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辉、小欢、小云、小宝是关系不错的同学,经常相约一起玩耍。然而有一天放学后,四个“熊孩子”竟“玩兴大发”偷骑一辆电动车上路兜风。不出意料,这一行为很快酿成了事故,导致小宝将同学小辉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明确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给未成年人监护人敲响警钟的同时,对引导社会各责任主体形成合力、给予未成年人最大安全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熊孩子”偷车兜风酿悲剧
小辉(13岁)、小欢、小豪、小宝(13岁)均系某中学的走读生,一天下午放学后,四人走到一家电动车行门口时,萌生了“借”一辆电动车一起兜风的想法。随后,四人趁车行老板不注意,将门口一辆二轮电动车骑走,以轮流驾驶剩余三人乘坐的模式从学校开始行驶,在途经文昌某大桥路段处,由于车轮胎侧滑,小辉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摔倒,结果造成小宝和小辉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欢、小豪、小宝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宝受伤后被送院治疗,医生诊断股骨骨折、左小腿多处挫伤,住院12天期间产生医疗费41002.36元,雇请护工护理费1700元。因小宝与小辉两家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宝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宝的名义将小辉及其父母莫某、王某诉至法院。
监护人未尽职责起“讼”剧
承办法官符娟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盗骑电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莫某、王某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法行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宝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应由其家长进行监管,小宝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小宝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辉父母承担70%的责任。判决莫某、王某向小宝赔偿各项损失31715.23元。
凝聚合力齐护苗画“美”剧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因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侵权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知,需要监护人正确加以引导并及时实行监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避免发生给他人带来伤害、给家庭带来损失的事件。
一直以来,文昌法院坚持以法治力量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职能,诉前、诉中、判后全覆盖家庭教育指导,联合开展多样“护苗”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探索“育苗”“护苗”“壮苗”新路径,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