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为切实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力政策落实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制定了《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安徽省家电及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补贴实施细则》《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各市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推进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获得感;要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政策用好用足。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生态

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督

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消防

救援局

2024年9月7日

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已按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标准发放的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由各市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同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内。

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各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9:1的原则共担。

第八条2025年1月20日前,各市商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清算,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开展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十条各市商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车辆尾气检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各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执行,做好政策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自本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同时新购燃油乘用车新车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的,按新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价格(不含税)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车价格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6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9000元;新车价格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3000元;新车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5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8000元。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注册登记时须挂新能源汽车号牌。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乘用车在安徽省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安徽省内购买新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地不限)。

第三条转让旧车、新购车辆的个人消费者须为同一人,且旧车、新车均须为非营运性质。其中,旧车须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消费者本人名下,新车须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个人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通过省服务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信息,旧车车辆识别代号、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含旧车转让、新车注册)、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转让车辆、新购车辆无先后顺序要求。

第六条各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各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在系统退回时应同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消费者通过省服务平台查询审核进度。

第八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9:1的原则共担。

第九条2025年1月20日前,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完成补贴资金清算,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不得要求消费者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让旧车、购买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家电及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

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自各市公告实施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商户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给予“立购立减”补贴。其中,2级能效(水效)标准产品,给予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销售价格15%的立减补贴;1级能效(水效)标准产品,给予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销售价格20%的立减补贴;对没有规定能效(水效)标准产品,给予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销售价格15%的立减补贴。

第二条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范围。

家电类产品:2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藏柜)、洗衣机(含洗干一体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热水器(含燃气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

家装厨卫(智能家居)类产品:2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净水机、洗碗机、扫地机器人、空气净化器、淋浴器、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干衣机、智能门锁、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床、智能床垫等12类。各市可结合实际,合理增加补贴品类。

第四条鼓励家电及家装厨卫产品销售企业整合生产、售后、回收等上下游资源,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第二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个人消费者须在省服务平台报名。报名成功后,到参与商户购买家电、家装厨卫等产品,于订单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八条县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实施审核,及时向市级申请拨付资金。市级商务、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各市应优化资金拨付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理确定各市补贴资金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如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商户未及时退还的,一经查实,取消商户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活动期间,各市商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

第十二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参与商户征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征选有实力、信誉好的商户参与。参与商户和商品清单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参与商户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二)能够提供物流配送、安装调试、保修维护、上门收旧等综合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具备补贴资金垫付能力,愿意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能力。

(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及时上传有关资料,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能够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规范处置回收的废旧家电、废旧家装厨卫等产品。

(八)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虚标价格、变相涨价,不销售假货、以次充好,不强制捆绑、搭售等,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十)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规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鼓励电商平台参与活动,推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参与电商平台应与省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并严格落实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商务部门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县级商务部门与参与商户、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与参与商户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九条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及电商平台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五章部门职责及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行业监管等。

第二十一条各市商务部门和省服务平台分别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市要统筹处理好“交旧”和“换新”的关系,做好本地区现有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与中央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三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自各市公告实施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消费者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新车销售价格15%的购置立减补贴、最高补贴500元;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新车销售价格20%的购置立减补贴,最高补贴600元。个人消费者名下登记多辆老旧电动自行车的,每位消费者最多可享受2次补贴。同一新车不得重复补贴。

第二条个人消费者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应含有蓄电池,且在省内公安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含过渡期临时通行标识)。

第三条申请补贴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新购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应于本细则公布之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参与补贴的新电动自行车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取得CCC证书。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对消费者交回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给予补贴。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第二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兑付

第八条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消费者(在购买方栏填写个人姓名),列明新车的品牌、政府补贴、旧车折扣等信息。

第十条参与商户应将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整车交售参与活动的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实施审核,及时向市级申请拨付资金。市级商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各市应优化资金拨付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二条消费者应当及时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登记。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联合设立新车销售、新车上牌、旧车收集和旧车牌注销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理确定各市补贴资金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如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商户未按时退还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活动期间,各市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

第十六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四章参与商户和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征选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参与回收企业、参与商户和商品清单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活动期间,对参与回收企业、商户及产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参与商户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在安徽省内具有实体门店的商户。

(二)具备补贴资金垫付能力,愿意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承诺将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整车(含蓄电池)交售参与本次活动的回收企业。

(七)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及时上传有关资料,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十)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规则,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参与的回收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已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或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二)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手续。

(三)具有与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规模相匹配的人员、设施设备;对拆卸产生的各类产物和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废铅酸蓄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锂离子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采用实体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等。

(四)与具备废铅酸蓄电池利用资质的企业和锂离子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保老旧蓄电池规范处置。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十条鼓励有条件的电商平台参与活动,推动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参与电商平台应与省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并严格落实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市商务部门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县级商务部门与参与商户、回收企业,参与商户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参与商户与回收企业等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十三条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等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以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4〕31号)有关分工,加强工作指导、行业监管等。

第二十五条省服务平台和各市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THE END
1.2025年“以旧换新”,重磅发布乘用车零售量新能源汽车大规模设备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11月18日24时,全国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均突破200万份,两者合计超过400万份。在以旧换新政策的带动下,汽车销量也有了明显增长。10月份,乘用车零售量226.1万辆,同比增长11.3%,增速较9月加快6.8个百分点。其中,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量119.6万辆,同比增长56.7%,增速较9月加快5.8个百分点,占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HJ26BJ0527DRNR.html
2.车辆报废政策有变动吗?此次改革旨在推动汽车行业进步,为消费者提供更符合实际需求和可持续性的车辆使用方案。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报废政策的实施,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塑造未来的汽车市场和驾驶环境。https://www.autohome.com.cn/ask/10846973.html
3.2025年汽车报废补贴或将延续!这3个新动向是关键!朋友们,最近车圈里传得沸沸扬扬的2025年汽车报废补贴政策,咱们得好好聊聊。 这个话题,大家都很关心,毕竟谁不想在换车的时候多省点钱? 今天,咱们就来剖析一下这次政策的三个核心动向,看看它对咱们普通车主到底意味着什么。 悬念一句话:2025年,报废补贴政策不仅不会“凉凉”,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福利!没错,车友https://www.yoojia.com/article/9749167009967124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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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计2025年会延续汽车报废补贴以旧换新补贴!因为有3个新动向所以,今年没有赶上汽车报废补贴政策,以及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朋友,也不要难过,因为,2025年大概率会延续这些政策! #秋日生活打卡季#? #汽车报废补贴#? #商务部推动汽车以旧换新#?https://www.dongchedi.com/article/7428912403783418383
6.确定了2025年汽车报废补贴即将延续汽车报废补贴政策“雪中送炭” 上海证券报 09-06 02:45 整车:8万以下的4~5万纯电动小车受益于报废补贴最明显 市场资讯09-19 09:25 石家庄市2024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介绍 石家庄日报10-03 07:28 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再加码 东方网10-22 06:10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加码,8月份日均申请量破万 北https://cj.sina.cn/articles/view/1653452525/m628daeed020014ufg
7.最高补贴12000元浙江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再加码2、具体的补贴申请资格? 旧车和新车需在同一人名下,车辆注册地与报废地没有限制。本轮汽车置换政策只针对个人消费者,对名下车辆是否为营运性质不做要求。同一辆新车,不可叠加享受补贴政策。 2、消费者怎么进入补贴申报平台? 个人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搜索“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进入填报界面。消费者申请补贴信息主https://www.cztv.com/newsDetail/68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