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瓶车抓到怎么判刑,需要根据电瓶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1、盗窃数额较大,即电瓶车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2、盗窃数额巨大,即电瓶车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即电瓶车价值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3、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的常见认定情形: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1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