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3拼装车”中,“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实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无轨电车除外)、摩托车、挂车,其产品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对于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非《公告》管理车辆,其产品主管部门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机械处),但如何确认其生产是否已得到许可尚需进一步探讨。
7.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4非法改装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编写,其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尚无确定的说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于机动车后市场改装(即已生产/销售汽车的改装),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8.在我国,对按照规定需办理登记获取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实行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考虑到车辆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极有可能对运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4非法改装车”规定,“未经批准改变了已认证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也属于“非法改装”的情形。
9.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三种情形(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提及的,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不应列入非法改装的范围。
1.无论是GB17761—1999,还是GB17761—2018,其中的电动自行车都只有两个车轮,不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车轮的电动自行车!因此,现阶段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三个及三个以上车轮的电动车,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
2.有轨电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但不适用GB7258—2017。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有轨电车需办理机动车登记,悬挂“大型汽车号牌”,其驾驶人应持有准驾车型为“P”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规格分类见表1。
表1机动车规格分类
分类
说明
汽车
载客汽车
a
大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微型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000mL(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重型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轻型
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2000kg,长小于或等于4600mm,宽小于或等于1600mm,高小于或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000kg,车长小于或等于5200mm,宽小于或等于1800mm,高小于或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长小于或等于6000mm,宽小于或等于2000mm,高小于或等于2500mm,具有四个
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
有轨电车
摩托车
普通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
轻便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1)若使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2)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挂车
b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挂车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挂车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750kg且小于4500kg的挂车
总质量小于750kg的挂车
本章是对机动车规格分类的说明。与GA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修改了“(微型)载客汽车”规格分类说明,明确了属于微型载客汽车的纯电动载客汽车的条件,即: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并且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
2.修改了“摩托车”规格分类说明,根据GB7258—2017中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划分标准,明确了纯电动摩托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的情形,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并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3.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规定总质量小于750kg的挂车为微型挂车,以适应当前(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由乘用车牵引的)中置轴挂车保有量逐步增加的实际情况。
4.明确了对进口载客汽车应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
此外,考虑到本标准修订后在标准文本中删除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为方便标准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专项作业车的特征,表1中根据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的“3.2.3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增加了专项作业车的说明。
1.本标准中,根据GB7258—2017规定,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但汽车行业在生产管理环节执行的车辆分类标准为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该标准中,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辆,商用车辆分为客车、半挂牵引车和货车,专用作业车属于货车中的一类,与本标准及GB7258—2017的规定不一致。
2.本标准中,载客汽车的规格主要依据车长、乘坐人数两个因素综合确定,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的规格主要依据车长、最大允许总质量两个因素综合确定,挂车的规格则依据最大允许总质量确定。汽车行业在生产管理环节执行的规格分类标准为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该标准中,M类(载客类)机动车辆依据座位数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M1、M2、M3,N类(载货类)机动车辆依据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N1、N2、N3,O类挂车依据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O4,与本标准的分类标准和界值并不一致。
3.轿车的规格通常为“微型”“小型”或“大型”,尽管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轿车的规格分类可以选用“中型”,但现阶段实际上并没有“中型轿车”。此外,旅居车的规格通常为“小型”或“大型”,并没有“中型(旅居车)”和“微型(旅居车)”的车辆类型。
6.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鉴于现行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驾驶
证管理制度中,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管理要求并无区别,建议取消“微型”规格。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商讨,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各类汽车的车长、发动机排量等参数分布特征,方便掌握国家汽车工业发展变化趋势,仍有必要保留“微型”规格。
1.本标准延续了历史规定,对《公告》记载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界定规格。但是,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对符合专项作业车定义、《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值的专用汽车,应以实车的核定乘坐人数界定其规格。
2.按照“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释义”、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规定,机动车的实车车长,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GB1589—2016、GB7258—2017等标准规定的限值,即使实车车长与名义车长的公差在允许范围内。
3.油田专用作业车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一类。根据GB1589—2016术语和定义的3.19,油田专用作业车指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等工程作业且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专用作业汽车,专指修井机、钻机车、压裂车、连续管作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固井车、混砂车、压裂管汇车、测井车、液氮泵车等。
4.GA802标准的最早版本为GA802—2008,自2008年10月1日实施。GA802
据2004年6月29日公安部公交管[2004]115号文件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签注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时,)使用载货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规格术语签注,使用载客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客汽车的规格术语签注”;因此,现阶段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中存在“大型专项作业车”的车辆类型。
表2机动车结构分类
普通客车a
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越野客车
双层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
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车
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
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面包车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0,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旅居车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专用校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专用客车a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载客汽车,包括囚车、殡仪车、救护车、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以及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无轨电车b
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越野客车a,b
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
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c
栏板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多用
途货车、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多用途货车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
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
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
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封闭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罐式货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平板货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载货汽车
集装箱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包括罐式集装箱,下同)的载货汽车
车辆运输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特殊结构货车
专门运输特定物品、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包括未固定安装专用货箱的专用汽车,
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气瓶运输车
自卸货车d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专门用途货车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如:工具
车、货车类教练车
半挂牵引车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全挂牵引车
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汽车
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小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载货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二轮摩托车
装有两个车轮、且两个车轮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不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
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全挂车
栏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d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特殊用途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载运货物的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普通挂车
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半挂
车
栏板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
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自卸半挂车d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245mm(公制)
或者不超过8.25英寸(英制)、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连接部位不应具有载运货物的功能),用于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
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
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门用途半挂车
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半挂车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
轮式装载机械
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
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
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a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b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特征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特征,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特征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c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
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d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本章是对机动车结构分类的说明。与GA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根据GB7258—2017,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半挂车”结构的说明。
2.修改了“专用客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专用客车包括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
3.将“普通货车”结构的名称修改为“栏板货车”(与GB1589—2016的说法保持一致),明确了栏板货车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和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5.修改了“仓栅式货车”“仓栅式全挂车”“仓栅式半挂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仓栅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6.修改了“平板货车”“平板全挂车”“平板半挂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平板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
7.修改了“特殊结构货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特殊结构货车包括气瓶运输车,也包括未固定安装专用货箱的专用汽车(如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9、修改了“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结构的说明,将托举质量与核定载质量并列,共同作为确认专项作业车是否具有载货功能的依据之一。
10.修改了“二轮摩托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其两个车轮应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防止将两个车轮横向布置在同一轴线上的车辆认定为二轮摩托车的情形。
14.增加了注解,明确“普通客车”“专用客车”“越野客车”结构分类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15.明确了自卸式车辆(包括自卸式货车、自卸式半挂车)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了标准规定。
1.“旅居车”结构说明中的“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参照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包括桌椅、炊具、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
2“.多用途货车”结构说明与GB7258—2017的4.7.6的注的表述略有区别;GB7258—2017
中的多用途货车,其载货部位原则上只能为栏板结构,本标准中多用途货车的结构说明则允许其载货部位为栏板加盖的结构或厢式结构。
3.“专门用途货车”结构说明与GB7258—2017的3.2.2b)说法相衔接,但增加了示例,明确工具车、货车类教练车等属于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的核定载质量可以为“0”。
4.“专项作业车”的结构依据《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对有载货部位(区域)的专项作业车,确定车辆类型时并不需要评估载货空间与记载的核定载质量数值的匹配性;但对实车载货空间明显过大的,可视情开展嫌疑车辆调查,确认实车与《公告》批准状态的一致性。
5.“低平板半挂车”结构说明规定“(低平板半挂车)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但目前对“鹅颈式连接”并无确切、规范的具体要求,只要求连接部位与载货部位不能等宽。在
《公告》管理时,规定低平板半挂车与牵引车的连接应为“大鹅颈”结构(鹅颈落差大于300mm,鹅颈上平面为非承载面)。
6.本标准中的中置轴挂车的结构分类仅有“中置轴旅居挂车”“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中置轴普通挂车”三种情形,载货部位为厢式、平板等结构的中置轴挂车的结构分类均为中置轴普通挂车。
7.仓栅式载货车辆(包括仓栅式货车、仓栅式全挂车、仓栅式半挂车)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要求在《公告》管理环节一直在执行,严格来说,不应该存在“仓栅式自卸货车”“仓栅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公告》中的部分仓栅式载货车辆允许选装车辆起重尾板以方便货物装卸,这并不属于“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情形。
9.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面包车”结构说明中,建议进一步明确面包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7人,车长应小于或等于4500mm,车宽应小于或等于1680mm,以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的规定一致。标准起草工作组经商讨认为,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对面包车的技术要求,并不属于结构特征,也不适用于在用的(文件发布实施前已生产注册的)面包车。
10.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越野客车”结构说明中,“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
作,考虑到现行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驾驶证管理制度对车辆是否具有越野功能并无区别性的要求,建议取消“越野客车”结构。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商讨,决定仍保留“越野客车”结构,关于“按照高通过性设计”难以把握的问题在注册登记查验时可不予考虑,一般情况下确认“所有车轮能否同时驱动”即可。
11.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仓栅式车辆的结构说明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其顶棚杆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以与GB7258—2017的11.3.6保持一致。标准起草工作组经商讨认为,顶棚杆间距是GB7258—2017新增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结构特征,也不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车辆;因此,顶棚杆间距的要求不应在仓栅式车辆的结构说明中体现。
1.“越野客车”结构说明的表述与GB/T15089—2001中G类汽车(指依据3.5.4提出的检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的表述并不一致。本标准规定越野客车的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而根据GB/T15089—2001的3.5规定:
(1)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的N1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即使并非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也被认为是G类汽车:
——至少一根前轴和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2)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即使并非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也被认为是G类汽车: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且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a)接近角≥25°;
b)离去角≥25°;
c)纵向通过角≥25°;
d)前轴离地间隙≥250mm;
e)后轴离地间隙≥250mm;
f)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mm。
——应采用双胎结构;
——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
——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18000kg(一线两轴)和24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最大总质量为35000kg(一线两轴)和40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3.本标准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的结构分类不能涵盖所有的机动车结构分类。注册登记查验时,依据本标准机动车结构分类表无法找到对应的机动车结构分类时,按照本标准7.1.3的规定,应选择最接近的结构分类。
4.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注册登记后一般加装“固定”货箱作为高栏板挂车使用,是当前超限超载运输的主力车型之一。为限制此类车辆的违规使用,GB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规定“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GB7258—
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该条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因此,2019年8月1日起出厂(即合格证签发日期在2019年8月1日或以后,下同)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出厂(即合格证签发日期在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下同)的平板式载货车辆,其载货部位(平板)可以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但载货部位上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7.GB7258—2017的7.2.6和9.4规定“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其中的“栏板式半挂车”包括“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6.1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6.2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说明a,b
营运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和乘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客车
出租客运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客车和乘用车
租赁
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练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运
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货车、挂车
危化品运输
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
非营运
警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防
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转非
原为营运机动车(出租客运汽车除外),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
原为出租客运汽车,现改为非营运汽车,不再用作出租客运汽车
运送学生
运送幼儿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a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b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
“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本章是对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的说明。与GA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修改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客车和乘用车的使用性质均可以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出租客运。
2.修改了“公交客运”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只有客车的使用性质才可以为公交客运。
3.修改了“租赁”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租赁车辆时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车辆租赁后应自行使用,不得从事道路载客运输。
4.修改了“警用”使用性质的说明,将“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修改为“司法行政系统
(包括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以与现行管理体制相适应。
5.修改了“消防”使用性质的说明,不对消防车的使用部门加以规定,以与原公安消防部门整体转隶至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现状相适应。
6.以注的形式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以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的登记和退出。
1.本标准中“非营运机动车”有两个概念,其中大的概念是指6.1中的“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具体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栏的签注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非营运”等八种情形;小的概念则仅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栏的签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本标准的使用者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具体情况选用适用的“非营运”定义。
3.现阶段,部分地方存在乘用车的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情形,这和公交客运车辆系在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需频繁进站供乘客上下车的实际情况不协调。本标准实施后,对已有的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乘用车,宜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使用性质。
4.本标准未对“租赁”使用性质的车辆类型加以限制,除乘用车外,多用途货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摩托车等车型的使用性质也可以为“租赁”。
6.本标准中“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说明与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2016]第60号令保持一致。
7.本标准对“生产经营性车辆”加以说明,主要出发点是期望能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与“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关系。
2.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2016年11月7日交办运[2016]144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即本标准中的“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但考虑到相当一部分网约车属于私家车在空闲时偶尔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现状,本标准并未对“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是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加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宜根据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具体使用情况(如是否正载有“预约出租”乘客、是否全天候用于预约出租客运等)确定其是否符合营运机动车的属性,必要时应征询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
3.根据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3.2.1.3.2的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系“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因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使用性质只能为“公交客运”。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也可以购买装备有副制动、辅助后视镜、副喇叭等装置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作为教练车,此时的使用性质为“教练”。
4.标准修订过程中,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建议将“租赁”使用性质不再列入“营运”大类,参照“运送学生”的提法列为与“营运”、“非营运”并列的“其他”类,主要理由有:
(一)关于“7.1注册登记”[标准条文]
本条是对注册登记环节如何确定车辆类型的规定。与GA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明确规定应按照其基本车型以及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2.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明确规定此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应内容(即系统中记载的“车辆类型”)进行维护。
1.车辆生产管理环节使用的机动车分类标准并不是GA802标准;因此,现阶段在注册登记环节,应当根据GB7258—2017、GA802—2019等标准规定,并适当考虑驾驶证准驾车型要求、强制报废年限等规定,确认一辆具体的专用汽车是属于载客汽车类(专用客车)、载货汽车类(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还是专项作业车类。实际操作时:
(1)首先,确认该专用汽车是否符合专项作业车的特征,即确认该车是否装备有专用仪器和设备,设计和制造上是否主要用于工程专项作业或卫生医疗作业;对符合专项作业车特征的,再根据其是否具有载运货物的结构或功能、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是否大于或等于1000kg确定为“载货专项作业车”或“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2)其次,对客车整车或客车专用底盘改装、不符合专项作业车特征的专用汽车:
——若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确定为“小型专用客车”;
——若车长小于6000mm、核定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10人且小于或等于19人,确定为“中型专用客车”;
——若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且核定乘坐人数大于6人,确定为“大型专用客车”;
——若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6人的,视车内布置情形及用途,考虑驾驶证准驾车型要求,可以确定为“中型或重型专门用途货车”,如《公告》中车长为6560mm、载客数/座位数为(2-4)人的HSZ5072XTS型图书馆车。
(3)第三,对货车整车或货车二类底盘改装、不符合专项作业车特征的专用汽车:
——若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6人,确定为“轻型/微型”专门用途货车或者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
——若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且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6人,根据最大设计总质量是否大于或等于12000kg,确定为“中型/重型”专门用途货车或者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
——若核定乘坐人数大于6人,根据车长是否大于或等于6000mm,确定为“小型专用客车”或“大型专用客车”。
为方便各地更好地统一确定专用汽车的分类,经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划对GB/T17350—2009进行修订,按照专用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对各种专用汽车的结构特征、主要用途和使用对象等加以规定。
2.GB7258—2017对专项作业车、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专项作业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当用于工程专项作业或卫生医疗作业,明确载货汽车还包括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同时,GB7258—2017将专项作业车的最大乘坐人数明确限定为9人(消防车除外)。GB/T17350
—2009中的售货车、餐车、舞台车、厕所车、沐浴车、展示车等车型,以及《公告》中的工具车、流动服务车等车型,不符合专项作业车的特征,应当根据实车情况确定为相应结构的载货汽车(如专门用途货车)或专用客车。
1.注册登记时,不得以未在“表2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找到与实车一致的机动车结构分类为由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出现这一情形时,机动车结构分类应选择表中最相近的结构分类。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时,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也不得以未在“表2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找到与实车一致的机动车结构分类、原车辆管理所认定车辆类型错误为由退档。
2.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等机动车业务时,不能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
《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辆类型与查验员根据实车确认的车辆类型不一致为由不予办理。
3.GB7258—2017的术语和定义“3.2.3专项作业车”所列举的车型包括检测车、监测车、仪器车等。根据GB/T17350—2009,检测车是“装备有检测仪器和工作台,用于流动检测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监测车是“装备有监测设备和分析仪器等,用于大气、水源和其他方面监控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从车辆管理工作实践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车辆名称为“检测车”“监测车”的汽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相当一部分实车并未装备与其车辆名称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因此,确定一辆汽车是否为专项作业车必须查验实车,确认是否装备有固定可靠的专用仪器和设备、主要功能是否为工程专项或卫生医疗作业,不能仅依据《公告》等技术资料凭证。
4.按照GB/T17350—2009规定,“工程车”是装备有工程作业所需的设施,用于进行工程作业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公告》中车辆名称为“工程车”的汽车,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车未装备专用仪器和设备的情形较为普遍;有些车辆虽然装备了一些仪器和设备也是“形式大于内容”。注册登记查验环节,对“工程车”应针对性地查验其是否有固定的专用设施、仪器或设备,并与《公告》中专用装置的描述一致。
5.垃圾车的设计和制造用途是运送垃圾,大部分洒水车实际上是装水的罐式货车加上简易喷洒装置,此类车型一般情况下应确定为相应结构的载货汽车。
(二)关于“7.2其他要求”
本条是本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根据车辆是否已注册登记、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记等情形,分别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路面执勤执法环节等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确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型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对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处置要求。
1.鉴于目前《公告》中存在同一车型的规格和/或结构分类并不一致的情形,本标准的7.2.2规定,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确定车辆类型时应考虑实车的技术参数和特征。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或路面执勤执法时,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若车辆的结构分类不影响强制报废年限、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周期、驾驶证准驾车型等管理要求,可以只确定车辆的规格分类。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或路面执勤执法时,对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违规生产机动车(如四轮低速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只需确定其规格分类,不需要确定其结构分类。
4.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但这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机动车”定义,故本标准规定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认定为“机动车”。
5.拼装车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及其配套要求执行,非法改装车的处置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1.路面执勤执法环节发现非道路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时,宜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违法行为。
2.非道路车辆在封闭道路或场地内行驶/作业发生交通事故时,无须按照本标准确定其车辆类型。
本章是对标准实施后,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据新旧版本的GA802标准确定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如何处置的具体规定。
为充分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权益,本标准规定,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车辆类型是否变更,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决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
对确认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需要注意的是:
GA802—2014及以前版本的GA802标准无“专门用途货车”结构;本标准实施之前,有相当一部分符合本标准“专门用途货车”结构特征的专用汽车的车辆类型确定为“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对于这些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应强制要求其必须根据本标准更改车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