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2/2011-01631文号:湘商发〔2011〕31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1-21003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16-12-15签署日期:2011-11-06登记日期:2011-11-14所属机构:省商务厅所属主题:法制发文日期:2011-11-14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商务厅文件

湘商发〔2011〕31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招商)局,省商业事务办、省物资事务办、省食品事务办,厅直各单位,厅各对口管理协会(学会)、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附件: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执法依据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2011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商务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6、《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7、《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

8、《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9、《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10、《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1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

12、《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

1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14、《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

15、《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第四条

16、《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

1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18、《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19、《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2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2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22、《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3、《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五条

2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26、《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十八条

27、《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28、《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29、《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0、《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31、《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32、《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33、《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3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

35、《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

36、《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九条、第十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2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

3

《直销管理条例》

2005.12.1

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7.5.1

5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9.1

6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6.1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9.20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8.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10.28

10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4.1

地方性法规

11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1

12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2006.5.1

13

《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1.1

14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

2005.4.1

15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6.1.1

16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

17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

2004.8.6

18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3.16

19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7.1

20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21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2009.2.1

22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05.9.22

23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2009.3

24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2005.10.1

25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7.1.1

2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2007.8.1

27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28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9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30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1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4.12.1

33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1990.9.13

34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5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10.15

36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

37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38

《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2007.7.1

39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

2003.9.27

40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住建部、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2009.11.1

41

《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商务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商合发[2011]91号)

2011.3.3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2、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第182项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8项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

5、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6、进口酒类批发许可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7、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6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6条

8、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

附加说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和“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应统称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理由如下:

根据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5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监督审查等职责”划转至商务部。同年,商务部印发《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525号),其中第一条:“关于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统称为对外劳务合作”。此外,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由商务部负责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工作交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这一行政审批事项已不单独存在,而是被包含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一项中。

9、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1)《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189项

(2)《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10、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11、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及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7项

12、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条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13、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认定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

附加说明:此项目我厅已于去年向省法制办正式发函,未能获批,但实际操作中仍应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执行。

(二)行政处罚(共83项)

1、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2、拍卖企业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没有在拍卖活动所在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或没有为竞买人展示标的,提供查看并向竞买人提供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3)《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4、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典当行之间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5、典当行对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超过规定限制,典当行当金利率,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率水平超过规定限制

6、典当行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1)《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3)《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7、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8、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9、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

10、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相应规定条件

11、成品油经营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13、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撤销许可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5、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16、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17、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18、销售走私成品油

19、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20、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21、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22、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23、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4、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

25、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

26、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警告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7、对于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整改期满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处罚种类: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9、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2、特许人未在首次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备案、罚款、予以公告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34、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5、对特许人违反有关信息、合同文本提供的有关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36、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37、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

38、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9、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40、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2、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

酒类经营者没有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44、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5、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流动销售散装酒

48、酒类商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9、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没有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0、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51、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52、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53、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4、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5、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6、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8、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处罚种类:罚款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9、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0、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61、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6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63、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6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未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6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的

6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6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7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7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7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7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7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7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7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8、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9、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0、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1、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82、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83、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

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8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第四条

3、货物进口许可证办理

(1)《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目录一所列货物)

法律依据: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1)《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备案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条

6、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

(1)《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8、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与“进口证明”的出具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9、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办理

10、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11、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初审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项

1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13、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内资直销企业设立申请受理

(1)《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15、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1)《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16、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17、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18、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

19、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20、原油销售经营资格初审

21、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1)《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22、洗染业经营备案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2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25、生猪屠宰督察

(1)《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6、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

27、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

28、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

29、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

(2)《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操作规程(暂行)》第三、第八条

30、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办理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

3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办理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

32、境外客商来湘邀请函

(2)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调整执行专门规定国家公民来华签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外领函[2003]5号)

(3)外交部《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33、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审核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8]9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事工作的意见》(湘办发[1997]32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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