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杨先生与从事二手车生意的黎某签订《债权转让车辆免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杨先生支付12万元给黎某,黎某将其与晏某之间的债权转让给杨先生,随债权一同转让的,还有晏某名下作为质押物的车辆。协议签订后,杨先生将12万元转入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黎某也将车辆以及他与晏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一并交给杨先生。但车辆仍登记在晏某名下。
三个月后,经肇庆某银行通知,杨先生才得知该车辆早已被晏某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晏某因拖欠该银行贷款未还,被银行诉至法院,如今银行已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杨先生正在使用的这辆车也面临将被拍卖,但杨先生对此事却置之不理。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找到杨先生,告知其正在使用的车辆,经过法院司法拍卖已被张某拍走,如今要求杨先生将车辆归还车辆的现登记所有权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杨先生只能先将车辆返还张某,并赔偿22000元的损失费用。
02
法院审理
封开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杨先生与被告黎某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以及黎某需向杨先生返还交易款项的数额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和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车辆,而非转让债权。双方是以“债权转让”为名,实则进行车辆买卖。被告黎某在未拥有车辆所有权且明知车辆有权利瑕疵的情况下,进行车辆买卖,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宣判后,被告黎某提出上诉,肇庆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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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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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