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支撑上海建设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加快推动新技术应用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坚持创新包容、安全有序的指导原则,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支撑上海建设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加快推动新技术应用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坚持创新包容、安全有序的指导原则,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下统称“测试与示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推进工作小组分阶段分批次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道路,在有条件地区试点全域开放。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的道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者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二章测试与示范申请
第六条测试与示范主体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的流程如下:
第一节道路测试
第七条道路测试的申请材料包括:
(二)道路测试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针对车辆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机制、验证情况和相应承诺书。对具有网联功能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车辆,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材料;
第十条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和测试数据记录设备外,测试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第十一条在其他省、市取得道路测试资格,并且在本市申请相同或者类似测试的,可以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主体已开展测试的情况,简化申请流程和测试项目。
第二节示范应用
第十二条示范应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道路测试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示范应用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承诺等;
(四)志愿者招募方案或者物流方案、风险告知书、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凭据材料、合法合规性材料等;
第三节示范运营
第十四条示范运营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示范运营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协议和相应承诺等;
(三)申请主体和申请驾驶人相应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车辆性能说明材料,包括在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证明材料,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等;
(五)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凭据材料、合法合规性材料等;
第四节完全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
第十六条完全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三)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针对车辆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机制、验证情况和相应承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产品网络安全过程保障等说明材料及整车网络安全测试验证情况说明(包括测试指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测试结果等);
优先支持在机场、港口和产业园区等特定场景开展接驳、托运、配送、环卫、泊车等测试和应用。
第三章测试与示范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测试与示范车辆的车身应当标示醒目的字体和图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不得干扰周边正常道路交通活动。
第二十条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测试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三条驾驶人、路段、车辆功能、软件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需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或者视情况完成相应的核查后,方可继续开展测试与示范。
第二十四条道路测试申请主体须每半年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道路测试总结报告,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主体须每季度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测试与示范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推进工作小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测试与示范:
(一)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事故;
(二)侵害志愿者或者乘客利益、违规泄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四)故意瞒报交通违法和事故、提交虚假报告和数据、虚假宣传、扰乱正常秩序;
(五)无故消极停滞测试与示范活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节网络及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数据收集、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告知;
(四)不得对外发送虚假数据,干扰其他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涉事主体应当立即暂停测试与示范工作,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并且于24小时内将事故信息、5日内将事故分析材料报送推进工作小组。
第二十九条推进工作小组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判定的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对涉事主体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涉事主体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与示范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四)测试与示范车辆是指申请用于测试与示范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以及具备特殊功能的自动驾驶或者自动作业车辆(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等视具体情况审定),应当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
(五)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测试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运行数据、实时向监管平台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监控的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人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
(六)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七)示范应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模拟实际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运行活动。
(九)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十一)软件升级是根据需要,将某版本的软件程序或者配置参数更新到另一个版本并启用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2.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和数据网络安全测
试项目
附件1
第一条申请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六)具备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安全保障体系;
(八)具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满足软件升级管理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九)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试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的座位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申请完全自动驾驶测试和示范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九)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十二)建立远程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用于车辆与远程平台实时移动通信。
申请示范运营的主体除满足条件(一)至(十一)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条测试与示范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且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本市测试区域有关道路情况;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酒驾、毒驾记录;
(五)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申请主体或者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八)参与示范运营的驾驶人应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行业从业资质;
第三条测试与示范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具备“人工操作(包括远程控制)”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能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醒,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切换到人工操作模式;
1.车辆标识信息(唯一性信息);
2.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3.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内安全员情况(如有);
6.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如有);
7.软件版本信息;
8.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9.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10.人机交互情况;
11.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12.其他信息;
(五)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测试车辆网络异常或者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然能够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六)具有显著的标志图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全自动驾驶车辆除满足条件(一)至(七)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八)具有系统冗余,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者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并通知操作员进行人工接管或者进行远程协助;
示范运营车辆除满足条件(一)至(七)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附件2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和数据网络安全测试项目
序
测试项目
1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2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3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4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5
车辆定位
6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7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8
风险减缓策略
9
网联协作式驾驶能力测试
10
地下及内部道路测试
(包括地下视野遮挡区域动态响应、自动泊车与自动驶出、全流程自主代客泊车等场景)
11
车辆信息传输安全测试
(车辆信息传输安全测试、车辆安全漏洞测试、误操作测试、车辆外部连接安全测试、关键数据安全测试等)
12
软件升级测试
(升级前条件符合性、升级包安全下载和安全校验、升级前校验、升级过程信息提示、升级结果提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