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数据传输
第九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三章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年度测评,月度、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部级平台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应当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部级、省级、城市等各级平台共同开展。部、省(区)间的网络链路由部级、省级平台共同维护;省(区)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城市监管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实施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数据传输管理等工作,确保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