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宽容: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之选——对“李某某案”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博弈考量传媒

摘要:近几年,一些刑事司法案件成为网民公议话题,迅速发酵成舆论场,并向现实延伸,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很大的压力。面对宛如洪水猛兽般的网络舆论,司法应以何种姿态来应对,既能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又能公平正义的审理案件,已成为新媒介时代司法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以“李某某案件”为个案研究,剖析李案的舆情特征和司法审判环境,梳理出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应有之姿。

关键词:司法审判;网络舆论审判;博弈

所谓网络舆论审判,是指人们借助网络媒介来集合放大舆论偏向,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案件只要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激活了公共话题,集聚了较大能量的舆论,都有可能对司法产生压力而导致出现审判背离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结果。[1]”网络舆论场的构建因其媒介的开放性和蝴蝶效应,会实现由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的延伸和扩大,对司法产生的压力更甚。而面对宛如洪水猛兽般的网络舆论,司法应以何种姿态来应对,既能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又能公平正义的审理案件,已成为新媒介时代司法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以李某某案件为个案研究,剖析李案的舆情特征和司法审判环境,以期梳理出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应有之姿。

一、李某某案的舆情分析

(二)李某某案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

1.网络中群体极化情绪凸显

2.网络媒体陷入非常态炒作的泥淖

此外,网络媒体为迎合受众情绪,将网民传言当作新闻来报道的比比皆是,媒体所报道的涉案者改名属于特权,李某某年龄造假,李某某父亲被气病住院,被害人撤诉等,这些信息都是网民的猜测与传闻,但媒体却以“据传”、“有博客透露”、“有知情人称”等形式将上述信息加以报道传播,而且说得有鼻子有眼,不乏细节和描绘,此起彼伏,着实吸引了受众的眼球。更有媒体抛弃客观中立的立场试图以带有戏谑性、偏向性的语言为标题,炒作该事件,吸引受众,“李某某他妈的要求高”的新闻标题一出炉就引起了网友的围观。

3.精英话语被草根压制

在网络媒体与网民的非理性互动中,传言越来越多,此时,不仅李家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出来发声、辟谣,受理该案件的海淀区人民法院也通过其官网对误导网民的言论进行辟谣,并适时以“案件快报”的形式将案件审判的程序与进展向公众发布,将正义审判之姿呈现给公众,此时的网络舆论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多了一些对事件的反思、探讨。盘点这一阶段的网络舆论有如下特点:

(1)不同观点交锋激烈

(2)谴责与反思同在

(3)对法治的信任与怀疑并存

李某某的另一个舆论焦点是针对司法的,由于李某某特殊的家庭背景与身份,一些网友担心李家会利用人情、权力、金钱等方式影响司法的判决;还有一些网友怀疑司法会受到网络舆论因素的影响,审判不公正;也有很多的网友对法治报有信心。

客观地说,整个网络舆论中所表达的意见,无论网民的表达是谴责还是理性的反思,是激烈还是冷静,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司法不要被权贵或者舆论绑架。

二、“李某某案”的司法审判环境分析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在运行机理上既有统一性又有冲突性。一方面,它们都将追求社会公正、正义作为主要的价值取向。网络舆论通过民意的网络表达来激发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操,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司法通过公共准则——法律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有一定的进犯性。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一切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利、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毋需掌声不惧骂名地、独立自主地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审判[3]。

由于网络舆论一般所依据的评判标准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网民容易产生“同弱”、“护弱”的心理,甚至以伦理道德为筹码,煽动一种对审判极为不利的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人员的审判,形成对司法独立的进犯。近些年发生的梁丽案、许霆案、药家鑫案中,网络舆论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对司法进行干预和进犯。而司法在网络舆论面前,往往采取自证清白的方式,封锁审判消息,不公开审判细节,冷漠回应或是被动回应网络舆论,这更加剧了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

(二)“李某某案件”中司法面对网络舆论的姿态

三、“李某某案”的启示:司法与网络舆论博弈应保持理性与宽容

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与舆情环境下,司法应该宽容地对待舆论,理性接受民意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这既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思维,也是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应有之姿。

(一)正确认识网络舆论

理性梳理近些年发生的被盖上“舆论审判”标签的案件,不难发现,网络舆论介入的多是具有司法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如吴英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这些案件具有这样的特征:“一是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的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从法律规定推出来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其道理。[4]”如吴英是否存在诈骗,到底应不应被判处死刑;李昌奎、药家鑫是否有减轻刑罚的情节,是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李某某案到底是嫖娼还是强奸等。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的网民甚至法学家也加入了对案件的讨论中。对于这样的网络公议案件,司法人员应以正常平和的心态来对待,将其看作是网民对司法争议的正常回应。

(二)以司法认知为基础,理性吸纳网络舆论

当前的网络传播环境令司法不可能完全被隔离,勿受干扰独立审判。“李某某案”是在由网络舆论引发的舆论狂潮中审结的,舆论的多种声音意在对司法施加影响,但核心指向仍然是期望司法能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因而对于理性的网络声音,司法应尊重,择善而从,对于偏执的网络声音,司法也应抱以宽容的态度。在尊重、宽容的基础上,司法应以法律事实与程序正义为基础,以法律推理为逻辑纽带,以适法裁判为结果,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

(三)积极主动回应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由矛盾到统一,主动权在司法方,司法若能及时有效的回应舆论,澄清事实,让公众了解案情的真实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消除不必要的猜测与误解,情绪化的、不理性的网络言论将会少很多[5]。在“李某某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创了主动回应网络舆情的新局面,但在回应的及时性、回应范围的广度上都有待反思和探讨的地方。

如关于李某某是否成年的问题,一直是舆论讨论的焦点,甚至由此产生了很多网络谣言,但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未能及时回应,直到一审结束后,才在与网友交流时回应“李某某的年龄未造假”。另外,在回应范围上,程序性公开的比较多,澄清客观事实的比较少。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引导并规制网络舆论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指向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一个司法公信力高的国家,公众不会偏激揣测司法用意,用舆论左右司法,相反,司法作为公平与正义的杠杆将有效引导舆论作为其应有之义。在“李某某案”的舆论狂潮中,裹挟着复杂社会情绪的同时,也折射着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尤其是近几年法官腐败、错判案例频出,对司法威信与法官形象都起到了负面影响。因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既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还要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正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是法官廉洁自律的保证,专业与权威则能有效回应舆论对立法权威的质疑和挑战,以法律的原则、规则和逻辑来说服和引导舆论。

参考文献:

[1]慕明春.法治与理性的胜利[J].当代传播,2011(5).

[3]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12).

[4]孔洪刚.论媒体舆论介入司法审判的合理性与正面价值[J].新闻界,2012(9).

[5]黄芙蓉.网络舆论与司法之博弈探微[J].理论月刊,2012(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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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舆论缓释:一种规避舆论监督“越位”的思路赵:从传播学角度看,大众传播媒介具有“议题设置”的功能;从新闻学角度看,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具有不容置疑的引领和引导作用。正因为媒体具有这两方面的功能,不够客观和理性的报道才能产生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判断,出现不符合司法原则的“媒体审判”现象。 濮:是的。虽然有的观点认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拿着新闻报道去行政或https://www.dzwww.com/qingnianjizhe/2003dishierqi/200312260814.htm
14.论大众传媒舆论引导与“舆论审判”的关系随着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大众传媒的舆论反映、舆论引导功能在法律案件的报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功能被过度引申为“舆论审判”。 本文旨在通https://wap.cnki.net/lunwen-1014313070.html
15.大众传播背景下的媒介审判——以刑事案件报道为例媒体对司法 案件的报道能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对公众产生影响,激发公众情绪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司法独立的 重要作用在于保证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以避免国家权力过度集中导致权力滥 用.媒体审判不仅包括新闻报道与司法权利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新闻报道与诉讼参与者,特别是刑事被 告人的人权关系.司法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PaperDownload.aspx?paperID=8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