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帝王条款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践中,该条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引用频率极高,似乎成了万能条款、帝王条款,只要引用该条款的规定,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得有理有据。
作为机动车驾驶一方,很多时候明明觉得己方没有责任却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引用该条款被认定有责任,甚至是较大的责任。此时,如何准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显得尤为重要。
何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对该条规定的解释为: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上道路驾驶机动车时基本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的操作规范主要依据是公安部颁布的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2021。该规范主要分为四部分:通用部分、小型汽车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摩托车驾驶。
驾驶人的一般要求(摘录部分)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1-2021第1部分通用要求:
4.1.1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1.3遇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优先保护人身安全的避险措施。
4.1.4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
行车观察要求(摘录部分)
6.2.1驾驶人视线应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交通状况。
6.2.2在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前视距离宜大于车辆15s内驶过的距离,对应不同速度下前视距离见表1。
6.2.3除6.2.2情形外,前视距离宜大于车辆8s内驶过的距离,对应不同速度下前视距离见表2。
交叉路口(无交警指挥、无信号灯)
11.1.1.2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按11.1.1.1f)、11.1.1.1h)通行外,还应按以下要求通行:
a)减速行驶;
b)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c)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d)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e)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适用现状
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仅存在违反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而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
这类案件的事故认定书中,对于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或没有具体描述,或直接套用法条内容,例如,对事实部分记载:***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本律师认为: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判断驾驶人的行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处的事实应当是明确的“驾驶人必须做哪些具体行为”,或者“禁止做哪些具体行为”的规定。
如对驾驶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详细记载,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便缺乏事实依据;如果直接套用法条规定,会给人留下“先认定责任,后找依据”以及滥用“兜底规定”的嫌疑。
因此,该条款不应单独适用。
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所作出的认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后续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人员所作出的认定书质量千差万别、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明显不公。
因此,当遇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划分明显不公时,寻找专业律师,将自身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