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第2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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