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我省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申请补贴的二手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并提供二手车交易过户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个人消费者购买同一辆新车不能同时享受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省共担。省财政厅按照省商务厅资金分配建议将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比例预拨下达各市财政局。
四、优化汽车以旧换新审核
各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进行审核。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各市商务局牵头负责个人消费者提交的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和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分别反馈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结果。商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市商务局于每月25日前将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审核发放补贴情况汇总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梳理报送省财政厅、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行清算。
五、加强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