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融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上诉人四川智融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融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智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汉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智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汉涛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汉涛公司获准注册第11716586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研究、商业信息、民意测验、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汉涛公司开办了大众点评网,为促进用户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价,制定了《美团用户服务协议》,商户星级和评分由用户对商户作出,商户不得通过金钱、利益交换等方式要求第三方或通过第三方账户发布不实的好评,以及其他商家炒作性质评价。
二、智融公司及被诉侵权行为
“朵奈美甲美睫”(甲方)与智融公司(乙方)2021年5月10日订立的《美团大众点评网代运营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美团点评网门店全运营托管服务,合作期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服务费为2,888元。其附件明确:在合作期乙方向甲方上架点评v3-v8优质评价30条,访客13,000个,问答板块建设30个,销量40单,问答板块点赞300个,收藏1,000个,线上运营维护,店铺诊断,回复模板。
汉涛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载明前期基础费用20,000元/案,并提交了100,000元律师费发票,汉涛公司确认律师费发票针对五个案件,本案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智融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智融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构成侵权,智融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智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汉涛公司系尚在保护期限内的第5135459号“大众点评”、第1171658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准注册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商标是一种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判断智融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从智融公司使用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智融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汉涛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智融公司使用的服务是否与汉涛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智融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方面来认定。
综上,智融公司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两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容易引起混淆,侵犯了汉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智融公司实施了帮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汉涛公司对其平台数据及衍生性商业价值具有正当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故要求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但经营者之间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并非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条件。随着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各类经济活动密切交织,即使不具有相同、类似经营内容的经营者,亦可能因其不当的经营内容、模式造成其他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损害。因此,只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或获得相应利益,即可以认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诉行为构成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虚假宣传是指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宣传。真实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主要原则之一,禁止欺骗是公平竞争观念的应有之义。经营者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服务信息,亦不能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的商业宣传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真实、适当的商业宣传不仅有利于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刺激消费需求,亦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扩大利润。
三、智融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智融公司实施了被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上诉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其考虑的因素已较为全面,所确定赔偿数额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按照该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四川智融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