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厅质监字〔2012〕133号)和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做好我省公路水运监理业绩登记工作的通知》(皖交质监局〔2016〕74号)文件规定。
二、承办机构
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公路工程项目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或独立招标的水运机电工程项目。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2.建设单位建立账号、完善项目信息并提交质监站审核。
3.监理企业在“信息系统”中提交监理工程师的业绩登记后台申请并完善业绩登记申请表(纸质文件)。
4.监理企业持已盖章的业绩登记申请表(纸质文件)至质监站办理审核及备案。
七、办理时限
监理企业在项目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业绩登记;监理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业绩截止申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池州市长江北路68号(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咨询方式:0566-3223097。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
2、一、二、三类及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船员服务簿遗失或损毁的;
五、服务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4、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5、船员服务簿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2、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3、办结:窗口即时制证发证送达,可EMS寄出。
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交通窗口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三、服务对象法人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遗失
1、承运人保险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人员从业资格证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检测合格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法人单位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
7、机动车行驶证
8、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证》已损毁或遗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需要补发
3、车辆照片
6、出租汽车更新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更新车辆。
1、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2、车辆基本信息表;
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表;
4、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
6、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机动车险;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向出租汽车公司提出申请,出租汽车公司收齐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
2.出租汽车公司向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运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合格后,申请人购置新车,到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新车入户。
5.运管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新车是否满足出租汽车车辆要求,满足要求签字盖章。
7.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打印车辆《运营证》并将申请材料归档。
1.车辆报废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2.新车运营证申请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公地址:池州市长江中路328号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0556-2026110。
办公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交通运输类综合服务窗口。
咨询方式:0566-2318283。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照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2、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
3、办结:窗口即时制证发证送达,可EMS寄出。
即时办结。
十、办公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交通运输类综合服务窗口。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
(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3、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5、近期免冠2寸蓝底照片
1.申请人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出租汽车公司申请。
2.出租汽车公司在《安徽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注册申请人申请,并提交所需电子档案,待系统确认后,打印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3.出租汽车公司携带确认材料和电子档案到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4.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打印注册记录,并将申请材料归档。
9、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毁、污损、丢失的。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2、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申请表;
3、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
1.申请:企业在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发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个工作日。
10、船舶国籍证书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第四十六条: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申请换发。第四十七条: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发。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身份证件
3、污损证书
4、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即办件
11、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补发。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1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需要补发、到期需要换发;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14、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损坏换发,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船舶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第十七条:船舶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页满、遗失或污损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1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条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需要提交申请从业资格类别、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驾驶证日期等信息,以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电子照片和身份证、驾驶证等扫描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三、从业资格证件的使用与管理(七)从业资格证件档案转籍程序。从业人员因户籍所在地、暂住(居住)地变更或者服务地管理部门要求,且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三、服务对象个人
从业资格证转籍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3、机动车驾驶证
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
补发、变更
申请需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必须规范、必要文书必须齐备,所需材料和内容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必须提交复印件原件以供查验。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2、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1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实施服务: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事大厅接待人员对咨询人员所提问题应据实回答,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业务予以即时办结。
七、服务时限
咨询方式:0566-2318283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1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注
机动车需要做技术等级评定并标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9、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
法人
提交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申请。
1、客运班线标志牌遗失换发申领表
2、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
20、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服务对象法人、自然人
1、取得有效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法人或个人2、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或遗失、灭失以及变更
1、申请书
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核查报告书
3、到期、污损的许可证原件或遗失情况承诺
21、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四、《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1、取得有效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法人或个人2、船舶营业运输证证件遗失、灭失的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污损的原证书
22、AA级核定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企业。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五、考核材料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1.受理:线下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2、审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办理事项进行形式审核和实质性审查;
3、办结:等级核定和公布。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人,法人提交申请
1.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
4、近期免冠1寸彩照一张(换证提供)
2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
结果公布
客运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法人。
客运机构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
五、服务流程
3.实施服务: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运输服务科组织人员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通过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
每年度5至7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长江中路328号
咨询方式:0566-2022691、2025689。
九、监督投诉渠道
货运
1.受理:企业申请考核,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2.办结:在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25.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
1.《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七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除外)。主要职责是:(二)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从业人员。
无
1.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向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上报勘察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3.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分别将信用评价复核结果上报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4.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各从业单位在池州市区域内信用评价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下一年度第一季度
八、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部门:0566-2125723
2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池州市公路服务中心、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一)收集季节、气候信息,掌握社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
(二)确定预警事项,发布预警信息;
(三)特殊情况应急值守,接受信息反馈。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咨询方式:0566-3223097(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0566-2022948(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环保科)、0566-2121827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港航科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
2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由承办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1.定期汇总、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抽检数据;
2.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
3.撰写质量分析报告;
4.发布质量分析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8.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报材料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服务时限
每年5月份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路执法科
29、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三条: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各分中心承担养护责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2.查找:安排专人现场核对。
办公地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养护保通科(贵池区长江中路332号),直属分中心(贵池区翠微西路375号);东至分中心(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67号);石台分中心(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4号);青阳分中心(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2号);九华山分中心(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30.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公交线路途径道路名称及站点设置位置材料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2、审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公交站点命名规则进行命名。
3、办结: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下发站点命名通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31、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二)驾驶员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驾驶员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3、驾驶员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32、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港口统计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3号】)第十一条第六项: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四、服务方式
办公地址: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68号)。
咨询方式:0566-2125225。
33、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自然人、法人。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1.受理:根据群众诉求及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需求办理
2、调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
3、评估: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城市公交企业结合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结果对新增、调整及优化线路进行综合评估。
5、办结:城市公交企业根据确定结果组织实施。
34、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科。
改建公路施工时设置。
1.设置:公路改建施工前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2.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管理: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公路施工标志、安全标志缺损污染的,及时除污修复或更换,保持其完好醒目有效。
与公路改建同步进行,并及时予以维护。
办公地址:贵池区长江中路332号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科;
35、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养护保通科,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直属、东至、石台、青阳、九华山分中心。
对管养范围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开展日常小修保养;根据路况监测结果及应急需要安排养护工程,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服务机构审批并组织实施。
2.查找:安排养护技术人员现场勘查。
3.发布: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适宜的养护措施。
日常养护时限:经常性。养护工程时限:预防性、及时性、计划性。
36、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阻断的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各分中心承担养护责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2.查找:安排专人现场核对。
3.发布: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各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4.抢修: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组织人员、机械对公路损毁进行及时修复,因损毁情况严重无法及时修复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当难以及时修复时,商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37、中国航海日宣传活动
1.2005年7月11日,是中国伟大航海家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2005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复交通运输部,将每年的7月11日确立为“中国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3月17日”在中国的实施日期。
办公地址:池州市长江北路68号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0566-2122768。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3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
结果发布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
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车辆服务科。
驾培机构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
3.实施服务: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车辆服务科组织人员实施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并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每年度10至11月份
办公地址: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车辆服务科
咨询方式:0566-2046466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39、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四、服务流程
1.向机动车维修企业公布: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工作群向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流程。
3.实施服务: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车辆服务科组织人员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并在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每年度9至10月份
咨询方式:0566-2020556
40、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客运机构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3.实施服务: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运输服务科组织人员定期统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并通过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半年公布一次。
咨询方式:0566-2022691。
41.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四、受理单位
五、服务对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
42、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受理单位
六、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1、具体投诉、举报、咨询等事项和情况。
1、投诉、举报、咨询受理。
2、投诉、举报核实,咨询答复。
3、结果反馈。
收费依据和标准
1、接到咨询后,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够当场回复的,交有关部门办理;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登记移交有关单位受理。
3、对市热线平台交办事项,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类标记为重点件、一般件,市热线中心及时转办,承办单位2小时内签收、当天报单位负责同志批办,并按时限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其中:咨询类事项2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求助类、建议类、投诉类、举报类等非咨询类事项5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息指挥中心
4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公民
对池州市主城区及贵池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营运的出租汽车服务不满意的(对池州市其他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营运的出租汽车服务不满意的向当地县级政府部门投诉)。
2、投诉、举报内容。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有关证据和材料。
2、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登记移交有关单位受理。
3、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5、结果反馈。
5个工作日。
44、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乘客对池州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运营的公共汽车服务不满意,需要投诉的。
4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拨打12328。
1.接听工作:由话务人员全天候接听群众诉求。
信息咨询类3个工作日办结。
意见建议类5个工作日办结。
投诉举报类15个工作日办结。
咨询方式:12328。
监督投诉部门: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4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发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2.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承办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不收费.
47、12395水上遇险救助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池州市辖区范围内长江支流内河通航水域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水上交通事故或遇到人员落水突发事件需要求助的。
2、报告船舶所处的准确位置、发生险情的具体情况。
3、即时组织救援。
即时
48、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服务单位变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发生变更。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原单位终止合同或协议;
3、原单位服务监督卡;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5、新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2、审查:窗口对申请人的办理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转籍;(工作日即时审批)
3、办结:窗口即时移交档案,可EMS寄出。
49、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工作率信息发布
客运机构定期公布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工作率信息。
3.实施服务: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运输服务科组织人员定期统计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工作率信息,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并通过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50、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35条。
3.《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14条。
1、最近五年内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2、遗失补发原因说明
1、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遗失情况说明
51、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经检测和评定,发现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时。
1.按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2.经检测和评定,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保障正常通行。
3.经检测和评定,发现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按规范组织维修。
52、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1.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制作巡查记录;
2.巡查中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公告;
3.采取措施修复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后移除设置的警示标志。
53、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第一百四十六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第一百四十七条查询船舶登记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登记资料查询表,明确查询的具体船舶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1、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
3、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提交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4、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申请工作综合评价。
竣工验收报告。
1.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
2.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55、船舶安全文书核发(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56、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直属、东至、石台、青阳、九华山分中心。
1.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制作巡查记录;
2.巡查中发现公路遗洒、障碍物或污染物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3.及时清除公路遗洒、障碍物或污染物,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予以清除的,按规定报告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池州市长江中路328号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直属分中心(贵池区翠微西路375号);东至分中心(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67号);石台分中心(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4号);青阳分中心(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2号);九华山分中心(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
57、市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58、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需要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协助保管货物的。
1、当事人申请。
2、受理。
3、提供场地。
全天24小时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G318贵池治超站
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G318墩上治超站
59、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先进
技术推广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由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1.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
2.及时向公路水运项目推广先进安全技术。
办公地址:池州市长江北路68号(池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池州市长江中路332号(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池州市长江北路68号(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方式:0566-3223097、0566-2025194、0566-2121827。
60、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根据池州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规定。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池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池州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
针对项目,组建施工环境现场协调机构,负责日常施工环境协调。需要较高层级协调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向市政府申请多部门联动。
项目周期。
办公地址:池州市长江北路68号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方式: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61、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
旅客运服务
客运机构公布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信息。
3.实施服务:池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运输服务科组织人员统计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信息,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并通过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来临前一周公布客流预测;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结束后两天公布客流情况。
62、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关于同意设立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批复》(池编[2019]48号)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
长期
63、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三、服务对象公路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
1.审查:审查施工作业单位编制的养护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
64、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提交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申请。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或《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申请表》;
2.客运线路标志牌;
3.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申请报告、公示;
5.车辆承运人保险;车体照片;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7.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办理车辆转籍、过户业务时需要)。
2个工作日。
65、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项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1、道路客运车辆异动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4、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5、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6、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需要转籍、过户的车辆;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
2、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
3、申请报告
4、客运线路标志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6、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身份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67、客运车辆报停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第三项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需要报停的;
2、申请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5、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
68、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
1、《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
69、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货运车辆异动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需要报停以及恢复营运的;
1、道路运输车辆异动申请表
3、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0、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1、到期报废车辆或检测不合格车辆;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需要退出的;
7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
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
2、道路运输证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7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1.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2.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需取得道路运输证;
2、报停后需要恢复营运的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2、《车辆报停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7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3)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1、到报废期车辆或检测不合格车辆
2、因严重违章、予以吊销的车辆
3、未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
74、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承办机构
75、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
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2、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3、办结:窗口即时办结。
1个工作日。
0566-2318283
76、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服务对象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77、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表
78、包车客运备案
7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申请表
本市经营活动证明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维修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场地使用证明
土地使用证明
拟聘用人员承诺书
从业资格证
驾驶证
车载终端协议
拟购置承诺书
企业章程文本
专用车辆车辆行驶证
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通讯工具卫星定位装置配备合格证明
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表
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8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0号)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经办人身份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81、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变更备案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2、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4、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5、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业务变更申请书
公司章程
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管理人员体检材料
管理人员适任证书
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报告
符合证明
委托管理协议
82、水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4、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5、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6、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水路运输许可证
83、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1、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
2、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
交通运输行政备案申请书
开工证明
船舶建造合同
84、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85、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科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
通航安全技术参数报告
86、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从事高速客船营运的企业
航线运行手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培训手册
安全营运承诺书
87、内河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二条第(十)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第十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申请人所属船舶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舶船员证书;
2.申请人为企业的具备相应营业执照;
3.无法定禁止性要求。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
批准文件
施工作业图纸
施工作业合同或协议书
技术资料
施工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
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88、船舶试航活动备案
《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通航〔2023〕34号)第六条第二、三、四款:“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出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属于同一直属海事局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船舶修造企业可只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
1、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出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或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海(水)上通航安全的。
2、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均属于我省内河通航水域(长江干线除外)的,可只向始发地辖区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
船舶试航备案申请
89、港口变更固定设施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