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有关于日期的表述,均包含所述自然日的当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深圳市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流程
深圳市国Ⅲ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附件2
编制说明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老旧车。
二是符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仍有一定存量的国三柴油货车,相较于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和污染贡献而言,呈现“低保有量、高排放量”的突出特征。淘汰国三柴油货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是当前大气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
三是填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空白。当前正在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置换更新”等补贴政策,对象均为报废或转让的乘用车,未覆盖到货车。制定国三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填补上述政策的空白,一定程度满足部分有淘汰意愿的货车车主的需求。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制定更新淘汰计划,限制高油耗、高排放车辆的使用。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
(二)文件要求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提出,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
2.《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提出,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68号)提出,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提出,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环函〔2023〕45号)提出,鼓励各地级以上市采用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推动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
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24〕32号)提出,依法依规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补贴办法(2024-2025年)》共七章,二十条。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淘汰”的定义
1.机动车因报废、出口办理了注销登记(以下简称“报废淘汰”)。
说明:国家部委层面鼓励二手车出口,促进国内汽车消费升级。为积极响应号召,《补贴办法(2024-2025年)》对出口的车辆按照报废淘汰给予补贴。
2.机动车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转出登记签注手续(转让登记或变更登记)且在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完成转入登记签注手续,机动车登记为非粤B牌(以下简称“转出淘汰”)。
说明:转出的车辆给予经济补贴,一是合理利用部分剩余价值相对较高的车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与《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2018-2020年)》)一致,保持延续性与公平性。
(二)机动车不享受补贴的情形
1.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
说明: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公布)规定,强制报废情形包括:一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二是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是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
说明: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属于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该情形应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理赔,不应享受淘汰补贴,与经济补贴促进提前淘汰的目的不符。
(三)补贴标准
申请补贴的机动车按照淘汰方式、车辆类型、淘汰阶段给予相应的补贴,具体如下:
说明:
(1)关于转出淘汰的补贴标准,设定为该车型在相同阶段报废淘汰补贴标准的40%。这一标准的制定,一是参考《补贴办法(2018-2020年)》国三柴油车的补贴政策,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与公平性。二是考虑到转出淘汰能够回收车辆的部分剩余价值,因此在补贴标准上体现出相应的差异性。
(2)不同类型车辆的剩余价值存在差异,根据轻型(微型)、中型、重型进行分类,能更准确地反映剩余价值的差异性。剩余价值较高的车辆,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
(3)补贴标准以半年为一个阶段,共分为三个阶段,按照梯度递减的方式实施。越早提前淘汰的车辆,获得的补贴也将越多。
(四)补贴申领人
《补贴办法(2024-2025年)》中的申领人为补贴受益人,即补贴款拨付账户的机动车所有人。
1.报废淘汰的补贴申领人为《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
说明:针对部分车辆所有人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个人姓名更改等)导致车辆所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的名称不完全一致的问题,《补贴办法(2024-2025年)》明确规定,报废淘汰补贴申领人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中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准。若存在此类不一致情形,申领人须在报废淘汰车辆前到车辆管理所进行名称更正手续,确保补贴款项能够准确无误地拨付至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转出淘汰的补贴申领人为机动车最后一次转出本市,且在转入地落户后《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
说明:沿用《补贴办法(2018-2020年)》的转出补贴对象,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五)申请材料
报废淘汰的申领人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转出淘汰的申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发放非粤B牌的《机动车行驶证》;申领人身份证明;申领人银行账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申领人签署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