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解释说:物权法的平等是资格平等。所谓平等,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权利能力的平等是一种资格的平等,它意味着物权主体在设定、移转和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意味着物权发生冲突或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适用平等的规则来解决纠纷,并受到平等保护。
当时,上海交管部门规定,私家车可以使用的第一个“自备车”牌照首字母为“Z”,因此,“Z”牌照也成为了那个年代中,上海滩先富起来的一批人的身份象征。
当时投放到市场上的“Z”牌照数量极少,而且很贵,以10万元起拍,吉祥号码更是受到热捧。1992年,在上海试行过一次“Z”牌照吉祥号码的拍卖中,14个吉祥车牌号全部成交,总金额达人民币224.8万元。据老一辈上海人介绍,在那次拍卖中,因“沪AZ0518”牌照谐音“我要发”,争夺最为激烈:开拍仅几分钟,价格便从起拍价的2万元提升到20万以上,最终以30.5万元的高价成交。
在1984年-1997年的14年间,上海私家车总量仅为4204辆,而到2015年年末,其总量已猛增至310万辆。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沪牌越发地炙手可热,甚至出现“一牌难求”的情况。
上海私车牌照拍卖始于1986年,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制度建立于1992年。为解决上海交通拥堵的状况,1994年开始首度对新增的客车额度实行拍卖制度,上海开始对私车牌照实行有底价、不公开拍卖的政策。
1998年,上海推出针对沪产车型的私车牌照拍卖。该牌照2万元起拍,只能用于购买上海本地生产的桑塔纳和别克轿车。而要购买非沪产车,则仍须10万元起价竞拍。正因于此,当时上海私车牌照拍卖被扣上了“地方保护”的帽子。
2003年,上海宣布将国产车和进口车上牌额度合并拍卖。在此过程中,上海私车额度拍卖由最早纸质标书投标改为用电脑进行投标。
2008年1月份,上海市私车额度拍卖制度实施8年后进行首次修改,实施“拍卖过程信息公开”和“有限制地修改出价”。当月,私车额度中标价大跌。
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上海市将试行二手车牌统一纳入拍卖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2019年9月21日,上海9月私车额度拍卖结果公布,其中,参加拍卖人数149507人,比上月减少1324人,中标率6%。最低成交价89600元,平均成交价为89637元,比上个月的89408元增加了229元。
2004年5月24日,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上海私车牌照拍卖违反了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希望上海方面对此“再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7月7日在上海市政府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他同时表示,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对于拍卖这种方式的合理性,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有人说:如今,买一辆车大多才六七万元、十几万元,买一张牌照竟要四五万元,可谓“天价牌照”。汽车牌照原本只是汽车的“身份证”,不具备市场交换价值,但是经过拍卖才能获得,就变成了少数人才能享有的奢侈品,工薪阶层购车族在心理上无法接受、经济上难以承受的。我国政府一直在大力推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其中包括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鼓励汽车进入家庭。但上海市却设置障碍,限制人们买车,这种做法显然不合时宜。
有人质疑:黄海是商务部官员而不是公安部或交通部官员,“车牌拍卖究竟干卿啥事上海车牌拍卖系依据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具体操作则由上海市发改委负责,明明是依法行政。如果车牌拍卖涉嫌违法,也只可能是上海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交锋的双方本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上海市人大而不是商务部和上海市政府。
也有人指出,黄海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不能证明上海拍牌是错误的,因为上海的车牌是由公安局发放的,拍卖会只是给一个“资格证书”。
有专家认为车牌拍卖是通过经济手段调控居民消费,与“道路交通安全”扯不上关系,正如对进口巧克力征收关税与食品安全无关、规定某些高价药品不可报销与药品安全无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7月13日说,截至今年6月,该市私车额度拍卖共获款40.5亿元,已安排支出39.3亿元。7月7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表示,上海车牌额度拍卖是合法的。他还表示,车牌额度拍卖不可能长久实施下去,但近期还将继续实施。
焦扬透露:1994年到1999年期间,共拍卖私人汽车额度1.1万辆,摩托车额度2.8万辆,获得拍卖款4.7亿元。2000年到2004年6月,改为实行有底价拍卖,共拍卖汽车车牌额度13.7万辆,摩托车车牌额度0.6万辆,其中2001年开始停止了新增摩托车车牌的额度拍卖,共获得拍卖款35.8亿元。
焦扬说,所有拍卖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拍卖所得全部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原则,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所有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到2004年6月底,已安排支出39.3亿元。其中,用于中环线道路建设25亿元,用于轨道交通建设12亿元,用于道路交通装备设施建设2.3亿元,目前市财政专户尚有余额1亿多元。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将拍卖收支“公之于众”,是政府行为方式朝着“透明化、公开化”方向上的进步。他同时认为,仅仅通过新闻发言人“吹风式”的透明化还是不够的。“这一取之于民的巨额资金及其利息,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使用情况,要告诉资金提供者‘哪个部门支配这笔钱?使用到哪里去了?使用效果如何?是否审计及审计结果如何?’等等,甚至包括围绕这笔资金的财务费用都应该公开。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说,现代社会个人权利不可能不受到限制。但同时,法律对于设定行政许可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车辆牌照发放不是一个独立的许可。根据许可法设定的许可制度,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事项,地方法规才能制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收费事项,地方法规才能制定。否则,就是违法。
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认为,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干预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车牌拍卖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律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和人大都无权制定实质上属于变相征收公民私人财产的任何规章和法规。专家认为,政府主持私车牌照拍卖,无论拍卖款用途如何高尚,都不能改变这种行政行为无法可依的性质。
当时也有传闻,说新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里面将禁止拍卖车牌。2004年5月21日发布的2004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二章《汽车消费》,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原来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是国务院颁布的,而新版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是发改委主任马凯签发的。效力不可同日而语。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这种欲望除非得到限制,否则不会自行停止。”
著名法学家江平认为中国缺乏私权传统,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推行“王权至上”,重社稷而轻人民,“重公权,轻私权”成为传统观念。1986年的《民法通则》首次将民事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物权法》更是将私权的根基——财产权纳入保护。他指出,公权力过于庞大仍是当下中国私权发展的重要障碍,“只要不涉公共利益、未侵犯别人的权利,私权就应该是神圣的”。“我个人认为财产权是最根本的,尽管人格权很重要。一个人在社会上之所以能够立足,就是因为有财产权利的保障;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权没有了,就等于其民事权利的能力被剥夺,这是很可怕的现象。”
北京市也搞限牌,但是北京市没有搞拍牌。白花花的银子谁不喜欢?但是北京市政府有贼心没贼胆,还是搞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