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因此,市消委会奉劝广大商家,切勿以为这样的销售或服务手法属于“小事”。“诚信经营”才是挣钱的正道,营商者理应守持诚信,切勿以身试法。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理性、审慎对待商家各类“免费体验”“免费抽奖”“扫码中奖”的甜头,保持清醒,以免堕入不法商家的“免费陷阱”。
案例二:违法而无效的最终解释权
篮球学院为推销其外教课程所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课程销售协议》,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上述个案中,双方既已约定:“协议生效7天内甲方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全额费用”,篮球学院本应依据约定退还全额费用,而经营者籍着“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乙方”的类似条款任意解释合同,恰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所指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于此,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类似“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乙方”的条款不但无效,而且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指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三: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2022年8月,陈先生在淘宝网选购养生壶,看到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页面推介的一款养生壶,公司宣传称该款养生壶的涂层是“陶瓷釉”材质,陈先生于是花费119元购买了该公司一个养生壶。收货后,陈先生发现养生壶的涂层并非该公司宣传的“陶瓷釉”材质。于是陈先生再上网查看,发觉商家已将该款养生壶网页宣传改为“陶瓷涂层”材质。陈先生认为两者区别很大,既怕商品存在安全隐患,更对商家欺骗消费者行为不满。于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未果,遂投诉至黄圃镇消委分会。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商家最终承认之前网页宣传误导消费者,同意向陈先生作出退一赔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涉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规定,黄圃镇消委分会最终协助消费者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
案例四:车商违约与定金罚则适用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属于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个案中,买卖双方已签订购车协议,对车型、交车日期等均做了清晰、详细约定,买方也同时交付了一万元定金。该车行单方面违约,致使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目的,理应双倍返还定金。
去年的汽车芯片短缺、新能源紧俏车型及配件供需失衡等多种市场原因是导致部分车商不能如期交货的主因,但商家应该明白,买卖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然双方约定了“定金罚则”,违约便需承担相应责任。
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案例五:“积分清零”短信陷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该个案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以虚假的“限时兑换,过期失效”为诱饵,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表面“优惠”的积分“兑换”商品的营销手段诱导消费。消费者往往以远高于商品市价购买到不合用或劣质产品。商家的经营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严重违法行为。
类似上述诱导式消费事件时有发生,几乎无一例外最终变成顾客“高价买单”。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审慎对待各类“限时兑换”“免费抽奖”“扫码中奖”“免费体验”,如收到类似“积分清零,过期失效,限时兑换”的商业性信息,消费者不要随意点击其中的非法链接,因为这些链接有可能是木马病毒或是仿冒的钓鱼网站。消费者应保持清醒,以免堕入不法商家的营销陷阱,如遇到涉嫌诈骗,造成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六:蹦床乐园安全保障过错责任
消费者进入娱乐服务场馆进行消费,即与经营者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对包括娱乐服务类特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该蹦床乐园作为尤其是小孩子的运动娱乐服务提供者,负有包括应谨慎、小心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蹦床乐园经营者仅为儿童提供防滑袜,而欠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构成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七:流动摊位购物风险大保障小
2022年9月某天,欧女士路经神湾镇神湾大道北公交站旁边某小区,小区内正进行某品牌“学习机”销售活动,被活动摊位的热闹气氛吸引,欧女士在摊位销售人员推荐下,购买了一部价值2899元的“学习机”。回家后,欧女士发现该款学习机宣称的某些功能并不存在,学习机“质量差、错误多、系统老旧”,性能与销售人员所说的相差甚远,于是返回该小区想找商家退货。然而到达小区,发觉销售活动早已结束。摊位已撤。欧女士无法联系商家退货,只好向市市场监管局神湾分局求助。市市场监管局神湾分局工作人员当即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联系,要求负责人协助联系活动摊位的销售商家。几经辗转,市市场监管局神湾分局工作人员最终找到当日摆摊的销售方,并协助欧女士退回货款28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该摊位销售人员宣称的学习机某些功能其实并不存在,性能与销售人员所说的相差甚远,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八:同品牌不同工厂是否“货不对板”?
本案双方争议点有两个,其一,建材店交付的瓷砖同品牌不同工厂是否存在过错?其二,同品牌不同工厂产品是否构成俗称“货不对板”的违约责任?
市消委会认为,首先,根据调查,该品牌瓷砖确实如建材店所称“品牌方有三个工厂,接到订单后,在三个工厂进行调配产品,但均保证为品牌正规产品”。建材店所交付的瓷砖为合格正规产品,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建材店也不存在故意欺骗消费的行为。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建材店既然与消费者约定交付该品牌佛山工厂生产的产品,但最终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经石岐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建材店也同意为阮先生办理退货退费。由于阮先生在收货后为满足装修工期进度,已将其中一款佛山工厂出厂的瓷砖铺设安装。为解决双方实际问题,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工作人员最终协调双方以减免部分货款方式解决。
案例十:经营者无法履行约定应退回充值余额
消费者梁女士在古镇镇某水果店开了一张牛奶会员卡并充值200元。2022年7月7日,梁女士收到水果店通知,水果店将于2022年7月15日前结业,要求所有会员于7月15日前消费完会员卡内余额。梁女士认为不合理,前往该水果店要求退款,未果,于是向古镇镇消委分会投诉。经工作人员了解,该水果店负责人称由于生意清淡,资金紧张,无法继续经营,作出该通知实属无奈之举。工作人员向水果店负责人指出,水果店既然无法再继续经营如约提供商品,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卡内余额。经调解,水果店向梁女士退回卡内余款。
上述个案反映,“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预付消费模式,一旦遇到商家关门闭店或不按承诺提供服务等情形,消费者能获得顺利退款或追回余额均比较困难,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预付消费务必审慎,须提高风险防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